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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有什麼感覺

發布時間:2022-06-29 13:36:39

A. 對新婚姻法你們啥感覺

我覺得保護兩端的利益極窮&極富 極窮的用盡畢生的財產給兒子買房結婚 離婚後不會被分去 也算是挽回損失 對於富人來說則是各不損害 但最慘的就是不窮不富的人了

B. 討論對婚姻法的看法

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是基本原則、是中國傳統的道德倫理,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有這樣的規定。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有以下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離婚賠償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

C. 大家對新婚姻法的看法

為什麼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現在男人在外面玩就可以說是應酬,就可以說的逢場作戲?就可以沒有違反道德!那女人是否也能怎樣做?也能想怎麼玩就怎麼玩,不帶孩子不持家!讓你們男人來忍受獨守空房的滋味!這樣的女人你願不願意取???如果女人強勢了我只能說男人肯定造孽了,肯定痛苦了!為什麼當官的人基本是男人?為什麼我們的主席總理等等中央官員也都是男人!我只能說如果女人強勢了,這些職位,大多數都會是女人的!那又怎麼來顯示男人的特徵?毫無特徵!並且還比女人少了個特徵就是生孩子!那這樣男人還有什麼用?不就是一個輸送jingye的機器!我這樣說的確有些牽強!但肯定是事實!本來現在的男人女人都很現實了!這樣一弄,完了,更不得了了!
我身邊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我朋友和他老公八年的感情,在今年我朋友懷上孩子三個多月的時候,他老公不要他了!本身小兩口是有房有車,還有兩輛大貨車在經營,房子車子都是按揭的!房子也是今年才剛裝修完,花了十五萬,全是我朋友一個人親力親為請工人裝修的!很是辛苦!之前因為兩人感情好,房子車子都寫的男人的名字,我那單純的朋友也沒有多想,心想反正結婚後都是共同財產!到現在老公不要他了!你們說他們的財產應該怎麼分?現在孩子還在肚子里!如果說不要的話!我朋友也捨不得!因為和那男人在一起之前打過幾次胎,這次都是好不容易才懷上的 。就這事,按常理起碼這套房子應該歸我朋友吧?但是那男人居然不同意!甚至連一半都不行,(真是玩小三玩昏了頭)最後協商給我朋友十萬塊錢,不要孩子,每月給小孩600元生活費!我那可憐的朋友也同意了!他們是在7月離的婚!你們說說如果他們離婚這事要是拖到了八月份!我那朋友是不是連十萬塊錢都沒有了?是不是要懷著孩子到處流浪去啊?(因為是外地人,怕父母擔心,也沒有跟父母說。)你們說這些男人膽兒大不大?親戚朋友都不認了非要和小三好!他的父母也是超級沒人性的!也不管他兒!這些人活著還幹嘛呢?
這樣的例子還多得是!你們說說,研討<<新婚姻法>>的人周邊就沒有這些案例嗎?現在這個社會肯定多得是!真不知道他們怎麼想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原來哪些真正想騙婚的人還是制止不了!他們肯定還會想到其他的途徑行騙!如果是想打擊騙婚的人!完全可以用法律的其他條款去打擊!怎麼能用房產這個事來打壓呢?這難道是變現性的在打壓房產市場???真是太荒謬了!

D. 你怎麼看待新婚姻法

看看新婚姻法這後就能感覺到了,他基本上把女性以家庭為生活核心的東西,打破了,一定離了婚,女人將沒有房產,無家可歸,而這樣的話,男人就不用擔心離婚後會需要把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產分給妻子,所以這樣會助長男人找小三,而不會受到什麼損失。更詳細的可以看下他的全面解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內容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條的目的在於明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經法院判決認定後婚姻無效,這種無效雖是自始無效,但需要有權機關確認。非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是因其具有可撤銷情形,則得向有權機關主張撤銷。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脅迫婚姻才是可撤銷婚姻。 但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無疑給行政機關克以重任,而且這條的目的並未明確,可操作性實差,是不是說如果結婚登記存在程序瑕疵,經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必須改正,如不改正,將面臨行政訴訟敗訴的局面,那麼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時,是否有實質審查的權利和義務呢?如果沒有該種義務,該條司法解釋是否有權給行政機關克以如此義務呢?如果其無實質審查的義務為何要承擔責任呢?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司法解釋是基於民事訴訟中人身不具有可以強制性的特點,而確認的一條舉證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該條是對舉證規則在親子關系認定中的一次應用。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確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無關,一定程度上為被生而不養的子女、夫或妻實際只有一方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子女和實際撫養人提供了救濟依據。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絕了法院的懶惰,父母有子女有撫養義務,這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的,以前法院在拒絕受理婚姻持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實際撫養子女時起訴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實是法院懶惰不守法的表現。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該條規定的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雖然較之前有進步,但是何為揮霍,這樣抽象的規則在法律適用中得依法官的自由裁量。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是沒有問題的,即孳息的所有權隨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權是夫妻一方的,孳息也歸夫妻一方。但該條解釋與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之間是沖突的。我國婚姻法確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解釋不應當與法律的原則發生沖突,相對於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規定,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存在身份關系,其所有權歸屬應當按婚姻法的原則來確定。本條解釋使用了兩個概念「孳息」、「自然增值」,從法學的角度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從何角度來認定孳息與本處的自然增值,本處的「自然增值」不是法律術語,與前處的孳息放在一塊,讓人無所適從。更多信息參考: http://www.hunyinfaquanwen.com/hunyinfasifajieshisan-html

