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中關於干涉婚姻自由罪怎麼定性
中國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准: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Ⅱ 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認定
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要件是,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Ⅲ 怎麼判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量刑: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Ⅳ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是故意;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Ⅳ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怎麼定罪的
一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則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Ⅵ 如何認定刑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這樣量刑處罰:行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Ⅶ 怎麼認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罰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Ⅷ 強迫婚姻自由罪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上並沒有強迫婚姻自由罪,准確來說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