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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鄉村振興促進家庭健康重要任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5-02-13 06:52:43

①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2019年4月15日)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但城鄉要素流動不順暢、公共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依然突出,影響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尚未根本消除。為重塑新型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進高質量發展,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以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抓手,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為目標,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充分考慮不同地區城鄉融合發展階段和鄉村差異性,穩妥把握改革時序、節奏和步驟,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分類施策、梯次推進,試點先行、久久為功,形成符合實際、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徑和城鄉融合發展模式。
——堅持守住底線、防範風險。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在推進體制機制破舊立新過程中,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守住生態保護紅線,守住鄉村文化根脈,高度重視和有效防範各類政治經濟社會風險。
——堅持農民主體、共享發展。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護農民權益,調動億萬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不斷提升農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明顯提升,農村產權保護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健全,經濟發達地區、都市圈和城市郊區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城鄉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紀中葉,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製成熟定型。城鄉全面融合,鄉村全面振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實現。
二、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
堅決破除妨礙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和平等交換的體制機制壁壘,促進各類要素更多向鄉村流動,在鄉村形成人才、土地、資金、產業、信息匯聚的良性循環,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四)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增強中小城市人口承載力和吸引力。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全面落實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政策。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動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
(五)建立城市人才入鄉激勵機制。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鼓勵原籍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外出農民工及經商人員回鄉創業興業。推進大學生村官與選調生工作銜接,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紮根基層、發揮作用。建立選派第一書記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城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探索通過崗編適度分離等多種方式,推進城市教科文衛體等工作人員定期服務鄉村。推動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向鄉村教師、醫生傾斜,優化鄉村教師、醫生中高級崗位結構比例。引導規劃、建築、園林等設計人員入鄉。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人才加入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六)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政策。加快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並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強化規模經營管理服務,允許土地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七)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鄉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各地制定省內統一的宅基地面積標准,探索對增量宅基地實行集約有獎、對存量宅基地實行退出有償。
(八)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就地入市或異地調整入市;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推動城中村、城邊村、村級工業園等可連片開發區域土地依法合規整治入市;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房地一體、分割轉讓。完善農村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權益。
(九)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各級財政支持城鄉融合發展及相關平台和載體建設,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撬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調整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發行政府債券,用於城鄉融合公益性項目。
(十)完善鄉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鄉村信用環境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和農商行回歸本源,改革村鎮銀行培育發展模式,創新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金融產品提供機制,加大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合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房屋財產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實現已入市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資本市場同地同權。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有需求的地區按市場化方式設立擔保機構。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政策性保險擴面、增品、提標,降低農戶生產經營風險。支持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城鄉融合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培育一批國家城鄉融合典型項目。完善農村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
(十一)建立工商資本入鄉促進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法律規劃政策指導和誠信建設,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層營商環境,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工商資本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資金、產業、技術等支持。完善融資貸款和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等政策,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農業領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鄉村生活性服務業。支持城市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探索在政府引導下工商資本與村集體合作共贏模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確保農地農用,防止農村集體產權和農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健全涉農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和產學研用合作機制,鼓勵創建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服務網路,建立科研人員到鄉村兼職和離崗創業制度,探索其在涉農企業技術入股、兼職兼薪機制。建立健全農業科研成果產權制度,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發揮政府引導推動作用,建立有利於涉農科研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
三、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的體制機制
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准統一、制度並軌。
(十三)建立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建立以城帶鄉、整體推進、城鄉一體、均衡發展的義務教育發展機制。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統籌規劃、統一選拔的鄉村教師補充機制,為鄉村學校輸送優秀高校畢業生。推動教師資源向鄉村傾斜,通過穩步提高待遇等措施增強鄉村教師崗位吸引力。實行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推行縣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和城鄉教育聯合體模式。完善教育信息化發展機制,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多渠道增加鄉村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推行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標准化建設,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
