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解釋三的詳細解讀
深度解讀《婚姻法》的新解釋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
一、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婚後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案例
小周結婚5年後,父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小周的名字。那麼,他的妻子小呂對這套房子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於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本案中,房屋應為小周個人所有。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案例
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婚後,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後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那麼,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嗎?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於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本案中,房子還歸小盧所有,小田要求小盧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親單位分的公房進行房改出售,經按成本價並折抵工齡後,房屋的出售價格是10萬元。小唐和小鄧夫婦拿出10萬元存款交給小唐父親,從單位買下了這套房子,房產證登記在小唐父親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鄧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小鄧主張購房款是他們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
「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於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麼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
本案中,小鄧不能主張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張就購房款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予以分割。
4、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修訂,並予以明確。
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將來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賈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費的金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 ,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積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與小李結婚後搬到新房居住,兩人一起承擔月供,1年後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後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並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2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小趙結婚前購買了500克黃金,小趙與小劉結婚數年後,這些黃金的價格已經漲了2倍多。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小劉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趙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後價值增高,但增值仍屬於小趙個人財產。
三、親子與生育權問題如何解決
1、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可根據必要證據推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案例
小魯偶然發現妻子小廖與前男友還保持著不正當關系,且發現自己5歲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懷疑孩子非親生。於是,小魯以妻子對自己不忠為由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做親子鑒定,索要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經懂事,會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判決會支持誰?
《解釋(三)》原文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律師解讀
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無權強行要求當事人做DNA司法鑒定,對於親子這種重要的身份關系認定,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適用「推定原則」存在很大的風險。《解釋(三)》第二條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如果小魯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敗訴。
2、夫妻因生育權發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
懷有5個月身孕的小齊,與丈夫小畢發生了激烈爭執,沖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小畢得知後異常憤怒,起訴要求離婚,並且以小齊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會支持小畢嗎?
《解釋(三)》原文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於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見問題如何解決
1、協議離婚未成,「協議」無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楊性格不合,提出離婚,但小楊不同意。為了讓小楊同意離婚,小柳在其起草的離婚協議中註明,只要小楊同意離婚,夫妻婚後買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財產,都留給小楊,小柳「凈身出戶」。小楊同意了,雙方均在協議上簽了字。但就在二人拿著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小楊又反悔了,表示堅決不離婚。小柳只好訴至法庭要求離婚,並要求公平分割家產。小楊卻認為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對於財產的分割也應該按離婚協議執行。那麼,這個離婚協議有效嗎?
《解釋(三)》原文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解讀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但因種種因素,雙方未按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之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
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本案中,因小楊沒有按離婚協議要求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該離婚協議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據此協議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是應當按照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賣出去的房子潑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吳和小夏夫婦有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小吳名下。小吳因做生意需要本錢,背著小夏將家裡一處地段好、正處於漲價期的房子,通過房屋中介出售給了張先生。事後,小吳做生意賠了不少錢。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後,認為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未經她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於是將丈夫和買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退還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在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主張原房屋登記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造成己方財產損失的,會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與小吳辦理離婚時,可以主張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3、婚姻存續,財產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後,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後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葯物,才可能遏止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葯物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買進口葯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並不想和小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件嗎?
