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如何認定
婚姻法規定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指「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貳』 最新規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24條最新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如何處理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二、婚後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是婚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哪些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工資、獎金
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便是關於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如何處理的內容,希望閱讀本文後您對婚後財產的處理問題有了更深的認識。如果您對於新婚姻法或婚後財產處理問題還有疑問之處,您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叄』 婚姻法關於夫妻債務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夫妻債務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負的債務。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規定的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伍』 婚姻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做
以下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陸』 新婚姻法對夫妻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本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