(十四)健全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增加基層醫務人員崗位吸引力,加強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改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條件,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提高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倡導優生優育。健全網路化服務運行機制,鼓勵縣醫院與鄉鎮衛生院建立縣域醫共體,鼓勵城市大醫院與縣醫院建立對口幫扶、巡迴醫療和遠程醫療機制。全面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實行差別化醫保支付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十五)健全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推動文化資源重點向鄉村傾斜,提高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推行公共文化服務參與式管理模式,建立城鄉居民評價與反饋機制,引導居民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推動服務項目與居民需求有效對接。支持鄉村民間文化團體開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文化活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立文化結對幫扶機制,推動文化工作者和志願者等投身鄉村文化建設。劃定鄉村建設的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好農業遺跡、文物古跡、民族村寨、傳統村落、傳統建築和灌溉工程遺產,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發揮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優秀傳統文化基因的重要作用。
(十六)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鞏固醫保全國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建立以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為統一入口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構建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創新多元化照料服務模式。
(十七)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兜底工作,織密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健全低保標准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動態管理下應保盡保。全面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務質量。做好睏難農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完善殘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務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
(十八)建立健全鄉村治理機制。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發揮群眾參與治理主體作用,增強鄉村治理能力。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加強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引導其堅持為農村服務。加強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打造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線上線下結合的村級綜合服務平台,完善網格化管理體系和鄉村便民服務體系。
四、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放在鄉村,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加快推動鄉村基礎設施提擋升級,實現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
(十九)建立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規劃機制。以市縣域為整體,統籌規劃城鄉基礎設施,統籌布局道路、供水、供電、信息、廣播電視、防洪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統籌規劃重要市政公用設施,推動向城市郊區鄉村和規模較大中心鎮延伸。推動城鄉路網一體規劃設計,暢通城鄉交通運輸連接,加快實現縣鄉村(戶)道路聯通、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完善道路安全防範措施。統籌規劃城鄉污染物收運處置體系,嚴防城市污染上山下鄉,因地制宜統籌處理城鄉垃圾污水,加快建立鄉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鄉村建設長效機制。加強城鄉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規劃、建設和聯網應用,統一技術規范、基礎數據和數據開放標准。
(二十)健全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機制。明確鄉村基礎設施的公共產品定位,構建事權清晰、權責一致、中央支持、省級統籌、市縣負責的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機制。健全分級分類投入機制,對鄉村道路、水利、渡口、公交和郵政等公益性強、經濟性差的設施,建設投入以政府為主;對鄉村供水、垃圾污水處理和農貿市場等有一定經濟收益的設施,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積極引入社會資本,並引導農民投入;對鄉村供電、電信和物流等經營性為主的設施,建設投入以企業為主。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將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整體打包,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
(二十一)建立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管護機制。合理確定城鄉基礎設施統一管護運行模式,健全有利於基礎設施長期發揮效益的體制機制。對城鄉道路等公益性設施,管護和運行投入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明確鄉村基礎設施產權歸屬,由產權所有者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企業,提高管護市場化程度。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改革,建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模式,更好行使城鄉基礎設施管護責任。
五、建立健全有利於鄉村經濟多元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完善農企利益緊密聯結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二十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走質量興農之路,不斷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完善支持政策。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高質量發展導向,加快構建農業補貼政策體系。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支持農業機械化政策,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發展,加強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完善農業綠色發展制度,推行農業清潔生產方式,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和輪作休耕制度。
(二十三)建立新產業新業態培育機制。構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體系,依託「互聯網+」和「雙創」推動農業生產經營模式轉變,健全鄉村旅遊、休閑農業、民宿經濟、農耕文化體驗、健康養老等新業態培育機制,探索農產品個性化定製服務、會展農業和農業眾籌等新模式,完善農村電子商務支持政策,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適應居民消費升級趨勢,制定便利市場准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政策,制定相關標准,引導鄉村新產業改善服務環境、提升品質。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探索實行混合用地等方式。嚴格農業設施用地管理,滿足合理需求。
(二十四)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城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通過政府對公共生態產品采購、生產者對自然資源約束性有償使用、消費者對生態環境附加值付費、供需雙方在生態產品交易市場中的權益交易等方式,構建更多運用經濟杠桿進行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市場體系。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維護參與者權益。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推進自然資源資產抵押融資,增強市場活力。
(二十五)建立鄉村文化保護利用機制。立足鄉村文明,吸取城市文明及外來文化優秀成果,推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推動優秀農耕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適度利用。建立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資源挖掘利用機制,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創新傳統工藝振興模式,發展特色工藝產品和品牌。健全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村落整體保護利用機制。鼓勵鄉村建築文化傳承創新,強化村莊建築風貌規劃管控。培育挖掘鄉土文化本土人才,引導企業積極參與,顯化鄉村文化價值。
(二十六)搭建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平台。培育發展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先行區,推動城鄉要素跨界配置和產業有機融合。把特色小鎮作為城鄉要素融合重要載體,打造集聚特色產業的創新創業生態圈。優化提升各類農業園區。完善小城鎮聯結城鄉的功能,探索創新美麗鄉村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模式,盤活用好鄉村資源資產。創建一批城鄉融合典型項目,形成示範帶動效應。
(二十七)健全城鄉統籌規劃制度。科學編制市縣發展規劃,強化城鄉一體設計,統籌安排市縣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城鎮建設、村落分布等空間布局,統籌推進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建設,更好發揮規劃對市縣發展的指導約束作用。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市縣空間規劃,實現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有機融合,確保「三區三線」在市縣層面精準落地。加快培育鄉村規劃設計、項目建設運營等方面人才。綜合考慮村莊演變規律、集聚特點和現狀分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因地制宜編制村莊規劃。
六、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體制機制
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持續縮小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二十八)完善促進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環境。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就業。規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業歧視,健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機制,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和創業機會。提高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
