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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如何改變

發布時間:2022-06-30 10:00:02

① 從古代到現代,人們的婚姻觀念的改變

古代婚姻的觀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內部,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兩性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實行,標志著性的需要開始服從於「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日益廣泛以及親屬關系的趨於明晰,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范,被納入禮的范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禮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於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著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約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婚姻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問題被視為家庭、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倫之始。《禮記•經解》雲:「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視為禮的根本。《禮記•昏義》雲:「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再次,社會的婚姻狀況還與社會治亂相關涉。《新唐書•後妃傳上》說:「禮本於夫婦,……治亂因之,興亡系焉。」儒家把兩性結合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會的現象,這是一種具有文明色彩的認識,古代婚姻禮儀正是基於儒家的婚姻觀念而逐漸形成。必須指出的是,儒家對婚姻強調的是「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社會規范,對「情」和「愛」則相對忽視。儒家又以婚姻為起點,推衍出父子、君臣一類的等級關系,於是,婚姻關系成為構成尊卑上下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者的個人行為,而是關乎兩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與其說是為個人娶妻,毋寧說是為宗族娶婦。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構成家族、產生親族的基礎,宗法觀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廣家族、繁子孫為首要目的。《禮記•昏義》說:「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孔子說:「大昏,萬世之嗣也。」 有夫婦而後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長子才是嫡子,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繫到家族的延續,「繼後世」自然成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會重視血緣,把祖先血脈不絕視為家族的頭等大事。古代婚禮常在祖先牌位前舉行,叫做「廟見」,表示新婚夫婦共承祖先,同奉宗廟。《白虎通義•王者不臣》說:「妻者與己一體,恭承宗廟,……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唐律疏議•戶婚》也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傳統婚禮儀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內容。
第三是增加勞力。自進入父系社會後,男尊女卑被視為天經地義。《易•系辭上》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概括把男尊女卑視同自然法則,不可違背。男子娶妻可得內助,而婦女只能「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賓客」。「婦主中饋,惟事酒食衣服之禮耳。」按封建禮法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子操持家務,侍奉姑舅,奉養公婆,卻無經濟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亂。《禮記•坊記》說:「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婚制來別男女,防淫亂,尤其強調婦女要恪守貞節,本質上順應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確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緣的純正。然而,封建貞淫觀對女性有諸多制約,對男子的淫亂卻是少有約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它反映了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持的基本態度。總起來看,古代婚姻政策從未越出禮的規范,在禮的框架內,歷代律令又根據各時期經濟、政治的需要,對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條文規定。
一、導民婚配
西周時期,已設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員。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無怨。」鄭玄注曰:「陰禮謂男女之禮,昏姻以時,則無曠怨。」這是說大司徒一職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去教化百姓,幫助他們及時嫁娶,以減少社會上的怨女曠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禮,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禮•地官• 司徒》說,媒氏的職責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統治者大多關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因此奉行鼓勵婚配和生育的國策。《韓非子•外儲說右》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貞觀六年(632)曾下詔規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是說對於民間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禮」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為他們提供資助。古代統治者導民婚配、鼓勵早婚的動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會安定,減少怨女曠夫;二是鼓勵繁育人口,以保證徵人役夫有充足的來源及增加賦稅,從而增強國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備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幣,不交不親」。《詩經•豳風•伐柯》雲:「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這里都提到無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則。朱熹說:「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託於婚姻當事人的家長,通過在男女雙方間的溝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親」,不同席,不雜坐,不同行,兩性之間,界限分明,於是,作為「通兩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凡是不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合者,都屬不法,社會也不予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這就束縛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婚配。特別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對媒聘的履行作了嚴格的規定,更使其具有強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經絕對化和強制化,就與父母之命結合在一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桎梧。孟子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而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管子• 形勢》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說。對「自媒」的禁絕,本質上是藉此保證父母之命的實施,以維護宗法社會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同血緣婚配對於繁衍後代的害處,族外婚正是基於這一認識而取代血緣婚的。「姓」本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志,在父權制度建立後,「姓」更是宗族系統的標志。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廟數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目的一是為了確保宗法等級關系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歸屬不致紊亂。二是出於優生的考慮,《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於優生,是社會的共識。西周以降,世卿世祿制逐漸瓦解,但同姓不婚作為禮俗慣制仍得以傳承。如唐代就明文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唐代所謂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後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緣關系相近,禁止婚配,對優生有積極作用。明、清法律也是嚴禁同宗婚配,對同姓不同宗者則是開禁的。

