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是哪些
婚姻可撤銷只有兩種。具體如下:
1、當事人患有不適於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㈡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無效情形
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的條文,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分別是重婚、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沒到法定結婚年齡。
2、無效含義
所謂的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並沒有達成法定的婚姻關系。因為這個無效婚姻產生的,財產、人身等方面的關系,也都是無效的。不過,無效婚姻內生育的子女,仍然享受婚生子女的權益。
3、判決無效
法院在判定某一段婚姻無效的時候,首先對申請宣布無效的申請主體有規定,一般都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申請才行。另外,如果在申請的時候,法律規定的無效條件已經不存在了,那麼法院不會判決無效,比如婚前被認為是近親屬,後通過親子鑒定證實不是;婚前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申請時已滿足法定婚齡等。
二、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婚姻的無效和可以撤銷,是有很多不同的。可以撤銷,只是針對達成婚姻的共同意願而言。如果結婚的時候,存在被脅迫的情況,被脅迫的當事人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
2、和無效判決的長時間有效相比,可以撤銷需要注重時間限制,即一年的申請時間。如果是被脅迫結婚,要在一年的限制時間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倘若被脅迫婚後人身的自由被限制,則應該在重新獲得了人身自由之後的一年已內提出。超過了一年時效,就無法申請可以撤銷婚姻了。
㈢ 哪些情況可以導致婚姻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㈣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而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什麼叫做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