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法對婚內出軌的定義
違背忠誠義務或出現法律上的過錯。
1、忠誠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對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於對方。夫妻忠實義務強調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有悖法律,懲治辦法相同。
一方婚內出軌屬於未履行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如果出軌情節嚴重,構成重大過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出軌方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共有財產應該不分或者少分。但是離婚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離婚協議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人身自由權、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等,如有「凈身出戶」或者其他類似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的要求,這些約定在訴訟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法律上的過錯
夫妻一方出軌不會凈身出戶,除非出軌方自願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過錯方如有證據證明出軌方的行為構成婚姻中的過錯,可以請求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多分財產,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要求出軌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
可以證明出軌的證據包括:
(1)出軌方自認的保證書、懺悔書、音頻、視頻等;
(2)因嫖娼被行政處分的書面證據、處罰記錄;
(3)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開房記錄、照片等;
(4)能夠查證屬實的電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