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婚姻法如何規范夫妻的人身關系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貳』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關系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東西
夫妻關系的本質,不是愛情,而是利益。如果只有愛情,那麼會因為利益的問題而逐漸消耗殆盡,換句話說,感情需要麵包來保障,也需要利益來保障。
就像有句話說,夫妻其實就是合作關系,而只要是合作關系,必然要涉及到利益匹配的問題。最好的夫妻也不是單方面的成全,那會使婚姻失去平衡,夫妻要能做到共同經營,共同盈利。
有時候利益是看不見的,卻是真實存在的,始終有一套“換算公式”潛藏在人們內心深處。
再者說,婚姻就是一種現實的生活,不是你理想中的童話,有了愛情就擁有了一切,還有比起童話世界,現實世界中的人是貪婪的、虛榮的、自私的。
說這些,只是不希望你把現實生活理想化,也不希望你把婚姻幻想成童話。
要以正確的態度去面對生活、面對婚姻,現實生活都是平凡的,也不會如你想的那樣一帆風順。結婚以後,平凡才是生活的常態,愛情只是生活中的點心,總不能把點心當飯吃,身體會受不了的。
即便結為夫妻,也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人性,所以堅持也是需要理由的,你總得先給對方一些需要的東西,能讓ta看見希望,找到堅持的動力。只想著讓對方來成全自己,保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這樣的合作關系註定會以失敗結束。
愛情使兩個人走到一起,利益讓兩個人走到最後。
『叄』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辦理完結婚登記認定兩人的婚姻關系成立,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即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肆』 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從登記之日起算,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止。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夫妻關系自然終止。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則夫妻關系自然恢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界定關系著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伍』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婚姻關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確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陸』 婚姻關系和夫妻關系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先確立婚姻關系從而形成夫妻關系。所謂婚姻關系,是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婚姻關系。所謂夫妻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柒』 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
答: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一9吧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二00一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 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系。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 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 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一99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 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一99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 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 一99四年二月一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 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系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一99四年二月一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 一99四年二月一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希望能幫到你
『捌』 婚姻法針對哪些情況確立夫妻關系存在的合法性
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以看出,合法的夫妻關系,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了婚姻自由,結婚自願;第六條規定了結婚的年齡限制;第七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的兩種情形;第十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