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形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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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也有人稱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於來自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與女同志組成的沒有性關系的形式意義上的家庭。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
形式婚姻定義
形式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這是近年來 形式婚姻
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經濟發達的城市興起的一種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個男同性戀者和一個女同性戀者舉行婚禮,組建家庭。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 也有人稱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於來自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與女同志組成的沒有性關系的形式意義上的家庭。 此種家庭一般採取婚前財產公證、生活支出AA制等方式避免因經濟產生的糾紛;同時,若條件允許,男女雙方一般不會住在一起,而雙方會和自己的BF(boy friend)或者GF(girl friend)住在一起,而後者更像是真正意義上的家庭。
形式婚姻的幾種形式
由於對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幾種。比較常見的是「夫妻」 形式婚姻
雙方保持朋友關系,平時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過節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時「出鏡」的情況下,雙方才一起出現。也有像正常夫妻一樣,住在同一個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帶各自的伴侶回家。有的人想要孩子,「夫妻」雙方會事先約定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後代。 還有一些同性戀者只是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訴外界他/她是一個「正常」人,他們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婚離,因為很多人歧視同性戀者,但離婚者基本不會被看成是同性戀者。形式婚姻的雙方都清楚,所謂結婚不過是對家人的一個善意的謊言,是對世俗偏見的無奈妥協,所以有些人乾脆連結婚證都不要,只是舉辦一場婚禮,讓周圍的人以為他們結婚了,而他們在法律上依然是單身。 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親朋面前,都需要有個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傢具電器等,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經濟利益。雙方花出去的錢到底該如何分配,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很多時候這會成為雙方矛盾集中的地方。所以,先小人後君子,「夫妻」雙方在互助伊始,要把這些問題攤開來,有必要時,求助法律,生成合法協議。
形式婚姻產生的原因
在異性戀佔主流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往往被扣上「有病」、「變態」、「 形式婚姻
畸形」的帽子,得不到大眾的理解和尊重。常常有父母得知子女是同性戀者後悲痛欲絕,或求助醫生,或訴諸暴力,或尋求其他「偏方」,想盡辦法試圖改變孩子的性取向。根深蒂固的社會偏見使絕大多數同性戀者不敢公開自己的身份,而是小心地扮演著異性戀者的角色。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傳統婚姻文化的影響非常大。在這種文化中,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傳宗接代,不僅僅是社會對個人的要求,更被融入到與個人道德緊密相關的「孝道」中。西方國家的同性戀者很多選擇不婚,而在中國如果不結婚,會被周圍的人認為不正常,招來很多流言蜚語。在社會和文化不認可同性戀,又逼人一定要結婚的情況下,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互相幫助,組成形式婚姻,似乎是目前情況下所能做出的最佳選擇。
形式婚姻相關機構
形式婚姻網站:他們不但提供給同性戀群體的交流平台,有的還提供形式婚姻的交友指導服務。
每一個新興行業的誕生,都具有它的時代性和必然性。形式婚姻的誕生,是在遵守我們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上為了應接社會生活需求而產生的應時產物。它不僅是一種新型行業,同時也是一種新穎另類的社會風潮形成的標志。形式婚姻的出現,無疑是給我國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帶來一絲生的曙光。
相信不斷發展的形式婚姻機構會為更多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帶來幫助。