E. 大家對新婚姻法有什麼看法

其實不管有沒有這部法律,我覺得利益的婚姻都會繼續存在,只不過現在的焦點轉變,可能會轉向其他的利益而不再是房子。只要世界上還有這種想法的人,這種類型的婚姻就會繼續存在,一部法律改變不了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也無法讓人們追求愛情忠貞責任而不是其他。法律沒有這種功能。
反過來說,如果那個女人一開始就是為了愛情和你在一起的,有沒有這部法律都是一樣的。

結論:我覺得這部法律無法改變如今的社會風氣。

F. 本人對婚姻法的看法

婚姻法並沒有改,只是最高法院對部分條款作了說明。比如房產登記問題:
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房子,物權法的規定。共有房產共同登記。婚姻法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共有財產,約定除外。這兩者有些矛盾。司法解決三隻是明確了房屋登記的規定,若是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共同申請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沒什麼的,夫妻約定為主。

G. 大家對新婚姻法有什麼看法

我對婚姻法解釋三的看法是:很理性的對待個人財產權利,強化了夫妻一方的財產權,符合法理。但是婚姻家庭關系中感性的因素很多,該解釋沒有絲毫考慮,可謂冷血。這樣的解釋也可以理解: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感情上的事難以分清是非標准,大多屬於道德調整的范圍,法律不加干涉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說女方埋怨該解釋沒有照顧女方權利的話,呵呵,那就怪女方沒有足夠魅力吧:蘇妲己能夠迷得紂王棄國,眾妻子何不以魅力讓丈夫投降,乖乖交出財產權呢!?

H. 你對新婚姻法有什麼看法

個人覺得一項好的法律應該是讓一個社會更加健康、積極向上的發展。就目前婚姻法而言,它只承認物質價值,說白了誰賺錢多誰老大,這就促使了有能力的女性多去自我實現,沒能力的女性也忙著去掙錢,應為錢才是最有保障的。那麼,養育下一代是非常沒有收益的事務,並且在目前婚姻法中,這種付出、勞動,不算價值。最後會不會導致女性拒絕生育後代呢?clear說女性退回家庭做家庭主婦是自己的選擇,那就應該承擔後果,此話不差。

目前的婚姻法會出現的趨勢便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女性拒絕支付生育成本,轉而自我投資;沒有受過良好教育的女性迫於無奈選擇從屬於男性賭賭運氣。一定程度上生育成為一件賠本買賣,(不要再說生育是女性的天職,且不論有多少女性愛孩子。只論若是生育是女性的天職,什麼是男性的天職呢?答案是養家糊口,為女性打造物質基礎,而這一點在新婚姻法中已經被磨滅)基因良好的女性低生育,基因偏弱的女性高生育,眾所周知,新生兒的智商等因素決定於母親的基因,由此,不僅僅是生育率下降,人類基因的優良度也將整體下降。

I. 你對新婚姻法有怎樣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法的解釋(三)——即人們普遍講的新婚姻法,其好處在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更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原配打擊小三,婚前購房屬於個人財產。弊端:保護了強勢一方(不如有錢的一方),比如該解釋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不論結婚多少年,即使(僅限舉例)女方生兒育女,如果住房是婚後男方父母買的,離婚時,只算男方的個人財產,這極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早在1993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明確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可惜現在這個解釋不適用了,要適用新的解釋(三)。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其好處還在於阻止有的女性為錢而不是為愛而結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購買家庭住房的一方或是為其預付購房款一方的父母將在離婚後繼續擁有住房。這有助於教育青年人,尤其是青年女性變得更為獨立,並正確看待婚姻,而不是過分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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