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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需要注意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25 06:00:10

❶ 新婚姻法條文規定離婚女方需要哪些條件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條件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協議離婚,一類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當事人雙方自主協商;訴訟離婚就要求一方向法院起訴,然後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❷ 新婚姻法女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

❸ 新婚姻法出台後,如何保障女方權益

回答一:如果該房子在婚前由男方父親出資購入,且將房屋產權歸入男友的名下,這是男友父親對男友的贈予,產權歸男友所有;如果該房產在婚後由男方父親出資購入,且將房屋產權歸入男友的名下,這是男友父親對男友的贈予,產權歸男友所有。但男方父親明確贈予給兒子與兒媳雙方的除外。
但有一點你應該清楚:即使是上述情況,但如果你們婚後該房產增值了,這增值部分可作為婚後的共同財產。
回答二:如果婚後你自己出錢買房,該房產還應該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是因為你所付出的購房錢的本身就包含著你們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即使你把錢給你父母,以父母的名義買房做法,可以界定為你將夫妻的共同財產予以轉移。除非你能提供證據證明你給予母親的錢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以得出,你這樣的操作方法不作取。
如果要使你的房產作為婚前的財產,你必須在婚前以你經濟能力或以你母親的購買房產作為基礎。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❹ 新的婚姻法,女性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新的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更為明晰,這對婚姻是一種保護,但是對於婚後需要生育和照顧子女的女性來講是存在偏頗的。女性要想保障自己的利益,要做到兩個方面。

所以最終女性還是要有獨立經濟能力和人格,這樣才能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對等,即便是遇到男性不忠誠,也能夠隨時擁有自我崛起的能力。

❺ 關於新婚姻法下,女性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如果男方繼承了這套房子,並在這期間男女雙方共同生活,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了本應該按照平均分配原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老和新婚姻法都是這樣規定的,但這房子收歸男方似乎不太合理。
女方的損失,應由男方提供補償,但這補償不是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條件中沒有提及上述條件,因此所謂「青春損失費」賠付條件是不成立的。所以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女方來說是處於不利地位,可以考慮提及其他的賠付選項。

❻ 女性需要注意新婚姻法關於離婚的哪些規定

女性需要注意新婚姻法關於離婚的哪些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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