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繼承房產律師收費標准一般是多少
現實中,很多遺產繼承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同時也有不少繼承人選擇委託律師來幫助自己爭取遺產。此時,就說到遺產繼承律師收費的問題了。一般來講,專業化程度高的律師,經驗豐富的律師,專業研究深入的律師,工作含金量高,辦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師費也會更高。如果兼顧專業和收費的話,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算是性價比比較高的,在資深律師級別裡面,他們的收費算是低一些的。
Ⅱ 離婚律師費用收取標准2020
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計件收費,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無財產爭議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費標准在6千元-10萬元之間協商收取。
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律師費是根據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但需要依據政府指導價標准。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法律依據: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Ⅲ 離婚律師收費價目表
(1)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
(2)涉及財產標的的,按爭議標的收取代理費,爭議標的(計算基數) 計算比例:
①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②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③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④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⑤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⑥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Ⅳ 山西律師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山西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如下,可以予以參考,具體收費標准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指導價收費標準的區間范圍和比例幅度內協商確定。
(一)計時收費:1、適用范圍:適用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全部律師服務事項。2、收費標准:200—3000元/小時。
(二)計件收費
1、適用范圍: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2、收費標准:
(1)刑事訴訟案件:
偵查階段:2000—20000元;
審查起訴階段:2000—20000元;
審判階段:3500—35000元;
為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標准收費。
(2)民事、行政訴訟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標的額比例收費
1、適用范圍: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和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事務。
2、收費標准:
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費。
爭議標的額收費標准
10萬元以下(含本數)部分6%
10萬元(不含本數)—50萬元(含本數)部分5%
50萬元(不含本數)—100萬元(含本數)部分4%
100萬元(不含本數)—500萬元(含本數)部分3%
500萬元(不含本數)—1000萬元(含本數)部分2%
1000萬元(不含本數)—5000萬元(含本數)部分1.5%
50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上部分1%
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收費低於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Ⅳ 婚姻財產律師
法律分析:一、協議離婚:幾十元。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協議離婚,當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規定的離婚證工本費標准基本一致,如廣西9元、陝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記費用,幾十元就能一切OK了。當然,有些地區個別登記部門加收所謂的「調解費」,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這是不正當的收費,當事人有權拒絕。目前來看,全國每年有130餘萬對夫妻離婚,60%以上還是通過協議方式分手的。二、協議離婚公證費:可以免掉。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可能出於各種考慮有將協議公證的打算。其實,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不大,因為即使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經過了公證,離婚協議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證與否沒有太大的意義。三、訴訟離婚:律師收費不一。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在我們山西,律師費起價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5000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5000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有的律師是1%,有的律師是2%。還有的律師是根據不同的爭議額再超額累進,總之,家裡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後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後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Ⅵ 山西省律師費用是多少
目前,山西執行的是2003年6月6日頒布的《山西省律師收費服務臨時標准》,由山西省司法廳與物價局共同制定。
其中,辦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計件收費,為500-5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爭議標的額,按0.5%-5%的比例分段累計收費。辦理刑事案件,案件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准以外,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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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根據新法,政府的指導價正在研究制定中,因此,上面的標準是現行標准,下面附帶的是新法的規定,但是,新法的收費指向「政府指導價」等重要指標還沒有正式確定,因此,新法還不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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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http://www.hb148.com/listflcs.asp?id=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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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現行標准:《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
http://www.fl168.com/2006/1/Site.aspx?siteid=10618&Boardid=63555&ChildNum=0&id=71395
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
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促進我省律師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律師事務所、律師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服務收費屬中介服務收費。各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在履行服務時,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轉發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價費字[1997]92號)規定的服務內容、收費辦法以及行為規范進行執行業。
二、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詳見附件。
三、各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要嚴格執行《通知》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單位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接受物價、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同時廢止。
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司法廳
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
一、辦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爭議標的額,在不高於下列比例(標准)分段累計收費:
了爭議標的收費標准
100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50-500元/次;代理申訴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請取保候審,500-1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500-3000元/件;
3、一審階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規定執行。
三、辦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的收費規定執行。
四、辦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標准收費。
