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健康證有什麼用處
辦健康證是為了什麼?因為健康證是適用於公共場合,那麼肯定是為了防治疾病的傳播,保護他人的健康權益。所以發健康證的第二條標準是「身上沒有適合於公共場合傳染的疾病或病毒」。
公共場所人們一般有什麼接觸呢?或有什麼媒介傳染疾病呢?空氣,水,食物,皮膚接觸等。
那麼「身上沒有適合於公共場合傳染的疾病或病毒」詳細解釋為「身上沒有可以通過空氣,水,食物,皮膚接觸等傳染的疾病或病毒」。
第二條標准就是發放健康證的唯一條件。
健康證不等同於體檢,他們的檢查范圍不同,用途不同,目的不同。
健康證是公共安全,體檢可以說是個人,家庭或小集體的一種預防或實際需求,但不一定是安全需求。
如出入大眾游泳池,需要健康證;某公司的高空作業需要相關員工體檢,是否有恐高症,是否有高血壓和心臟病等等,首先是為了保證工作的完成。
說到健康證,我還真的有點孤陋寡聞,直到2008年12月份來深圳之後才知道進公司需要健康證,85元。
後來上網一查,早在2004年就出現了。
在東北新聞網看到一則新聞,沈城擬實行憑健康證游泳 以減少傳染病傳播幾率,我舉雙手贊成,可惜的是我從2003年起在沈陽生活了近6年,去游泳從來不要什麼健康證。
一般的工作也就是日常接觸,有哪些疾病會通過日常接觸傳染呢?我知道甲肝,戊肝可以通過消化道傳染,也就是大家一起聚餐吃飯可能會被傳染。
健康是為了什麼?就大多數人來說,工作,生活,應該沒有為了健康而健康的吧。
辦理健康證,應該實事求是,從需要出發,而不是搞本本和形式主義,尤其不能出於經濟利益考慮。
最後一點,健康證只能說明持有人此前適合於公共場合生活和工作,日常接觸不會對他人構成健康威脅,就OK了。
此點,要廣而告之。
附:1健康證不等同於身體全面檢查,不等同於沒有疾病,不等同於沒有任何傳染病。
2健康證適合於絕對多數公共場合,一般公司和單位。
3體檢是一種福利和保護,健康證是一種公共安全的准入證。
⑵ 辦健康證有什麼用
健康證是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⑶ 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別人拿到有什麼用
在辦理營業執照時,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在相關部門核驗時,必須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的名字統一才能夠確認是否能夠正常營業,所以如果健康證被別人拿走,沒有用處。但需疫情防控期間,應防止他人冒用你的健康證到相關的公共場所。供參考。
⑷ 辦了餐飲健康證會對自身有什麼影響嗎
辦了餐飲健康證不會對你自身有什麼影響的,它就是證明你健康有這個證,到時候你就不會被罰款了,沒有這個證你是辦不了餐飲的。
⑸ 辦健康證有什麼用
說明你很健康,可以從事一些食品類的項目,保證質量的安全
⑹ 健康證有什麼用
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的健康證明。只要從事與食品相關的公共服務行業都需要辦理健康證。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6)辦健康證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健康證有什麼用在哪裡辦一個 要多少錢
健康證是用作你開辦飲食服務行業或食品加工行業的證明,一般沒有什麼人辦健康證。
⑻ 健康證有什麼用途
對食品從業人員、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兩類人員的健康進行定期檢查,然後核發證件。 食品從業人員就不用說了,小到街邊排檔,大到賓館飯店,只要是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都要辦理,當然還包括食品企業。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范圍就廣了,比如服務性行業、海關口岸等。 這個證由衛生監督部門管理,一般只有需要才辦理(以上兩類范圍),一般人不用辦
來自: daxuw
⑼ 健康證有什麼用啊
「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的健康證明。只要從事與食品相關的公共服務行業都需要辦理健康證。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