《解釋(三)》原文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律師解讀
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個人的錢從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葯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於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財產分割沒有損害夫妻債權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
『貳』 紅樓夢的故事梗概
女媧煉石補天時,所煉之石剩一塊未用,棄在青埂峰下。此石已通靈性,大小隨心,來去任意,因未被選補天常悲傷自怨。和尚茫茫大士、道士渺渺真人見其可愛,送到「昌明隆盛之邦、詩禮簪纓之旅、花柳繁華地、富貴溫柔鄉走了一遭」。不知多長時間以後,空空道人經
過這里,見石上刻著它那番經歷,便從頭到尾抄下,交曹雪芹披閱增刪、分出章回。以下便為石上所刻內容。姑蘇閶門外有個葫蘆廟,鄉宦甄士隱居住廟旁,可憐寄居廟內的窮儒賈雨村,贈銀讓他趕考。元宵之夜,甄的女兒英蓮被拐走;不久因葫蘆廟失火,甄家又被燒毀。甄帶妻子投奔岳父,遭白眼,隨跛足道人出家。
賈雨村中進士,任縣令,由於貪財被革職,到鹽政林如海家教林的女兒黛玉讀書。京城起復參革人員。賈雨村托林如海求岳家榮國府幫助。林的岳母賈母因黛玉喪母,要接黛玉去身邊。林便托賈雨村送黛玉到京。賈雨村與榮國府聯宗,並得林如海內兄賈政幫忙,得任金陵應天府。
正當寶玉生日歡宴時,賈敬吞丹喪命。尤氏國喪事繁忙。請母親和妹妹尤二姐、尤三姐來幫忙。賈璉見二姐貌美,要作二房,偷居府外。二姐和賈珍原有不清白,賈珍還想攪渾水,賈璉又想把三姐給賈珍玩弄。尤三姐卻正氣凜然,將珍、璉大罵,她已有意中人,即毒打薛蟠的柳湘蓮。
賈赦派賈璉外出辦事,賈璉路遇薛蟠、柳湘蓮。薛蟠遇強盜,被柳搭救,人結為兄弟,賈璉為柳提媒,柳答應。到京城後,柳先向三姐之母交定禮,遇寶玉閑談尤氏一家而起疑,又去索禮退婚,尤三姐自刎,柳出家。鳳姐知道賈璉偷娶之事,裝成賢惠,將二姐接進府。請賈母等應允。賈璉回來,因辦事好,賈赦賞一妾。鳳姐借妾手逼使尤二姐吞金自殺。
丫鬟傻大姐在園中拾到綉有春宮畫的香囊,王夫人大怒;在一些仆婦攛掇下抄檢大觀園,迎春懦弱,聽憑丫環被趕走;探春生氣,怒打仆婦;惜春這時和哥哥嫂子斷絕往來。晴雯被王夫人趕出,抱恨而死;賈寶玉無可奈何,寫《芙蓉誄》祭她。
薛蟠娶妻夏金桂後,貪陪嫁丫環寶蟾美色,金桂為除香菱,答應了。在夏調唆下,薛毒打香菱,薛姨媽不準。夏和婆婆吵鬧。薛蟠無法在家,只得外出。
寶玉年紀漸大,賈政逼他上學,迎春出嫁,寶釵被家事纏住,大觀園冷清起來。黛玉思想終身之事無人可求,做噩夢而染重病。奉承賈母意思,鳳姐提出將寶釵娶給寶玉的想法。寶玉見晴雯補的雀金裘,懷念亡人。黛玉聽丫環談論寶玉婚事,病得不能吃飯;後來聽說議而未成,病即痊癒。
寶玉再次夢游太虛幻境,見到鴛鴦、尤三姐、秦可卿等薄命女子及為首的黛玉,醒後更心灰意冷。癩頭和尚、跛足道人送回通靈玉,實則要寶玉棄絕塵緣。寶玉終於在應考之時出家當了和尚;盡管他中了舉人,寶釵也已懷孕,他全不管了。
賈雨村犯法被解職,在覺迷渡口碰見已成仙的甄士隱;甄士隱向他剖析、解釋了這一切,也就結束了這部小說。
在中國文學發展的過程中,《紅樓夢》傑出的現實主義創作成就,給後代作家提供了豐富的藝術經驗,直至中國現代文學中,也有明顯受《紅樓夢》影響,取得一定成就的作品。歷來以《紅樓夢》題材創作的詩、詞、戲曲、小說、電影就更不勝枚舉。
兩百年來對《紅樓夢》的研究工作一直沒有間斷,並有大量的研究著作產生,成為一種專門的學問——「紅學」,這在中國文學史上是罕有的現象。
『叄』 紅樓夢人物結局
林黛玉,林如海與賈敏的獨女.因父母先後去世,外祖母憐其孤獨,接來榮國府撫養.雖然她是寄人籬下的孤兒,但她生性孤傲,天真率直,和寶玉同為封建的叛逆者,從不勸寶玉走封建的仕宦道路.她蔑視功名權貴,當賈寶玉把北靜王所贈的聖上所賜的名貴念珠一串送給她時,她卻說∶「什麼臭男人拿過的,我不要這東西!」她和寶玉有著共同理想和志趣,真心相愛,但這一愛情被賈母等人殘忍地扼殺了,林黛玉淚盡而逝.