四、可納媵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以鞏固父系家長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針對女子的婚姻規范,對少數男子而言,實行的卻是以一夫一妻為名義的、以納妾為表現的多偶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說:「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又劉熙《釋名》說:「侄娣曰媵。」 陸德明《釋文》說:「妻之女弟為娣。」據此可知,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為隨嫁,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層社會十分流行,《詩經•大雅•韓奕》寫道:「韓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里。百兩彭彭,八鸞鏘鏘,不顯其光。諸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詩中對韓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隨如雲的情景,作了生動的描繪。媵制實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遺存,秦以後,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為明媒正娶,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樣進行買賣、贈送、交換和賞賜。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經久不衰,上至達官貴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為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四十歲以上無子者,許娶一妾」。

② 我國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一般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通常是: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③ 人類的婚姻制度是如何演變至今的

現代社會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如果追溯到人類歷史的早期,會發現當時的人有著和現在截然不同的婚姻生活方式。實際上,人類的婚姻制度是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隨著生產力的變化而逐漸演變的。

婚姻制度的發展和演變,當然也伴隨著人類對愛情和婚姻逐漸深入的認識。

婚姻起初主要為了維系生存,更好地對抗強大的外界環境,隨著人類的力量越來越強大,婚姻的功能也在漸漸發生變化。

現在,我們更多的將婚姻看成是兩情相悅的自然結婚,是對美好愛情的忠誠守護。

婚姻法的變革

1:1950年,掀起「休夫」高潮,因為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和黨的政策宣傳,讓廣大婦女解放了思想,從本質上認識到了自己也是獨立的個體,以至於到1953年當年這一年的離婚案件在100萬件以上。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基本法付諸實施,這部只有27條的新中國首部國家大法,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第一條上明確寫著:「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2:1980年,第一次修改後的《婚姻法》,放寬了離婚條件,並將計劃生育寫入法律。
從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間,中國經歷了一系列的政治運動,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極大沖擊,成為「被遺忘的法律」。
自反右運動開始至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處於一個政治高於一切的年代,婚姻亦循此規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這個時期的離婚極度不自由。想離婚的不判離婚,不想離婚的由於政治的原因被迫離婚。
1978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現在要撥亂反正,就應該讓中國恢復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同年,由全國婦聯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單位聯合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組成立。
1980年9月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這是我國第二部《婚姻法》,首次將「實行計劃生育」納入了法制的軌道,並將結婚年齡改為「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規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從而徹底廢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規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國人離婚也再不需要審查期和介紹信,中國成為了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之一。

⑤ 當代婚姻家庭制度呈現出什麼樣的發展趨勢

(1)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遵從傳統的男尊女卑
(2)近代婚姻家庭制度有所改變,表現在,廢止纏足、和婚姻自由上(1919年婚姻自由才正式興起)
(3)當代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表現在男女平等上,家庭逐漸發展為核心家庭

⑥ 論述一下我國婚姻制度是如何變革的

自人類形成以來,兩性間的合作與爭斗便從未止歇。這種有趣的斗爭也成為人類社會機器中獨具風格的一枚齒輪,將兩性、氏族、國家乃至階級的矛盾與統一、斗爭與協作的力量轉化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或阻力,在歷史的進程中,以並不顯眼的角色發揮著潛移默化的力量。

從蒙昧到嚴苛——婚姻制度的進化

中國幅員廣闊的國土和復雜的地貌為多種制度——包括婚姻制度——的共存提供了條件。從習以為常的婚俗到搶婚、走婚等在常人眼中匪夷所思的制度,正是我國婚姻制度演變的一幅不規則投影地圖。

婚姻制度的演變最為明顯的體現在於婚姻對象的選擇,從母系社會的走婚制,到奴隸社會「蒸」、「報」婚制(這種制度即使在貴族階層也一直延續到春秋時期)到嚴格的倫常禮教束縛下的模式化明顯的婚姻制度,婚姻一方面由蒙昧走向了有序與嚴謹,從單純的生物學意義越發具有了社會學意義,婚姻把社會矛盾和摩擦通過生物性的方式加以轉移和釋放又通過社會性的方式將其社會性和生物性的矛盾沖突轉化為推動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安定的力量;另一方面,婚姻對社會發展的推動力從自然作用逐漸被人類所認識和利用,並逐漸淪為人類社會的籌碼,由於被過渡奴役而失去了原始推動力量,這可以認為是一種過度的、畸形的進化。

這場進化的積極意義在於通過社會性成分的加入促進了群體的穩定,使社會關系足夠緊密而不至於過分復雜,並且有利於基因的優化組合。但同時,過大的社會性成分使婚姻之於一般社會活動的個性喪失,從而大大削弱了婚姻轉移社會矛盾、轉化社會推動力的作用。