(二十九)健全農民經營性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財稅、信貸、保險、用地等政策,加強職業農民培訓,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農產品優質優價正向激勵機制,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三品一標」農產品、打造區域公用品牌,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民共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讓農民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完善企業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戶自願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企業,通過利潤返還、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培育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組織,幫助小農戶節本增收。
(三十)建立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機制。以市場化改革為導向,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加快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把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對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鼓勵各地探索將其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探索混合經營等多種實現形式,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農民收益。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擔保、繼承權。
(三十一)強化農民轉移性收入保障機制。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完善對農民直接補貼政策,健全生產者補貼制度,逐步擴大覆蓋范圍。在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基礎上,探索建立普惠性農民補貼長效機制。創新涉農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項目。
(三十二)強化打贏脫貧攻堅戰體制機制。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進一步完善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採取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細的工作,著力提高脫貧質量。改進幫扶方式方法,更多採用生產獎補、勞務補助、以工代賑等機制,推動貧困群眾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脫貧致富。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貧困人口,綜合實施保障性扶貧政策。聚焦深度貧困地區,以解決突出制約問題為重點,以重大扶貧工程和到村到戶幫扶為抓手,加大政策傾斜和扶貧資金整合力度,著力改善發展條件,增強貧困農戶發展能力。
七、組織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意義,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根據城鄉關系發展特徵,把握節奏、持續用力、久久為功,確保各項改革任務扎實有序推進。
(三十三)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黨在推動城鄉融合發展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做到「兩個維護」。加強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城鄉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三十四)強化分工協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城鄉融合發展工作協同推進機制,明確分工、強化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導。各有關部門要圍繞人口、土地、財政、金融和產權等任務,制定細化配套改革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三十五)壓實地方責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增強主體責任意識,當好改革促進派和實幹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政策措施,整合力量、扭住關鍵、精準發力,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落實。
(三十六)注重試點引路。把試點作為重要改革方法,選擇有一定基礎的市縣兩級設立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支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試、觀照全局,及時總結提煉可復制的典型經驗並加以宣傳推廣。

②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四章文化繁榮
第五章生態宜居
第六章鄉村治理
第七章城鄉融合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本省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第四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遵循鄉村建設規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深化農村改革,科學配置資源,鼓勵創新創造,強化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
第五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保障機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定糧食生產,確保糧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落實國家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推動高標准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升耕地質量。
鼓勵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培育壯大齊魯糧油、果蔬、畜產品公共品牌,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持續增強。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推動農作物、林木、畜禽和水產等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創新種業研發機制,加快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構建現代種業體系。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種業企業加強技術攻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快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化農作物種植結構和產品結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漁業發展空間,加大海洋牧場、現代漁業園區等重大工程推進力度,推動牧場漁業、休閑漁業、裝備漁業等新興業態科學發展;改造提升傳統畜牧養殖方式,推行標准化規模養殖,構建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管理等創新要素在縣域集聚,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綠色投入品、倉儲保鮮和農產品加工等領域創新。
第十三條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加強農業應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健全小麥、玉米、馬鈴薯和鹽鹼地綜合利用、智能農機裝備等技術創新中心,完善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推動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創新。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社會組織等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適合當地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
第十五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健全農業標准體系,加快農業生產、林業、水利、畜牧、漁業、糧食流通加工、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基礎標准制定,建設農業標准化生產基地,以標准引領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網格化監督管理和農產品質量監測預警、安全追溯體系,加強化肥、農葯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農產品產地准出和市場准入制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構建農業全產業鏈,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准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構建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產業,發展縣域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實行標准化生產或者服務,提升經營規模、完善利益分享機制,開展市場化和專業化服務;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開展合作,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機制,拓寬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擔當實干,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創業人員、回鄉大中專畢業生、退休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中培養村幹部。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研和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實施基層農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養農業生產、農業科技、營銷管理等農村實用人才和能工巧匠,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動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重點扶持農村學校的建設,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質量,對農村教師培養培訓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學校任教,並在工資福利、住房安置、職務聘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設涉農相關專業,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公益性涉農培訓機構主體作用,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民辦培訓機構、涉農企業參與,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統籌安排、產業帶動的農業技術培訓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暢通人才引進和迴流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參與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鄉村振興人才的落戶、生活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文化繁榮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研究闡發、展示利用、教育普及、傳播交流,發揮其教化育人的功能。