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軍人結婚的特殊要求是什麼
軍人結婚的特殊規定:
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貳』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有哪些規定
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民辦函〔2001〕226號)執行。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
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附:《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民辦函〔20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2001年11月9日,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了新修訂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重要內容印發你們,供辦理涉及軍人婚姻登記時參照執行。
一、《規定》要求,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略)
三、《規定》要求,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和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四、《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五、《規定》要求,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結婚,各自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非軍人需要准備的材料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現役軍人需要准備的材料有:軍人身份證、軍官證或士兵證、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證明。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程序是:
1、先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准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需一級一級蓋公章。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治審查,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還有照片,就可以去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叄』 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軍人結婚有哪些限制規定
一、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部隊響應國家號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歲結婚,女子23歲結婚。)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系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准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二、軍人結婚有哪些限制規定
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肆』 軍人的擇偶標准都是這樣的嗎
1、【不以美貌來衡量】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現實生活中,部分軍人單純只是從容貌上來衡量自己心中的擇偶標准。不管其它條件如何,只要人長得漂亮就行,他們把長相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執意要找一個林妹妹作為自己的夢中情人。容貌上的漂亮只能悅目,帶來的是一時的歡樂;品德上的高尚則可以賞心,帶來的是一輩子的幸福。如果雙方德才學識與容貌不能兩全時,寧可選擇與自己志同道合但容貌平平者,也不要選擇那種「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所謂美女。單純建立在外貌協會的基礎之上,終究會要倒塌,愛情的花朵只有建立在志同道合基礎上才能永葆芬芳。
2、【不以經濟條件來衡量】
擇偶適當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是可以的,但不能把這當作軍人婚戀的唯一標准。有的同志認為,由於軍人面臨第二職業的選擇,如果找一個家景光鮮、有後台、有勢力,將來在面臨第二職業選擇上就會少走彎路。但是,如果在愛情的天平上加上金錢的砝碼,家庭的幸福天平將會傾斜。一旦一方經濟條件由好變差,愛情就會出現危機甚至分道揚鑣。財富可以給人來幸福,也可以給人帶來苦惱甚至不幸,這種情況在軍人身上已屢見不鮮。所以,軍人不能單純以對方的經濟條件來作為擇偶標准,也不能以軍人這個頭銜優勢成為自己的幸福砝碼。
3、【不以工作優勢來衡量】
當代軍人大都以女方工作條件作為自己的擇偶標准,認為對方工作條件好,工作穩定,以後在建立家庭上才能少奮斗。男女雙方的各自的條件,是永遠不可能相等的,而在愛情上,又是永遠平等的。如果總以自身的優勢來要求對方的標准,那麼愛情的基石將會倒塌。只有互為依存,互相映照,才能構成最完美的風景。
4、【不以屈服自己來衡量】
由於軍人的職業決定了自己不能經常回家與妻子、孩子團聚,導致個別軍人存有懷疑之心。這樣要求對方不管多麼忙碌都要給自己打電話匯報每天的「工作」情況,長此以往下去,最終導致妻離子散。所以說,軍人要有大度之心,要充分利用休息時間多與對方交流,暢想美好未來,這樣家庭才會更加穩固,對方對能更加理解你,支持你。
5、【不以速戰速決來衡量】
當確定戀愛關系後,部分軍人就想速戰速決的成立家庭,也就是所謂的「閃婚」。成立家庭後,彼此的缺點才慢慢暴露出來,導致家庭婚姻不穩定。所以,軍人在相戀階段要考慮好各方因素,要向對方介紹軍人的特點以及以後所存的困難。如果對方能夠理解你、支持你,不會因不能經常回家而產生矛盾,這樣才能可以考慮成立家庭的問題,愛情才會更加甜蜜。
6、【不以自身優勢來衡量】
當代軍人工資待遇越來越高,美女們也越來越嚮往自己的老公是一名軍人。但由於軍人的優勢突發明顯,這就成了個別軍人優勢的砝碼,對對方總是高高在上的感覺,遇到不順心的事情,往往把氣撒在對方身上,長此以往矛盾突出,小到張口就罵、大到伸手就打。不管是戀愛中還是成立家庭後,兩人都是一個平等的主體,只有彼此相互尊重、相互愛慕,才能更好的和睦相處。軍人雖有自身優勢,但也要看到自身的短處,聚少離多是軍人的最大缺點。當別人花前月下時,自己的愛人正承受孤獨、相思之苦;對方生病時,自己卻不能在身邊陪伴;當別人一家三口享受天倫之樂時,自己的妻子、兒女卻無人照顧。這就需要我們軍人放下架子,更加珍惜「家」的不易。
7、【不以職業特點來衡量】
由於軍人離多聚少的特點,導致對方不理解。有些軍人誤認為多給對方買一些高檔的化裝品、飾品等作為給對方的補償,其實不然,既然對方選擇了你,那她准備為你奉獻自己的一切。所以說這就需要我們要利用一切空閑時間多陪陪對方。利用休假時間,多做些家務事,多減輕對方的生活壓力,也可以陪著對方外出旅旅遊,放鬆一下彼此心情,讓對方知道你對她的珍惜。
『伍』 軍事法對現役軍人的婚戀是如何規定的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陸』 婚姻法常識:現役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公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柒』 當義務兵對婚姻狀況有要求嗎
由於軍人擔負的特殊使命、生活環境和職業特點,在軍人結婚的時候不僅要受到《婚姻法》一般規定的管理,還必須遵守軍隊的有關規定,而且,「軍隊特別法優於婚姻法」。軍隊的有關規定詳細大家都比較陌生,軍隊關於軍人結婚的特殊規定主要是《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主要的幾種規定。
一、確定戀愛關系後主動報告,接受審查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二、結婚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三、選擇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四、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捌』 關於軍人婚姻
一、軍人結婚登記步驟:
第一步:到所在單位政治處領申請表
第二步:對配偶所在單位發函進行調查(政治狀況)
第三步:拿到配偶單位回函後交政治處,政治處開出介紹信。拿介紹信,軍官證,配偶如果是軍人,拿一樣的東西,不是軍人,拿戶口本、身份證,到駐地政府民政部門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小編溫馨提示:
1、必須雙方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晚婚年齡才可結婚。
2、婚前雙方要進行體檢。
3、照好兩人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二、軍人結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三、軍人結婚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軍人的結婚登記,軍人證件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軍人結婚登記程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五、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六、軍人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另外,關於士兵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總政治部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應持慎重態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您好好看看。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幸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