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