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有四種填寫方式,分別如下:
1、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你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2、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3、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4、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⑵ 換過結婚證+婚姻登記地應該寫哪裡
你換過結婚證,婚姻登記地應該還是在原來的結婚登記的地方?因為你這是換結婚證的,而不是重新結婚的
⑶ 結婚登記的聲明怎麼寫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寫法:
1、應當寫明男女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應當寫明雙方自願結婚、本人無配偶、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等事實;
3、應當由雙方簽字,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⑷ 婚姻登記機關,是應該怎麼填寫呀
應該是填寫你領證機關的名字
例如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之類的。
可以問問發表的地方怎麼填
⑸ 婚姻登記機構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機是指男女雙方結婚登記所在地,一般是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填寫婚姻登記機構直接填寫雙方結婚登記的地方就可以了,例如:深圳福田民政局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⑹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常住戶口所在地怎麼寫
常住戶口所在地,是指你的戶籍登記地址,你如果戶籍登記在沈陽,就寫沈陽。
你男友的戶籍如果登記在了寧的另外一個城市,就寫這個城市的戶籍登記地址。
登記時,持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戶口頁)到你戶籍所登記地址或者你男友戶籍所登記的地址民政部門,直接申請辦理婚姻登記即可。
⑺ 結婚證登記機關怎麼寫
戶口所在地民政局
⑻ 結婚登記需要填寫什麼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三十八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三十九條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