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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06-26 03:02:18

A. 事實婚姻的認定,及繼承,請幫忙看一下,謝謝!

他們屬於事實婚姻,乙能繼承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由此可知,1970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該是事實婚姻。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麼,如何認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結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嗣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以條例實施之日為分界點,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登記,可以請求解除婚姻;

2、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可行使離婚請求權;對拒不補辦結婚登記而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3)配偶過世如何認定事實婚姻擴展閱讀:

事實婚姻該解除方法: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你是否已經對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了解清楚。由於事實婚姻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對於雙方來講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D. 如何界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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