形式婚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形式婚姻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系,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並以法律公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四)結婚期間費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平分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系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幹涉。婚後,雙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門鑰匙,以避免無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條列
(—)在婚後各自居住,不可以無辜打攪對方生活。 (二)雙方老人的贍養,歸各自處理,對方可以有義務探望。 (三)婚後,如對方出現身體上的傷害,對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四)形式婚姻後,雙方不受婚姻法條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則,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挾對方,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著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故事白領希望享受單身生活
結婚、生子、傳宗接代……對80後的白領小軒來說,象徵著一種平庸而無 形式婚姻
趣的生活。從小受到保護與溺愛的他害怕陷入感情旋渦,只希望永遠享受單身自在的生活。 但隨著年歲的增加,到了婚戀年紀的他不得不面對許多「麻煩事」,父母不斷組織的「相親約會」,街坊親戚不斷提起的「招親名單」,讓他十分苦惱。「總是拒絕怕傷人,不拒絕又實在沒感覺。」一次又一次地拒絕相親對象也讓小軒的父母非常擔心,甚至不少鄰居也七嘴八舌地議論起來。 最後,小軒也選擇了形式結婚。「結婚前大家都說好了,即使分開也無所謂傷害不傷害,這樣生活沒有負擔,讓自己快樂,讓父母放心,同時也成全別人,並沒有什麼不好的。」
律師提醒婚前最好分清雙方財產
結婚畢竟不只是領本證那麼簡單,從進行婚姻登記的那一刻起,夫妻雙方就必須履行一定的婚姻義務。面對日益龐大的「形式婚姻」一族,不少問題漸漸浮出水面:男女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如何區分,萬一其中一方「假戲真做」,那麼日後的離婚問題又該怎麼解決……福建萬石律師事務所的李忻律師告訴記者,越來越多的問題告訴人們,形式婚姻不是個「放生池」,很有可能成為時尚男女「危險的游戲」。 那麼,如何在婚前婚後保障男女雙方的權益?李律師建議,首先應該分清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不一定要做財產公證,可以選擇約定的方式,把雙方的財產分清楚,約定時最好有見證人,然後三方在約定書上簽字確認。」李律師表示,婚後如沒有特別約定或者署名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雙方約定財產的歸屬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如果屬於「形式婚姻」男女,婚前最好約定離婚條件,以方便認定感情破裂,避免沖突的發生。
評論
形式婚姻可能會帶給我們無數的思考,也讓這個社會狀態發生著改變。身邊總有奇聞異事,雖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著充分的社會意義。當這種形態產生的時候,我們的國家,我們具有愛的人們都要去思考,為什麼會產生,而且還會持續性的發展下去。因為某些事實,某些形態是必然的產生,而同性愛沒有錯。形式婚姻雖只是一種形式,但只要目的單純,它的意義就沒有錯。 形式婚姻是為了面對傳統社會所帶來的壓力,通過男女同志共同建立的一個只有朋友感情,或是親情又或只是合作性質的無接觸婚姻,可稱無性婚姻。雙方都為了應付自己的家長而採取相應的應付措施,如果准備一起要孩子的可以到醫院進行無性接觸的人工受孕方式。 有法律界人士也認為,要慎重考慮走入形式婚姻。他建議如果真要搞形式婚姻,就應事先做好各種准備,比如做好婚前財產公證,甚至事先約定好離婚條件等。尤其是要事先約定好「形式」的具體范圍,以免以後一旦出現問題,引發糾紛。
㈡ 什麼叫做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這是近年來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經濟發達的城市興起的一種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個男同性戀者和一個女同性戀者舉行婚禮,組建家庭。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
㈢ 形式婚姻(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的定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與另一人進行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但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夫妻身份,而無實質內容。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相愛的兩個人一起生活。
㈤ 什麼叫婚姻
婚姻的詞語解釋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對男和女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e799bee5baa6e58685e5aeb述。