五、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六、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七、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或製作法律事務文書和有關的法律事務的其它文件,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八、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交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由委託人承擔,支付方式由協議約定,按協議約定收費。
九、其它
1、上述收費標准指訴訟案件一審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准。未辦理一審而辦理二審的案件,按一審標准收費;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案件,二審按一審標准減半收費;發還重審及再審案件,收費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一、二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准減半收費;辦理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標准減半收費;
案件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准以外,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5倍。
2、"標的額"的確認:凡提起訴訟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時審定的訴訟標的為准進行計算;非訴訟按照代理時承辦項目的標的額確定。
3、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破產、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作為被告進行訴訟的經濟案件,聯營企業的糾紛案件,合夥經營的糾紛案件,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其它比較復雜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數罪並罰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訴書指控情節特別嚴重,數額巨大的其它案件。
4、實行財政補助的律師事務所及貧困縣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按上述收費標準的低限收費,或與委託人協商。
5、律師事務所進行風險代理,代理費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6、律師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案,當地收費標准高於我省收費標準的,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7、律師接受外國機構當事人辦理法律事務,適用國民待遇,實行對等原則。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8、本標准未盡事宜,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Ⅶ 臨汾現在律師的收費標準是多少遺產繼承案子的律師代理費一般有多少訴訟費有多少
1.根據《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准>的通知》規定:
一、辦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爭議標的額,在不高於下列比例(標准)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 收費標准
100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50-500元/次;代理申訴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請取保候審,500-1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500-3000元/件;
3、一審階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規定執行。
三、辦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的收費規定執行。
四、辦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標准收費。
五、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六、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七、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或製作法律事務文書和有關的法律事務的其它文件,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八、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交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由委託人承擔,支付方式由協議約定,按協議約定收費。
九、其它
1、上述收費標准指訴訟案件一審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准。未辦理一審而辦理二審的案件,按一審標准收費;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案件,二審按一審標准減半收費;發還重審及再審案件,收費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一、二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准減半收費;辦理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標准減半收費;
案件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准以外,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5倍。
2、「標的額」的確認:凡提起訴訟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時審定的訴訟標的為准進行計算;非訴訟按照代理時承辦項目的標的額確定。
3、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破產、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作為被告進行訴訟的經濟案件,聯營企業的糾紛案件,合夥經營的糾紛案件,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其它比較復雜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數罪並罰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訴書指控情節特別嚴重,數額巨大的其它案件。
4、實行財政補助的律師事務所及貧困縣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按上述收費標準的低限收費,或與委託人協商。
5、律師事務所進行風險代理,代理費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6、律師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案,當地收費標准高於我省收費標準的,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7、律師接受外國機構當事人辦理法律事務,適用國民待遇,實行對等原則。可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8、本標准未盡事宜,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按協議約定收費。
遺產繼承案子的律師代理費應當按「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爭議標的額,在不高於下列比例(標准)分段累計收費」。
2.訴訟費執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
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准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緩交的決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第七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迴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迴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律師委託費收費標准
律師費有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普通收費方式,即在辦理委託時需要一次性交清。還有一種是風險代理,就
是在案件辦理結束之後再收取辦案費用。普通收費方式的收費標准各省司法廳一般都有收費標准供當事人和律師參考。風險代理收費一般在10%到30%之間,但如刑事、工傷等一些案件,是不允許風險代理的。同時還須注意,每個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各個地區之間,各種類型的案件之間在收費上往往有很大的區別。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Ⅸ 離婚請個律師大概要花多少錢
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計件收費,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無財產爭議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費標准在6千元-10萬元之間協商收取。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律師費是根據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但需要依據政府指導價標准。
按件收費:
⑴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⑵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託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Ⅹ 繼承案找律師處理大概需要多少錢過來人指點一下!
律師費和律師協商約定,律師費用包括代理費和辦案費兩種。
1.代理費:涉及財產繼承的,按爭議標的收取代理費,但最低不低於2000元(外地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辦案費辦案所需的交通、通訊、復印、列印等費用實行包干制,按以下標准收取:a.北京市內(城八區)案件人民幣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費用實報實銷);b.北京市郊區案件人民幣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費用實報實銷);c.外地案件差旅費實報實銷。b、辦案所需其他費用(翻譯費、查詢費、鑒定費、公證費以及代理律師代為支付的其他費用)實報實銷。
遺產繼承案件費用雙方怎樣承擔:
誰委託的誰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參考如下。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