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哪種病不能結婚姻法
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來說共列為以下幾類: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Ⅱ 哪些遺傳病是國家禁止結婚的
法律分析: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患有重大疾病是禁止結婚的情形,隨著醫學的發達,疾病的治癒成功率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關於患有重大疾病的,國家不再禁止結婚,只是當事人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以及其他與生育有關的疾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人結婚的,其結婚行為是無效的。
目前我國《婚姻法》只籠統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至於禁止結婚的疾病具體有哪些並沒有作明文規定。根據2002年衛生部發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第二條,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第三、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因此,對於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規定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第二條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Ⅳ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Ⅳ 法律規定患有哪些疾病不可以結婚
《婚姻法》中就男女結婚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就分為了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在禁止條件裡面主要是兩種,包括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結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那究竟患有哪些疾病不可以結婚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醫學上認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關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包括哪些,法律對此並無細則區分,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包括這三種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2、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司法實踐中認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將其細化,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癒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其實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就包括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和司法實踐中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要是在結婚的時候並不清楚患有這些疾病,登記之後又治癒的話,則此時婚姻關系也是認定為有效的,而不會按照無效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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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患哪些病屬於無效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後代,未治癒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一)《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