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女方可能會被凈身出戶嗎,可要求賠償的有什麼情形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凈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凈身出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❷ 請問什麼樣情況下可以讓女人凈身出戶
婚姻法本質上是處理財產和子女分配的法律,關於凈身出戶,雙方有協議約定凈身出戶情形,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依據協議的規定,在沒有協議的約定下,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目前關於凈身出戶的情形只有轉移財產或偽造債務,對於重婚、同居、通姦、家暴等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要求凈身出戶。女方凈身出戶主要情形一是雙方協議約定的凈身出戶的情形,另一種就是法律規定的情形(目前主要是轉移財產),對於等都不能凈身出乎。《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❸ 新婚姻法對什麼情況說明凈身出戶
沒有可以凈身出戶的情形。即是一方在離婚前有轉移財產的行為,那麼法院也是判決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而不是說必須要凈身出戶。這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所承擔的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❹ 新婚姻法關於凈身出戶的規定有哪些
目前婚姻法已經失效,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適用民法典,但民法典並沒有規定凈身出戶這一內容。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一方甘願凈身出戶的,可以凈身出戶。一方凈身出戶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無需進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❺ 什麼情況下離婚女方凈身出戶
離婚沒有法定「凈身出戶」情形,可能導致凈身出戶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凈身出戶只有處於自願放棄對共同財產的擁有權,或者是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份財產,用來抵付對未成年孩子撫養的費用還綽綽有餘,法律會支持,才有凈身出戶的一說。其實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一定要凈身出戶。只是夫妻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但協議也不能利益歸於一方,如果利益只歸於一方,那協議也可能會被判無效。所以在婚姻簽協議的時候,最好寫明雙方的利益。
❻ 當前社會上,在什麼情況下女方會在離婚時「凈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凈身出戶」在實踐中適用的可能性比較小。即使是對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法院也只會支持一方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會判令過錯方「凈身出戶」。
(6)婚姻法為什麼女人凈身出戶擴展閱讀:
案情
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
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❼ 公婆婚前全款買房,婚後加上我的名字,為什麼我最後凈身出戶
我跟老公結婚之前,公婆就已經給老公買了一套全款的房子,當時寫的是老公一個人的名字,不過在我們談婚論嫁之時我們家提出加名字,他們家也同意了。我當時覺得非常欣慰,也非常慶幸,慶幸能遇到這么好的婆家,他們完全不把我當外人,就連全款買的房子都願意加上我的名字,要知道那套房子可值一百多萬呢。
公婆拿出了他們當年買房付款的所有證明,以及購房合同。孩子已經滿了兩歲,我沒房子,也沒工作,後來法庭把孩子判給了老公,我哭得幾乎昏厥過去了。難道這就是靠男人的下場嗎?這兩年我都幹了什麼,到頭來一場空,房子不是自己的,就連自己生的孩子都不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