薛寶釵,金陵十二釵之一,薛姨媽的女兒,家中擁有百萬之富.她容貌美麗,肌骨瑩潤,舉止嫻雅.她熱衷於「仕途經濟」,勸寶玉去會會做官的,談講談講仕途經濟,被寶玉背地裡斥之為「混帳話」 .她恪守封建婦德,而且城府頗深,能籠絡人心,得到賈府上下的誇贊.她掛有一把鏨有「不離不棄,芳齡永繼」的金鎖,薛姨媽早就放風說∶「你這金鎖要揀有玉的方可配」,在賈母、王夫人等的一手操辦下,賈寶玉被迫娶薛寶釵為妻.由於雙方沒有共同的理想與志趣,賈寶玉又無法忘懷知音林黛玉,婚後不久即出家當和尚去了.薛寶釵只好獨守空閨,抱恨終身.
王熙鳳,金陵十二釵之一,賈璉之妻,王夫人的內侄女.長著一雙丹鳳三角眼,兩彎柳葉吊梢眉,身量苗條,體格風騷.她精明強干,深得賈母和王夫人的信任,成為賈府的實際大管家.她高踞在賈府幾百口人的管家寶座上,口才與威勢是她諂上欺下的武器,攫取權力與竊積財富是她的目的.她極盡權術機變,殘忍陰毒之能事,雖然賈瑞這種紈子弟死有餘辜,但「毒設相思局」也可見其報復的殘酷. 「弄權鐵檻寺」為了三千兩銀子的賄賂,逼得張家的女兒和某守備之子雙雙自盡.尤二姐以及她腹中的胎兒也被王熙鳳以最狡詐、最狠毒的方法害死.她公然宣稱∶ 「我從來不信什麼陰司地獄報應的,憑什麼事,我說行就行!」她極度貪婪,除了索取賄賂外,還靠著遲發公費月例放債,光這一項就翻出幾百甚至上千的銀子的體己利錢來.抄家時,從她屋子裡就抄出五七萬金和一箱借券.王熙鳳的所作所為,無疑是在加速賈家的敗落,最後落得個「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的下場.
李紈,字宮裁,賈珠之妻,生有兒子賈蘭.她出身金陵名宦,父親李守中曾為國子祭酒.她從小就受父親「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教育,以認得幾個字,記得前朝幾個賢女便了,每日以紡織女紅為要.賈珠不到二十歲就病死了.李紈就一直守寡,雖處於膏粱錦綉之中,竟如「槁木死灰 」一般,一概不聞不問,只知道撫養親子,閑時陪侍小姑等女紅、誦讀而已.她是個恪守封建禮法的賢女節婦的典型.
賈元春,賈政與王夫人之長女.自幼由賈母教養.作為長姐,她在寶玉三四歲時,就已教他讀書識字,雖為姐弟,有如母子.後因賢孝才德,選入宮作女吏.不久,封鳳藻宮尚書,加封賢德妃.賈家為迎接她來省親,特蓋了一座省親別墅.該別墅之豪華富麗,連元春都覺太奢華過費了!元妃雖給賈家帶來了「烈火烹油,鮮花著錦之盛」,但她卻被幽閉在皇家深宮內.省親時,她說一句,哭一句,把皇宮大內說成是「終無意趣」的「不得見人的去處」.這次省親之後,元妃再無出宮的機會,後暴病而亡.
賈迎春是賈赦與妾所生的,排行為賈府二小姐.她老實無能,懦弱怕事,有「 二木頭」的諢名.她不但作詩猜謎不如姐妹們,在處世為人上,也只知退讓,任人欺侮.她的攢珠壘絲金鳳首飾被下人拿去賭錢,她不追究,別人設法要替她追回,她卻說∶「寧可沒有了,又何必生氣.」 她父親賈赦欠了孫家五千兩銀子還不出,就把她嫁給孫家,實際上是拿她抵債.出嫁後不久,她就被孫紹祖虐待而死.
