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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內的債務是指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04 01:47:26

㈠ 婚姻存續期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㈡ 婚姻存續期內的債務,如果在離婚時由一方承擔,法院是否支持

關於債務問題不屬於離婚訴訟的審理范圍,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你可以跟你丈夫寫債務由他承擔的協議,但是如果是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起訴你和你丈夫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只是如果你承擔了還款責任,憑借你和你丈夫的協議,你可以找你丈夫追償

㈢ 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主要債務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主要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需要涉及到,並確定由誰分擔。中國婚姻法網提示您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明確家庭共同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區分。簡單地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至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離婚時哪些債務由個人承擔
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5、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此類合同的法律性質決定其標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為特殊主體時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服務作為舉債的對象。如演員的表演合同、服裝加工製作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6、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兌價或兌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以夫或妻個人名義實施的無償捐贈、無償或顯示公平出借款物、無償為他人保管或顯示公平提供保管產生的付出財產、資金、精力、時間等卻沒有回報或不等值回報的合同行為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示公平。同時,其舉債的目的也不能體現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徵。
7、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由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8、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即使繼承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9、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為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㈣ 新婚姻法個人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個人債務舉證的承擔

共同債務認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共同債務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非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該司法解釋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進一步解釋為「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同時明確列舉了四種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第四種為兜底條款)。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對司法實務產生了重大影響,其規則模型是:婚姻存續期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主張不屬於共同債務的,應舉證證明,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㈤ 婚姻關系存續期如何界定共同債務

如你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系其用於個人,則為其個人債務

㈥ 在婚姻約定財產制下,婚姻關系存續期的債務清償與婚姻關系破裂後的債務清償有何區別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離婚後個人的債務各自償還。

㈦ 婚姻關系存續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主要側重債權人利益保護。(關注 婚姻糾紛律師,免費解答任何婚姻問題。)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往往多是以一方個人名義進行的,但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與個人債務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個人債務,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債務,確認時可參考以下兩個判斷標准: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但是該案所涉借款有明確證據證明未用於家庭生活或經營活動,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我們不能機械地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除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條款,如果夫妻一方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的,非借債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㈧ 婚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如何劃分

婚姻存續期內,如果是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則劃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經營,或者是一方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債務,可劃分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㈨ 婚姻存續期是什麼意思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系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取得結婚證那天算起到領取離婚證或者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下達之日,算婚姻存續期間。
法律分析
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規定:(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台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㈩ 婚姻存續期債務都由夫妻共擔嗎

此種情況應該具有債務形成時,明確了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出借人也同意。否則依據婚姻法解釋,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形成的債務應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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