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離婚怎麼辦
一,分析想離婚的原因,做到心中有數。
有時候,可能不用分析,到了想離婚要離婚的時候,這個原因是心知肚明的。任何人想離婚提離婚,不可能沒有先兆就突然提離婚的。一定是有原因的,比如,夫妻感情不合,長期吵架,比如一方感情有變,愛上了別人,比如婆媳矛盾,影響到了夫妻關系,等等導致的離婚。
有些原因,可能是長期矛盾累積到一定程度,達到了量變到質變的程度,這個你會很直接知道原因。有沒有希望再繼續,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有些原因,可能是你不知道,或者不明確的。比如,女方背叛婚姻,感情上的變化,你不那麼明顯地感覺得到。比如,女方在外欠了債務,想用離婚規避家的風險,等等。找到原因之後,做到心中有數,才知道要不要挽救婚姻。
二,和伴侶溝通,離婚對孩子產生的可能性傷害,以及程度有多大。
分析到離婚原因之後,就要和對方溝通,看看雙方想離婚是一時沖動,還是早就做好了准備?是堅決要離婚,還是只是想用離婚,達到某種目的,然後,和伴侶一起討論,離婚,或者不離婚,對孩子會造成哪些傷害,這種傷害的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傷害的程度有多深。如果離婚,離婚後的事項,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等問題。如果不離婚,接下來該怎麼相處,該怎樣杜絕類似矛盾或者問題的產生。這些都需要在這一步里做到的。
三,不舍孩子,就挽救婚姻,覺得沒有希望,就放手婚姻。
上面第二點是從和伴侶溝通的角度說的,這第三點,是從你自己的考慮出發的,是要尊重你自己的內心選擇的。有時候,你不能只聽對方怎樣講,對方接受不接受離婚,都是從他自己的角度出發的。你要聽從你自己的內心,如果你不舍孩子,就要想辦法去挽救婚姻,針對離婚的原因去做挽回。
如果,你真的覺得繼續下去,彼此沒有辦法改善關系,夫妻矛盾重重,繼續下去,勉強維持也是對孩子造成傷害。那麼就不妨堅決一點,選擇放手。哪怕對方挽留,你也堅持放手。你要知道,孩子在單親家庭一樣能健康成長,這需要看原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如何和孩子相處。如果大家都很用心,孩子依然能感受到完整的父愛母愛。
當你想離婚,又捨不得小孩的時候,這婚最好不要離。以上三個思路,因為有孩子,當你還顧慮孩子,有選擇離婚和不離婚的自由的時候,說明這段婚姻還有救。否則,你是不管不顧都要離婚的。既然有救,就想辦法去挽救婚姻,修復感情。千萬不要,不離婚,還破罐子破摔。
②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樣才能實現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1041條第2項沿用《婚姻法》的規定,明確實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都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這項原則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缺一不可。
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
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
對此,《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1069條也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國家雖然明文規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這樣,在現實生活中,不可以想結就結,相離就離,不可以濫用婚姻自由,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婚姻自由的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③ 自由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如果是自願離婚,離婚時,雙方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等辦手續時需要用到的資料,到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屆時,婚姻登記處的員工會對雙方的離婚協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頒發離婚證。這個離婚程序就算是完成了
④ 離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離婚現象在我國越來越普遍,法律上保障大家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為了家庭的和睦以及社會的和諧,還是要要盡量減少離婚率。
(一)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麼雙方或社會都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於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權利。
(二)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
(一)首先,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
1、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法特別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由何方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撫養問題上既要強調保護子女的利益,也要考慮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問題。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其次,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而且終止了夫妻之間原有的財產關系。離婚時可供雙方分割的財產,以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行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個人所有。