賈探春,賈政與妾趙姨娘所生,排行為賈府三小姐.她精明能幹,有心機,能決斷,連王夫人與鳳姐都讓她幾分,有「 玫瑰花」之諢名.她的封建等級觀念特別強烈,所以對處於婢妾地位的生母趙姨娘輕蔑厭惡,冷酷無情.抄檢大觀園時,她為了在婢僕面前維護作主子的威嚴,「令丫環秉燭開門而待」,只許別人搜自己的箱櫃,不許人動一下她丫頭的東西.「心內沒有成算的」王善保家的,不懂得這一點,對探春動手動腳的,所以當場挨了一巴掌.探春對賈府面臨的大廈將傾的危局頗有感觸,她想用「興利除弊」的微小改革來挽救,但無濟於事.最後賈探春遠嫁他鄉.
賈惜春,金陵十二釵之一,賈珍的妹妹.因父親賈敬一味好道煉丹,別的事一概不管,而母親又早逝,她一直在榮國府賈母身邊長大.由於沒有父母憐愛,養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心冷嘴冷.抄檢大觀園時,她咬定牙,攆走毫無過錯的丫環入畫,對別人的流淚哀傷無動於衷.四大家族的沒落命運,三個本家姐姐的不幸結局,使她產生了棄世的念頭,後入櫳翠庵為尼.
秦可卿,金陵十二釵之一,賈蓉之妻.她是營繕司郎中秦邦業從養生堂抱養的女兒,小名可兒,大名兼美.她長得裊娜纖巧,性格風流,行事又溫柔和平,深得賈母等人的歡心.但公公賈珍與她關系曖昧,致使其年輕早夭.
賈巧姐,金陵十二釵之一,賈璉與王熙鳳的女兒.因生在七月初七,劉姥姥給她取名為「巧姐」.巧姐從小生活優裕,是豪門千金.但在賈府敗落、王熙鳳死後,舅舅王仁和賈環要把她賣與藩王作使女,在緊急關頭,幸虧劉姥姥幫忙,把她喬裝打扮帶出大觀園.後嫁給一個姓周的地主.
史湘雲,金陵十二釵之一,是賈母的侄孫女.雖為豪門千金,但她從小父母雙亡,由叔父史鼎撫養,而嬸嬸對她並不好.在叔叔家,她一點兒也作不得主,且不時要做針線活至三更.她的身世與林黛玉有些相似,但她沒有林黛玉的叛逆精神,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薛寶釵的影響.她心直口快,開朗豪爽,愛淘氣,甚至敢於喝醉酒後在園子里的大青石上睡大覺.她和寶玉也算是好朋友,在一起時,有時親熱,有時也會惱火,但她襟懷坦盪,從未把兒女私情略縈心上.後嫁與衛若蘭,婚後不久,丈夫即得暴病,後成癆症而亡,史湘雲立志守寡終身.
妙玉,蘇州人氏.她祖上是讀書仕宦人家.因自幼多病,買了許多替身〈舊時迷信認為命中有災難的人應該捨身出家做僧、道,有錢人家買窮人家子女代替出家,叫替身〉,皆不中用.只得入了空門,身體才好,故一直帶發修行.父母已亡,身邊帶兩個老嬤嬤,一個小丫頭服侍.她極通文墨,極熟經典,模樣又極好.十七歲時隨師父到長安都修行,師父圓寂後,被賈家請入櫳翠庵帶發修行,但她「欲潔何曾潔,雲空未必空」,劉姥姥喝過的茶杯,她嫌臟,不要了,而給寶玉喝的茶杯卻是自己日常用的綠玉斗.寶玉生日,她特地派人送去「檻外人妙玉恭肅遙叩芳辰 」的字帖.後賈府敗落,她被強人用迷魂香悶倒姦汙,劫持而去.
賈寶玉:本來一塊頑石,無知無覺;坦然洪荒之中,平靜安寧,悠遠恆久.偏偏又通了性靈,並且變成了人,有了感覺,有了情義,有了靈魂,享受了人間的諸種美妙,也吃盡了人間的種種痛苦.但最終又變成了石頭,回到了大荒山無稽崖青埂峰下.
