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協議如何約定如何避免約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協議不能逃避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夫妻無法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㈡ 婚姻存在期間的債務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的說,此規則確定了「共債共簽」的規則,對於明顯超過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果只有一方對外舉債,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需要債權人一方來舉證證明債務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於共同的舉債表示,如果不能證明,該舉證不能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另一方不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㈢ 婚姻期間債務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㈣ 如何規避離婚債務風險
第一,事前預防,婚內協議
常言道,未雨綢繆,說的就是事前防範的重要性。夫妻之間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是防範債務風險產生的最為有效的途徑。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在一些債務問題凸顯嚴重的家庭或另一半在戀愛時已經表現出頻繁借債的行為,即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以降低自己被負債的風險。
第二,條件允許,全額付款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質特徵是所涉債務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也即原則上切斷用於家庭生活的其他資金來源,便有可能避免負債。如今,大部分家庭婚後所產生的債務基本上來自房貸、車貸。然而,若如配偶一方在外舉債,而其在舉債時亦確實存在房貸、車貸等債務,則會被合理推斷所舉之債是用於償還房貸、車貸等共同生活的領域,更有甚之,不排除配偶一方會聯合債權人稱所借之債確用於前述共同生活的領域。因此,切斷房貸、車貸的資金來源尤為重要。倘若條件允許,建議盡量採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置家庭財產,避免配偶一方惡意借債並將所借之債指向家庭生活。
第三,不知情形,請勿簽字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於夫妻債務的認定,最新立法強調「共債共簽」原則。我們家事團隊在處理大量的離婚案件過程中,還是發現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配偶一方惟命是從,沒有法律意識,配偶一方拿什麼協議過來要求簽字,二話不說,乖乖順從,殊不知在勞燕分飛對簿公堂時,需要為自己當年魯莽大意的簽字行為,背負巨額債務。所以不知情的借款,一定不能簽字。
第四,發現借款,告知他人
前文所述,夫妻之間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處理意見,但該協議的效力還僅僅停留在兩夫妻內部,並不能對抗債權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利益,避免夫妻之間通過惡意串通使一方免除責任,從而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怎麼辦是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立法規定來看,只要第三人知道婚內財產協議的存在,即可免責。因此,在發現配偶一方正在借款時,可以通過微信、彩信或郵寄律師函、告知函等途徑,將婚內財產協議出示給出借方。
第五,婚姻危機,留心賬本
夫妻之間如果長期冷戰超過半年以上或一年內沒有夫妻生活,是極容易出現婚姻危機的。如果你的配偶又恰是生性極端、做事狡猾,每逢爭吵必惡言相向、甚至揮拳家暴的人,一定要多加註意,這類型的人容易走偏門邪道,復仇心較重,不排除為了籌備離婚而偽造巨額債務。此時你有必要對家庭的日常支出進行做賬,並保留所有收支憑證,包括工資收入明細、日常消費憑證等,以備將來解釋無借款必要,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第六,情勢不妙,分居居住
一旦發現配偶一方在外有舉債的苗頭,應立即分居居住,隔離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如果配偶一方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活,而雙方確因感情不合長期分居,因沒有分享到借款的利益,且雙方確已分居生活,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認定所借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被歸結於配偶一方個人的債務。因此,雙方分居的重要性可想而知。至於如何分居,怎樣的證據才有力證明分居的事實,可以關注「廣州律師王幼柏(wyb4155)」中《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真的嗎》一文。
第七,避免混同,隔離轉賬
我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曾經接待過一位當事人,她訴說她的配偶特別狡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私自在外借債,且未經自己的同意,在所借的資金中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中也劃了相當一部分款項,以製造所借款項是由兩人共同使用的假象。這位當事人雖在法庭上極力抗辯,對其借款的事情確不知情,但礙於所借款項流向自己的賬戶內,在證據面前作這樣的解釋恐怕無濟於事,有理說不清,最終的結果可想而知。所以,在夫妻感情出現嚴重問題時,一定要做到財產隔離,切不能出現相互轉賬的情形。同時,如果可以,通過注銷卡號或更換卡號的方式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
第八,感情不合,充分舉證
關於躲避債務的公式,本律師總結為:無舉債合意+無共同使用=個人債務。無舉債合意比較容易證實,原則上沒有共同簽字或無事後追認的行為均可認定為無舉債合意。但要證實無共同使用的情形是存在一定難度的,畢竟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中,確需要一定的資金維系,由此配偶一方所借款項極容易被認定為用於共同生活,特別是涉及到小額借款,便直接推定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要想否定所借之債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如前所述,分居很重要,但分居亦應有前提原因,因感情不合的分居才能推定為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有必要充分舉證雙方感情不合。
第九,破釜沉舟,勢必追償
雙方簽訂婚內債務協議,亦是有效避免「被負債」的產生。雙方可以在婚內債務協議中明確約定:「未經雙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借債,如有違反,由舉債方自行承擔清償責任,非舉債方可向舉債方追償所有經濟損失。」我相信有了這樣的協議約定 ,能夠讓配偶三思其偽造債務的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挽救「被負債者」的經濟損失。
第十,嚴控財務,優選公司
我們婚姻家事團隊-廣州王幼柏律師團隊所處理的大量離婚債務案件中,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個人名義舉債,另一類是以企業名義舉債。當然,在甄別其債務的真實性問題上,以個人名義舉債的真實性較容易判斷,但以企業名義舉債或因經營所產生的債務的真實性較難判斷。不少偽造債務的配偶一方,大多採取利用企業作為幌子,企業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尤為常見。因為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是需要經營者、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往往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集中在配偶一方,使虛假交易、虛假債務的問題凸顯嚴重。因此,夫妻雙方在決定做經濟實體時,企業控制權不在手上的配偶,盡量參與財務管理,嚴控企業的收支。或雙方可選擇開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債務牽連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㈤ 有用,如何避免陷入夫妻共同債務的泥潭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范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後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法避免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歸一方全部承擔。這種協議約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認可的。但是,夫妻間協議的約定只對協議中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㈥ 如何能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當事人和夫妻中的另一方協商清楚;或者提前立下婚前婚後財產約定,約定不承擔共同債務;或者該債務本來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只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㈦ 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為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通過口頭告知、簡訊、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並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㈧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問題是如何的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問題: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借款,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