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進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提高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推動文化下鄉,豐富農村文化資源。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統籌建設簡便易用、高效快捷、資源充足、服務規范的鄉村文化網路載體。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鼓勵和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樹立鄉村文明新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豐富農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發揮村規民約的引導約束作用,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文物古跡、農業遺跡的保護,傳承傳統美術、戲劇、曲藝、雜技、舞蹈、民俗、醫葯和民間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他文化遺產持有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村文化資源,發展鄉村文化產業,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文化產業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新機制,推進鄉村文化產業與生態農業、休閑旅遊、醫療康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建設,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優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重點加強對黃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態敏感區的保護,開展對魯中山區、沂蒙山區、黃河灘區、山東半島丘陵地區等區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治理,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森林、濕地以及禁止開發區域、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全覆蓋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勵農業生產者開展農業清潔生產,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合理增施有機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控制農葯使用量;鼓勵開展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節約利用農業資源,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引導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垃圾、農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體治理,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推進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開展美麗鄉村和美麗庭院建設,加快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提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農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引導農民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定期開展危房排查、治理,對殘破、倒塌牆體等進行清理,規范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設置安裝,保持村莊公共空間安全、有序、美觀。
第六章鄉村治理
第三十七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務公開制度,完善村級民主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體系,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
健全村務監督機制,加強和規范村務監督工作,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用活用好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和服務的能力。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民集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村集體經濟效益掛鉤的激勵機制,增加村集體收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為農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村居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服務;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機制,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農村警務與網格化服務融合機制,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食品葯品、交通運輸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引導農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
第七章城鄉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統籌縣域城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將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鄉村振興戰略與新型城鎮化戰略協同推進的原則,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四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合理規劃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並,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序撤並村莊。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等,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城鄉道路、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廣播電視和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護,推動城市垃圾處理、供氣供電、道路客運以及供水和污水處理管網等向鄉村延伸,實現縣鄉村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交通、郵政快遞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准統一、制度並軌。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提高農村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
鼓勵縣級醫院與鄉鎮衛生院建立縣域醫共體,鼓勵城市大醫院與縣級醫院建立對口幫扶、巡迴醫療和遠程醫療機制。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養育、殘疾人補貼標准,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支持開展多元化農村養老照料服務。
第五十一條建立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機制,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放開放寬城市落戶限制,通過財政補貼、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等措施,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機制,按照縣域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發展多樣化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遊、特色食品和手工業等鄉村產業。
探索建立完善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為主體的農企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閑度假、醫療康養等,但是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持續增加公共財政對鄉村振興的投入,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涉農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吸引社會資本採取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提質增效,堅持綠色生態導向,落實國家農業補貼政策,健全農業補貼增長機制,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重點用於高標准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
第五十七條建立完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推進農業保險模式創新,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支持發展地方特色險種,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縣域內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及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應當優先用於鄉村產業發展。
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產業。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增強其內生發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教育、醫療、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數字化應用,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的綜合服務平台,為鄉村振興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的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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