『肆』 林黛玉若真的與賈寶玉結婚了,他倆就真的能夠婚姻幸福嗎
至於有人說黛玉不合適現代生活,娶老婆不能娶林黛玉,這就更是一種慣性思維的想當然了。她要是能夠穿越到到現代,憑借她的才華,肯定能夠圈粉無數。有了大家的喜歡,其生活上的吃穿住行,不知道要比普通人要強多少倍呢?
最後說寶玉,雖然冥頑不靈,卻也聰慧過人。對黛玉的憐惜,也一以貫之。夫妻同心,其利斷金。不管怎樣,只要寶玉善於接納黛玉的意見(相信寶玉不會不接納),維護著家庭的和諧穩定,也就不愁沒有好日子過了。
盧照鄰有詩雲:「得成比目何辭死,願作鴛鴦不羨仙。」黛玉寶玉最後雙雙回歸仙位,當是人世的美好愛情難以延續,才不得已而為之。假如寶黛能夠結為夫妻,一定也是人間最美的神話。
『伍』 若黛玉與賈寶玉結婚,會跟鳳姐與賈璉一樣從神仙眷侶到一地雞毛嗎
會的,雖然賈寶玉和林黛玉兩個人非常恩愛,但是在古代那個年代,娶妻納妾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賈寶玉作為賈府唯一的繼承人,賈母也會逼著賈寶玉多娶小妾,甚至是直接伸手給賈寶玉納很多通房丫鬟。在賈寶玉還沒有結婚之前,賈母就已經在他的房中放了很多漂亮的丫鬟,並且很多都已經是賈寶玉的人了,比如花襲人。俗話說三個女人一台戲,賈寶玉女人特別多的話,肯定也會從神仙情侶到一地雞毛,爭風吃醋鬧起來。
『陸』 《紅樓夢》中每個人物最後結局怎樣
《紅樓夢》中每個人物最後結局如下:
1、賈寶玉
賈寶玉最後的結局是「中鄉魁寶玉卻塵緣」——賈寶玉中了舉人,又留下兒子賈桂重振家業,自己則飄然而去出家當了和尚,還被皇帝封了「文妙真人」。
2、林黛玉
林黛玉的結局是在封建禮教壓迫下,受盡「風刀霜劍嚴相逼」之苦,最後於賈寶玉、薛寶釵大婚之夜淚盡而逝。
3、薛寶釵
在賈母、王夫人等的一手操辦下,賈寶玉被迫娶薛寶釵為妻。由於雙方沒有共同的理想與志趣,賈寶玉又無法忘懷知音林黛玉,婚後不久即出家當和尚去了。薛寶釵只好獨守空閨,抱恨終身。
4、王熙鳳
王熙鳳曾經因為一次小產落下的病根,在八十回以後王熙鳳的病情復發以至於到了很嚴重的地步,再加上失去了榮國府的管家權力和榮國府因為衰敗被抄家的打擊,使得王熙鳳一病不起。
最後因為榮國府的衰敗王熙鳳被打進牢里,一天平兒說到少奶奶雪崩,也就是例假大出血,使得王熙鳳在監獄裡面病死,在王熙鳳死後被人用一個破舊的草席捲了出去。
5、李紈
李紈就一直守寡,雖處於膏粱錦綉之中,竟如「槁木死灰 」一般,一概不聞不問,只知道撫養親子,閑時陪侍小姑等女紅、誦讀而已。
在八十回以後,賈蘭最後將會極有出息。但對於李紈來講,也不過"枉與他人作笑談"和"也只是虛名兒與後人欽敬"而已了。
6、賈元春
元妃雖給賈家帶來了「烈火烹油,鮮花著錦之盛」,但她卻被幽閉在皇家深宮內。省親時,她說一句,哭一句,把皇宮大內說成是「終無意趣」的「不得見人的去處」。省親之後,元妃再無出宮的機會,後暴病而亡。
7、賈迎春
她老實無能,懦弱怕事,有「 二木頭」的諢名。她不但作詩猜謎不如姐妹們,在處世為人上,也只知退讓,任人欺侮。
她父親賈赦欠了孫家五千兩銀子還不出,就把她嫁給孫家,實際上是拿她抵債。出嫁後不久,她就被孫紹祖虐待而死。
8、賈探春