2、債務的清償。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休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⑤ 如何解決離婚
在你父親與現任妻子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建議:1、你父親可以收集現任妻子不良生活作風的證據,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然後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如你父親無法收集到證據,則可以選擇直接以感情破裂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一般無任何實質性證據而起訴離婚的,且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不離婚,這是正常現象,不用擔心。你父親可以自起訴離婚之日起與現任妻子分居,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其實只要你父親堅持離婚最終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的,關鍵在於時間問題,因為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分居的時間(一般2年)可以作為感情破裂之依據。
⑥ 復婚後又想離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復婚以後又想離婚了,可以直接和另一半提出這個要求,看看對方是怎麼想的。想要離婚是自由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自願離婚,那麼也是可以的。 在已經復婚的情況下,最好還是要珍惜現在的感情,畢竟兩個人在一起也非常的不容易,而且還是復婚在一起的。所以有一些矛盾一定要去好好處理權衡一下利弊,再找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盡量不要給婚姻留下遺憾。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而自己又堅決要離婚,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⑦ 婚姻自由的權利如何行使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
1、婚姻自由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婚姻關系中,面對離婚應該如何選擇呢
男女相愛結合到一起,都希望婚姻美滿,家庭幸福,兩人能夠恩愛長久、攜手到老,沒有任何一對夫妻願意雙方感情出現危機無法在一起,更不願看到兩人親手共建的家庭中途出現變故、毀於一旦,成為不到頭的半路夫妻,但是現實中,有些事未必會心想事成、盡隨人意,尤其是感情之事,正所謂“情隨境遷”,感情極易隨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的。
而且感情之事又是無法控制、勉強和左右的,有些夫妻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覺得夫妻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最終不得不分道揚鑣,選擇離婚,如果不得已選擇了離婚,那麼當這個殘酷的現實擺在面前時,對於當事人而言,最為重要和關鍵的一點,就是面對離婚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如何處理與選擇的問題,那麼面對離婚應該如何選擇?把握兩點。
第一、力挽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說明在大千世界、茫茫人海之中,兩個人的相遇、相識、相知到最終相愛、相守,是一件非常不易和難得的情緣,也是一件多麼美好和感人的事情,這種關系是稀缺和珍貴的,那麼每個人就應當特別在乎和珍惜這段感情,在意眼前所擁有的人,注重這種難得的關系,不到萬般無奈、毫無退路,切莫輕言離婚。
在面對離婚的選擇時,最為重要的是保持理智,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好聚好散、友好分手,不能由於離婚的影響,夫妻都選擇一些沒有風度和有失水準的偏執做法,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呢?因為這是很多夫妻在選擇離婚後最容易犯的錯誤,兩人在一起沒什麼,一旦離婚,則會涇渭分明、冷酷無情、翻臉不認人,有的甚至由愛轉恨,反目成仇,相互傷害,有些夫妻在離婚以後,以前的情感盪然無存,甚至心中充滿怨恨。
此時二人關系連路人都不如,不是在離婚利益上斤斤計較、患得患失,為此不擇手段,不計代價,什麼都不顧忌、也不在乎,甚至是為此大動干戈、大打出手。有的則不愛就成仇,和對方糾纏不休,詆毀、羞辱和中傷對方,讓對方身敗名裂,甚至人身攻擊,使其身心受到傷害,想方設法的讓對方為此付出代價方才甘心和罷休等,這是極其愚蠢和荒唐的選擇,要知道這樣毫無價值和意義,在傷害了對方的同時自己什麼都得不到。
俗話說“損人利己”,這種做法只是“損人”,卻毫不“利己”,相反更多的時候,傷害別人的同時,自己失去許多,同樣也受到相應地傷害,付出不同的代價,最佳選擇就是要知道兩人曾一起生活,同室而居多少年,彼此是有感情的,現在盡管離婚,只說明雙方以前關系的終結,何必和對方過不去呢,應該友好分手,彼此成全,各自進行全新的開始,何樂而不為呢?就像俗話說“買賣不成仁義在”,沒有必要彼此傷了和氣。
⑨ 現在的婚姻法關於離婚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隨即宣告廢止,相關的離婚內容被收錄在《民法典》之中,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後的關於離婚方面的法律規定雖然有所調整,但大體上基本保持原有的條款,主要區別是民法典在協議離婚中設置了三十天的冷靜期;《民法典》修改了原有婚姻無效的事由,即,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揮霍共同財產過錯方可少分或不分財產;確定兩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以及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