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離婚4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 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2. 婚姻法第46條是什麼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一方有四種過錯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這四種法定過錯情形是:
(1)構成刑法上的重婚行為的;
(2)有配偶而與其他異姓同居但尚未構成重婚行為的;
(3)實施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的;
(4)採取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遺棄一方的。有以上四種法定過錯情形之一,經無過錯一方請求,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規定什麼擴展閱讀
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疇。
【案情摘要】趙某與何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何某懷疑趙某與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請調查事務所進行調查,費用總計6000元。後調查事務所提供了趙某婚外情及同居生子的證據,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同時要求趙某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及調查費6000元。
【法院處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的請求,判決精神撫慰金20000元,駁回了賠償調查費的請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離婚損害賠償中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內容均是基於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強調的是對因受配偶侵權行為損害的無過錯的配偶提供經濟和精神上的救濟,為婚外情調查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范圍。
3. 婚姻法四十六
一、《婚姻法》第46條法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姻法》第46條釋義:
本條是關於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於本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又修改為本條的規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4. 婚姻法46條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 婚姻法46條規定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 新婚姻法解釋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條是關於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7.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沒有統一的標准,以下具體借鑒方法:
1、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於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2、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因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不應低於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總額。但對於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毆打無過錯方致重傷,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失常等,這種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並不一定比這種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高。
3、因重婚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再次,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
4、因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也應以其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其財產總額中應佔有的份額。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後,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則應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8.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8)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規定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