她的封建等級觀念特別強烈,所以對處於婢妾地位的生母趙姨娘輕蔑厭惡,冷酷無情。探春對賈府面臨的大廈將傾的危局頗有感觸,她想用「興利除弊」的微小改革來挽救,但無濟於事。最後賈探春遠嫁他鄉。
9、賈惜春
由於沒有父母憐愛,養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心冷嘴冷。抄檢大觀園時,她咬定牙,攆走毫無過錯的丫環入畫,對別人的流淚哀傷無動於衷。
四大家族的沒落命運,三個本家姐姐的不幸結局,使她產生了棄世的念頭,後入櫳翠庵為尼。
10、秦可卿
她長得裊娜纖巧,性格風流,行事又溫柔和平,深得賈母等人的歡心。但公公賈珍與她關系曖昧,致使其年輕早夭。
11、賈巧姐
巧姐從小生活優裕,是豪門千金。但在賈府敗落、王熙鳳死後,舅舅王仁和賈環要把她賣與藩王作使女,在緊急關頭,幸虧劉姥姥幫忙,把她喬裝打扮帶出大觀園。後嫁給一個姓周的地主。
12、史湘雲
雖為豪門千金,但她從小父母雙亡,由叔父史鼎撫養,而嬸嬸對她並不好。在叔叔家,她一點兒也作不得主,且不時要做針線活至三更。後嫁與衛若蘭,婚後不久,丈夫即得暴病,後成癆症而亡,史湘雲立志守寡終身。
『柒』 嫁給了蔣玉菡以後的襲人奉養了賈寶玉夫婦嗎,有什麼依據
雖然紅樓未完,但根據前八十回給出的線索,許多人物的結局也能猜出個大概的,如林黛玉含淚而逝,賈巧姐劫後重生,賈迎春被虐致死,薛寶釵婚後獨守空閨等等。
而相較於這些人物,花襲人的結局顯然更要明晰。
此外,還有一個不容易被我們發現的細節。那就是第三十二回,襲人在史湘雲說悄悄話時,我們知道原來當年史湘雲在賈府長住時,襲人曾服侍過她的。可是後來呢?史湘雲道:
「後來我們太太沒了,我家去住了一程子,怎麼就把你派了跟二哥哥,我來了,你就不象先待我了。」
所以,襲人對一個人好,是因為這個人可以為她帶來利益,而只要她發現能給她更多利益的人,這樣的人,眼中只有利益,何來情感可言?
所以啊,在第十九回,花襲人用贖身一事勸諫賈寶玉期間,她所說的:「難道你作了強盜賊,我也跟著罷?」就是她的心聲啊。那麼將來賈寶玉落魄潦倒,又是罪臣之後,花襲人又怎麼可能主動靠近這樣的賈寶玉呢?她躲都躲不及啊。
『捌』 紅樓夢里哪些女人和賈寶玉有染
和賈寶玉有染的女人:
襲人和寶釵是明寫。秦可卿、秦鍾和碧痕是暗寫。麝月、秋紋可以索隱出來。
首先是身邊的丫環襲人,還有就是結了婚的薛寶釵,再就是後來共結連理的史湘雲。
賈寶玉自幼深受賈母疼愛,游於溫柔富貴鄉,專愛作養脂粉,親近家裡姐妹和丫鬟;他與林黛玉青梅竹馬,互為知己,發展成一段世間少有的純潔愛情;
他重情不重禮,結交了秦鍾、柳湘蓮、北靜王等有情男子;他喜歡詩詞曲賦之類性情文學,厭惡四書和八股文,批判程朱理學,把那些追逐科舉考試、仕途經濟的封建文人叫做「祿蠹」。可是到頭來「瞬息間則又樂極悲生,人非物換」。
他所愛的清凈女兒們死的死,散的散;自身又在家族安排下糊里糊塗與薛寶釵結婚,致使林黛玉淚盡而逝;再經抄家之痛,越發唬得他瘋瘋傻傻。
為了報答天恩祖德,也為了盡快了卻塵緣,他以高魁貴子重振家業。最後情極而毒,懸崖撒手,跟隨一僧一道出走,回到青埂峰,「究竟是到頭一夢,萬境歸空」 。
賈寶玉形象帶有曹雪芹自傳的色彩,但其本質上屬於藝術虛構,是作者有意識塑造的集意淫、補天濟世、正邪兩賦三大美德於一身的典型形象,在世界文學史上極具創新性。