從主導到附庸——女性勢力的滑坡

婚制對階層社會地位的反映主要體現在財產的佔有權和支配權上。走婚制度是女性絕對支配地位的象徵,這種支配不但在於物質財產的支配,更在於「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種姓權的支配。父系社會來臨之後,女性勢力的滑坡開始劇烈地加速。雖然在中國歷史上,由於外族的入侵等原因,女性地位曾經產生過數次復辟,但這種每況愈下的總趨勢是不可阻擋的。

奴隸社會時期,「蒸」、「報」的制度反映了一種奇妙的女性地位,一方面,類似物質財產繼承的婚姻制度體現了女性逐漸淪為私有財產的悲慘地位,但另一方面,多重婚姻制度也代表了一種配偶選擇的自由度,而這種自由度又被女性在這場繼承於被繼承的角逐中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襄夫人與公子鮑的事例就說明了這種自由度,襄夫人為了達到目的,竟然可以殺死原配偶,雖然這個例子較為極端,但也充分說明了女性的自由地位。

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女性的人格地位在倫常的支持下逐漸有所升高,配偶(尤其是元配)的地位得到道德、倫常和法律尊重和保護,但其自由度卻被極大地限制。從表面上看,女性的地位似乎有所提高,但其實地位的高低應當以影響力為第一考察因素,因此人格地位的上升只能說明男權階級統治手段隨著社會發展所不得不作的進化,甚至他們會通過提高某個極小群體的女性的地位(貞節牌坊、誥命夫人)來壓扎整個群體的生存發展空間。

從傾斜到傾斜——兩性地位的角力

從母系社會到父系社會,兩性的社會地位長期處於一種傾斜的狀態,相對均衡的歷史時期過於語焉不詳而缺乏影響力,在歷史和文化研究對象中並不佔據重點地位。從某種觀點來看,適度的傾斜是必然而且必要的,它能確保精英階層有掌控和支配整個社會力量的自由度和權力,但倘若這種傾斜過度加強,便如同在一個封閉的匣子里灌了接近滿的水銀,雖然水銀的體積佔了絕對優勢,但其流動的自由空間也變得極小。

對婦女自由度的封閉同樣嚴重破壞了男性自身的擇偶自由度。「男女授受不親」的規則將女性禁閉在深閨,既使女性難以接觸異性,同樣使男性對女性的接觸受到極大限制,在這種狀況下婚姻的成功率和優化率大大下降,這不可謂不是一種作繭自縛。男女地位的對比對這會發展的影響可以從歷代盛衰中看到,凡是能兩性地位較為和諧健康的時期,如漢唐,社會穩定性和繁榮程度都令人稱道,反之往往則必然存在一定社會問題和隱患。

古代社會,兩性地位最強力的復辟者非武則天莫屬,可惜然里終究無法悖逆社會發展的規律。武則天時代過後,女性的社會地位劇烈地衰敗下去,而中國社會風尚也日益僵化失去生命力,可謂之一嘆。

⑦ 婚姻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在什麼部分怎樣改變能完善它

婚姻與家庭(親屬)法典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的頒布,為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親屬)制度提供了難得的機遇。按照制裁和事後救濟的立法思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的現狀和司法實踐,結合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在完善無效婚姻制度的過程中如何制定民法典,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認為婚前的財產是自己的,婚後的收入是自己的共同財產。丈夫和妻子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在離婚時,有必要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並確認子女的監護和撫養費用。


而非法婚姻中的私人利益或危害較小的公共利益被法律賦予了特定的人,並享有索賠權,從而使其處於可撤銷的狀態。因此,這兩種制度相互補充,使無效婚姻制度的內容更加豐富和完整。而由於女性的危機感,大家都在忙於工作,女性不敢結婚也不敢生孩子,真正注重家庭和孩子的女性自然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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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近代婚姻制度的變遷有哪些參考文獻

