Ⅰ 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有何不同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提出主體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銷婚姻多數為違反私人利益的行為,無效婚姻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3、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後任何時間內提出,而可撤銷婚姻只能在婚後1年之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Ⅱ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是什麼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分別如下:
1、無效的婚姻,指的是婚姻關系存在重婚、雙方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情形;
2、被撤銷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記結婚,受害人在法定期限(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違法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比如重婚、未達到結婚年齡,它是自是無效的。而可撤銷婚姻則是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的婚姻,在沒撤銷之前,屬於合法婚姻,撤銷之後屬於不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Ⅳ 什麼是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
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是無效婚姻。婚姻關系的一方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是被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什麼叫無效婚姻,什麼叫可撤銷婚姻
更換文字顏色黑藍紅 所謂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結合不符合結婚條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即凡是被確認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其法律後果是相同的, 劉葉青律師,深圳離婚律師網首席律師,是國家注冊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深圳市律師協會會員,廣東聯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山大學法律系畢業,發表了《夫妻忠誠協議無效》等多篇文章。劉葉青律師自90年代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每年辦理的離婚案件約25宗,勝訴率高。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劉律師與部分公檢法退休幹部及深圳市多家婚姻家庭咨詢師事務所、私家偵探公司等建立協作關系。劉律師還擔任多家法律網站「特邀律師顧問」,熱心解答當事人的法律咨詢。 深圳離婚律師業務范圍 解答法律咨詢(全國范圍); 代寫起訴書、答辯書、上訴書、上訴答辯書、離婚協議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全國范圍); 作為中間人協調離婚案件; 代為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代理國內離婚訴訟案件; 代理涉外、涉台港澳離婚案件; 代理贍養費、撫養費案件; 代理遺產繼承、分家析產案件,辦理代書遺囑、保管遺囑、遺囑見證、遺囑執行; 代理申請執行;
Ⅵ 民法典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有以下兩個共同點:
1、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而且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當協議不成時要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可以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而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還有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Ⅶ 什麼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時間不同、提出的主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Ⅷ 什麼是無效可撤銷婚姻
有效婚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自願、2、符合法定婚齡、3、履行登記手續、4、不存在法律禁止性情形。
其中無效婚姻是指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致使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主要有以下情況:1、重婚;(主要指已經結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指男女雙方存在直系親屬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男22,女20)
可撤銷婚姻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可撤銷婚姻自撤銷之日起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以上為我結合婚姻法的見解,如有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有其它疑問,可後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