(8)小賈跟於妙的婚姻怎麼樣了擴展閱讀:
賈寶玉角色原型
曹雪芹說
該說由胡適先生說提出。他認為:《紅樓夢》裡面的甄賈兩寶玉,即是曹雪芹自己的化身;甄賈兩府即是當日曹家的影子。
第一,《紅樓夢》開端明明說這是一部"將真事隱去"的自敘的書,既然作者是曹雪芹,那麼曹雪芹即是《紅樓夢》開端時那個深自懺悔的"我",即是書里的甄賈(真假)兩個寶玉的底本;
第二,那石頭明白清楚的說"這書是我自己的事體情理","是我半世親見親聞的";
第三,第16回談論南巡接駕,所說的甄家與賈家都是曹家,康熙帝南巡六次,曹寅當了四次接駕的差,這也是敦敏送他的詩里說的「秦淮舊夢憶繁華」了;
第四,《紅樓夢》里的賈政,也是次子,也是先不襲爵,也是員外郎,這三層都與曹頫相合,因此賈寶玉即是曹雪芹,即是曹頫之子;
第五,《紅樓夢》開端便說,作者——即是書中的主人翁——當著書時,已在那窮愁不幸的境地,從敦誠兄弟送曹雪芹的詩里,可以看到曹雪芹是做過繁華舊夢的人,他有美術和文學的天才,能做詩,能繪畫,他晚年的境況非常貧窮潦倒,這正是賈寶玉的歷史。
曹頫說
該說源於清朝人愛新覺羅裕瑞在其《棗窗閑筆》中的記載。裕瑞稱:「聞舊有《風月寶鑒》一書,又名《石頭記》,不知為何人之筆。曹雪芹得之,以是書所傳敘者,與其家之事跡略同,因借題發揮,將此書刪改至五次,愈出愈奇,……曾見抄本卷額。
本本有其叔脂硯之批語,引其當年事甚確,易其名曰《紅樓夢》……雪芹二字,想系其字與號耳,其名不得知……聞前輩姻戚有與之交好者,其人身胖頭廣而色黑,善談吐......其先人曾為江寧織造,頗裕,又與平郡王府姻戚往來……
其書中所假託諸人,皆隱寓其家某某,凡性情遭際,一一默寫之,唯非真姓名耳。聞其所謂寶玉者,尚系指其叔輩某人,非自己照也。所謂『元迎探惜』者,隱寓『原應嘆息』四字,皆諸姑輩也。」
裕瑞的的舅舅明琳是曹雪芹的朋友,故其記載稱賈寶玉原型不是曹雪芹,而是「其叔輩某人」的說法越來越受到紅學界的重視。
因曹顒早逝,曹雪芹的叔父輩中只有曹頫一人,當代的紅學研究者多認為曹頫是賈寶玉的原型。胡適也認為嫁平郡王為妃的曹雪芹姑姑是元春的原型,與裕瑞的說法相合。
其他學說
索隱派去收羅許多不相乾的零碎史事來附會《紅樓夢》里的賈寶玉,流傳較廣的有:第一派說賈寶玉即是順治皇帝;
第二派說賈寶玉即清朝之帝系,寶玉者,傳國璽之義也,即指胤礽;第三派說賈寶玉即納蘭容若。20世紀90年代以降,一些草根紅學愛好者就賈寶玉原型拋出了更多離奇的索隱觀點。
『玖』 發展婚外情的男人,你們想過婚外情的結局了嗎
不知從何時開始,婚外情一詞變得稀鬆平常,不但男人可以大大方方地承認自己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就連女人也是經常「不守婦道」,打著所謂的「真愛」名號大搞婚外情。
結局三:兩頭空
兩邊便宜都想占的結局,往往就是兩頭空。
如果小茹當初能夠堅守她那一段幸福的婚姻,也就不至於搞到離婚收場,她貪婪初戀的事業有成、八面玲瓏的同時,卻沒有考慮過小賈背後有一名默默付出一切的妻子。
當她成功上位之後,這才發現婚姻生活依然是那麼單調,金錢根本解決不了婚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