婚姻是兩個相愛的人 感覺自己和對方的愛情到了一定的成熟程度,可以確定走到一起過一輩子,是由愛情轉變成親情的一個過程.也可能反之 在相處的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變成陌生人,但婚姻是人這一輩子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元素.它由愛而生.愛情是人與人之間的強烈的依戀、親近、嚮往,以及無私專一並且無所不盡其心的情感。愛情,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定義。現代定義為兩個人基於一定的物質條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的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的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但在遠古的母系社會、古代的父系社會,愛情有另一種體驗,並不是單純的一夫一妻制。愛是生命的渴望,情是青春的暢想,愛情的意義在於:讓智慧和勤勞釀造生活的芳香,用期待與持守演繹生命的樂章,用真誠和理解還有包容和信任去譜寫人生的信仰。
真正的愛情並不一定是他人眼中的完美匹配
而是相愛的人彼此心靈的相互契合
是為了讓對方生活得更好而默默奉獻
這份愛不僅溫潤著他們自己,也同樣溫潤著那些世俗的心
真正的愛情,是在能愛的時候,懂得珍惜
真正的愛情,是在無法愛的時候,懂得放手
因為,放手才是擁有了一切……
請在珍惜的時候,好好去愛
在放手的時候,好好祝福…………
愛這個東西誰都說不清,但是有一點我可以肯定,因為這件事是我親身經歷,愛可以讓你為對方做任何事,說任何話,愛就是無條件的為對方付出,做任何事. 1、家庭的本質 家庭與婚姻之間無疑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沒有婚姻這一基礎,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家庭。但它們畢竟不是同一個概念。家庭的形成,除了必須以婚姻為基礎外,還必須具備血緣關系和共同生活這兩個基本條件。也就是說,家庭的產生,需要具備三個基本要件:婚姻關系、血緣關系和共同生活。 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是指在社會規范允許的情況下,無配偶的成年男女在一定時間內保持著的穩定的性關系和以夫妻角色的互動;所說的「血緣關系」,則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相互關系;「共同生活」則是指父母與子女或子女之間組成的一個共同生活的群體。這種共同生活包括經濟活動、情感活動、倫理關系、社會生活等許多方面。其中,屬於一個經濟單位是共同生活的顯著特徵。在這種群體中,成員之間的親密程度是其它任何一種社會組織內部的成員之間所難以達到的。共同生活期間,雖然夫妻分居、子女與父母分居以及兄弟姐妹分居的情況時有發生,但這並不能割斷他們之間在經濟、情感等許多生活領域的聯系。一般地,他們仍然以其中的一方為中心而共同生活著。人們之間盡管有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包括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但假如不能形成這樣的「共同生活」群體,那他們就無論如何也組成不了一個家庭。 2、「家」與「戶」 中國有個俗語,叫「家家戶戶」。這里,「家」指的是「家庭」。而「戶」除了指家庭以外,還包括各種非家庭的共同生活群體或個體。這種非家庭形式的「戶」在當今社會為數不少,並且還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現代戶籍制度對「家」與「戶」的這種區別也十分清楚。「一家」就是「一戶」。有時,「一家」甚至還可以分成兩戶或更多。如:父母在A城,為一戶。他們的未婚兒子在B城,為另一戶。他們的未婚女兒在C城,又為一戶(以上皆以戶口為准)。這樣,這一家就變成了三戶。 「一家」可以是「一戶」甚至更多,但「一戶」卻不一定就是「一家」。如一個人為一戶的「單身戶」、一個學校的學生為一戶的「集體戶」、同性戀者或沒有子女的夫妻所組成的「二人戶」以及僅由兄弟姐妹組成的「子女戶」,等等。 由此可得出這樣的結論:結婚並非家庭形成(即現實社會中所謂的「成家」)的標志。用通俗的話來講,也就是:男女二人結婚了,並不能說他們立即也就成家了。這與現代社會中流行的說法明顯不同。當今社會,一對無配偶的男女,只要在社會規范允許的情況下自願過起了性生活並以夫妻角色互動,我們便可說:他們結婚了。但他們並不能立刻組建成家庭,因為他們之間僅有婚姻關系,還缺少家庭形成所必需的血緣關系和共同生活。並且,在現代社會中,成婚而不願成家的例子也已屢見不鮮。比如:(1)在社會規范允許(包括默認)的情況下,兩個獨身成年男女僅為了滿足雙方的生理需求或僅因為相互喜歡而自願(不管是秘密地還是公開地)過起性生活並以夫妻角色互動,他們並不想生育子女甚至不願共同生活。這種婚姻就永遠不會產生家庭。(2)再如:一對新婚男女,他們也已開始了共同生活。但他們不要孩子,只想終生享受「二人世界」。這種婚姻也不會形成家庭,只是形成了「一戶」而已。我們可以說他們「立戶」了,但卻不能說他們「成家」了。 3、由家庭看婚姻的種類如果我們把上段里後一個例子中的婚姻看作是「戶婚」(法律確認)的話,則前一個例子中的婚姻形式可被稱作「非戶婚」(法律不認可)。「戶婚」又可分為最為常見的「家庭婚」和不常見、但顯然存在的「非家庭婚」。目前,「非家庭婚」已為社會規范所接受(這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封建時代是絕對不能允許的)。而「非戶婚」卻仍然是引發爭議的一大熱點。 帶著婚姻綜述一下,「婚姻」與「家庭」是兩個有著明顯不同的概念。它們雖有緊密的聯系,但內涵畢竟不同。從本質上看,婚姻只是以夫妻關系互動的成年男女之間的一種合乎社會規范的性關系,而家庭的形成不僅要具備「婚姻關系」這一基礎,而且還需具備「血緣關系」和「共同生活」這兩個基本要件。因此,現代社會中,婚姻的形成並不表示家庭的出現。一個理想家庭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戀愛-結婚-立戶-成家」這四個階段。
㈥ 歷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麼