一、 封建統治下的傳統婚姻
在傳統文化中,婚姻不僅僅是當事人,更是兩個家庭甚至是兩個家族的實務。所以,家庭夫妻關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准則,男女當事者個人,對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沒有選擇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門當戶對」或家庭經濟情況為標准,對於年、貌、品、才,甚至身體狀況,是不管的,更別提感情,青年男女毫無自主權可言。男女雙方婚前可能都沒有見過面,婚後的感情狀況普遍不理想,沒有建立在兩情相悅的基礎上的傳統婚姻釀成了許多悲劇。在電視劇與文藝作品中,此類例子枚不勝舉。清末的許多學者,都有過失敗的第一段婚姻。
傳統婚姻中,早婚惡習,近親結婚的習俗的風行。在清末社會,早婚有相當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歲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孫子者,則戚族視為家慶,社會以為人瑞」,少年男女結婚帶來的結果是身體易為情慾所傷,父母也不能給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給整體國民素質影響很大。近親結婚,出於種種考慮,在偏遠地區和皇族內甚為流行,給下一代的質量埋下了很大的隱患,嚴重影響國民素質。
中國有漫長的封建歷史,中國婦女一直生活在「三綱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傳統倫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剝奪。蓄妾,三妻四妾,是舊時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社會貧富貴賤分化和階級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體現。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則不能退婚再嫁,這是封建婚姻的違反人道主義的平等的地方。
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國成立前的婚姻狀況的改變
——傳統婚姻制度與新式婚姻形式共存
清末民初,新世紀初的婚姻在一片熱鬧沸騰的變革中開始。伴隨著辛亥革命、五四運動,大批進步知識分子展開了對舊時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觀的引導下,二十世紀初中國的婚姻習俗開始出現了現代文明與自由的曙光。
辛亥革命對傳統的婚姻制度的沖擊還是相當大的,近代留洋後回來的人帶來的人人平等,婦女解放等新觀念給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響,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統治也讓眾多的城市民眾開始漸漸改變舊的觀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顧念也開始成為新式婚姻制度的開端。
青年男女開始先談戀愛,再結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觀念的影響,原來的舊的觀念被漸漸摒棄,慢慢的解放天性,從自由戀愛開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當然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遠鄉村和傳統的家族依舊是傳統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為林覺民和梁啟超兩位家長包辦的。 婚禮的形式開始從簡,花費也節省了許多。舊式婚禮的程序極為繁瑣,規范了所謂的「六禮」,作為婚禮必要的程序。民國早期,眾多有識之士對此進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後,於是婚禮形式上開始趨於簡單,,「往往有借旅館及青年社結婚者,此亦嫁娶從簡之好現象也」。禮俗趨於簡朴,摒棄舊婚俗
的繁文縟節,更是社會趨於文明,合理的的具體表現,有利於社會風氣的轉變,也有利於社會進步。
男女的婚姻的年齡也開始正常起來,早婚的現象變少,人們開始重視起自己的教育,事業和革命,結婚年齡從原來普遍的16,7歲到20歲出頭,這是社會顯著的進步,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質量。
三、 建國後的婚姻狀況和婚姻觀念
在新中國成立的初期,國家一切都剛剛起步,當時急需一部法律為新的婚姻制度作為新的婚姻規范,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婚姻家庭領域內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廢除在中國已存在數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習於是,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最初幾年裡,政治色彩頗濃而革命意義極大的《婚姻法》為中國人的婚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其頒布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一夫一妻制開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開始在主流媒體的宣傳中出現提倡「婚姻自由」,這一切都是過去的年代所沒有的,新中國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頒布給中國的婚姻制度帶來了質的改變,長足的進步。就在《婚姻法》頒布前一年,法國女權主義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這本女權主義的「聖經」,波伏娃表達了對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的敬意,她堅信社會主義終將消滅男女不平等現象。
當然,在這一時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自50年代「反右」運動開始至「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國處於一個政治高於一切的年代,政治成為一切的主題,婚姻如是。其時所謂的「紅五類」之間的通婚是理所當然的,而企盼改變命運的所謂的「黑五類」也無一例外地希望能與「紅五類」聯姻,以便藉此獲得免於政治迫害的身份條件。與政治條件相比,人們對財富、職業的要求似乎並不高。也許在那個均貧富已被制度化的時代,經濟方面的任何期待都顯得不合時宜,甚至,人們連愛情也少有期待。愛人,首先應該是革命同志。
1978年以後,政治權力與傳統道德共同構建的社會監管體系日益松動,令置身其中的人們感受真切而又應接不暇。少了過度的政治負擔,人們的婚姻重歸朴實的愛情。1981年,新《婚姻法》頒行,將「感情破裂」規定為離婚要件,由此,中國人似乎開始意識到,愛情也是婚姻中頗為重要的東西。婚禮也跟上了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裝西服婚紗、喜宴排場越來越大,婚慶事業也走上了快速發展的道路。
然而,進入新千年以後, 這是一個規范日漸模糊的時代。80後相繼步入婚齡,成為這時期結婚的主力,此時的婚姻染上了80後鮮明的個性色彩-在中國,一些人的愛情開始以「無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羅素在半個多世紀前在《婚姻革命》里說的,「愛是一種無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會安於法律和風俗所規定的范圍的。」同時,隨著物慾與自由主義的膨脹,結婚的決定開始摻雜著更多無關愛情的考量??
四、總結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會所公認並被人們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規范體系,是社會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始終受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的發展所決定。可以說,經濟基礎的變化和發展根本上推動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觀念的的變遷,當然這不是唯一因素。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婚姻制度的未來做准確預知,但是縱觀變遷,我們
並且發展趨勢將是趨於合理與完善。 不能說著將最終決定於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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