婚姻的形式,簡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我國歷史上存在過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婚。男子未得女子及其親屬的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俗名叫搶婚。
(2)買賣婚。完全視女子為權利客體,以財物作為價金購買妻妾,把婚姻純粹看成財物交易關系。
(3)交換婚。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是對等交換的議婚。
(4)服役婚。男子於婚前或婚後,須在妻母家服勞役若干時間,作為娶妻的代價。這其實是買賣婚的變形,不過以勞務代替財貨而已。
(5)聘娶婚。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義,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約。其實,聘娶婚是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婚與罰婚。挑選良家女子或挑選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納入後宮,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賜給宗室子弟為選婚。對於帝室選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斷配給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婚配,此為罰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7)贈婚與賜婚。依父母或有權人的意志將其所支配的女子贈送給別人為妻,叫做贈婚。帝王將搜刮來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虜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叫做賜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8)收繼與續嫁。收繼,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己妻,個別也有收庶母為妻妾的。續嫁,指姊亡,妹續嫁於姊夫。
(9)招贅婚。男到女家落戶。贅婿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一輩子在女家;一種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養媳嫁。大多是有子嗣後,抱養別家女兒作養女,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孕,指腹相約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男家兒子尚為孩童,因缺少勞動力,娶一個十八九歲的大姑娘為媳。
(13)荒婚。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際女子嫁到男家沖喜。
(14)招夫婚。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俗稱「拉幫套」、「搭夥」。
(15)典妻婚。將妻作為物權客體議價典給他人,典約期滿,以價贖回。
(16)雇妻婚。將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虛合婚。為已死亡了的男女舉行婚禮。包括兩種,一是冥婚,又稱嫁殤婚、娶殤婚,指男女死者聯姻;一是過門守貞,指定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為婦終身守節。也有望門終生守寡的,稱「望門婚」。
(18)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兄亡嫂轉嫁其弟,弟亡弟媳轉嫁其兄,姊亡妹續嫁姐夫。
(19)表親婚。通常稱姑表婚與舅表婚,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俗,指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
(20)姘度婚。非法同居,古稱「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是舊社會流行於西藏地區的婚俗,是古代血緣、亞血緣婚的殘余變異形式。多為兄弟共妻,結婚時兄為主夫,其餘弟為副夫。
(22)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於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婚姻形式。
(23)試驗婚。是正式結婚前行試驗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24)自願婚。以男女雙方性愛為基礎的婚姻,「私奔婚」是自願婚的古俗形式。
㈦ 形式婚姻的定義
法律分析:形式婚姻的定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與另一人進行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但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夫妻身份,而無實質內容。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㈧ 形式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形式婚姻又稱假結婚,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與另一人進行婚禮或法律上的結婚手續,但實際上並非真正以夫妻的身份生活,例如通過假結婚辦移民、到外地工作,為了遵從家人意願與他人結婚,婚後有名無實;為了享受政府給已婚人士的福利、權利而與一名異性假結婚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