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病辦不了健康證
答案:患有傳染性疾病、重症疾病或存在嚴重慢性病的患者無法辦理健康證。
解釋如下:
一、無法辦理健康證的主要疾病類別
1. 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等,這些疾病具有傳染性,可能對他人的健康構成威脅。因此,患有這類疾病的人群在疾病活躍期是無法辦理健康證的。
2. 重症疾病:如心臟病、腎病等嚴重到需要長期治療或病情不穩定的階段,也不適宜辦理健康證。這是因為這類疾病可能涉及工作能力、公共場所活動能力等問題,容易給他人帶來潛在風險。
3. 嚴重慢性病:某些嚴重的慢性病,如糖尿病並發症等,在病情不穩定或需要特殊治療時,也不能辦理健康證。這些疾病可能影響患者的基本工作能力或公共場所活動能力。
二、辦理健康證的一般要求
健康證主要是為了證明個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的健康狀況,適用於食品、衛生、公共服務和直接與客戶接觸的行業。辦理健康證需要進行相關檢查,確保個人健康且不會對他人的健康構成威脅。因此,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群在疾病活躍期或需要特殊治療時是無法辦理的。
三、健康證的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健康證的辦理通常需要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包括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等多項檢查。在體檢前,應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避免過度勞累,以確保體檢結果的准確性。患有疾病的人群應在病情穩定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同時,在辦理前應了解相關政策和流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② 哪四類人無法辦理健康證
法律分析:一是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二是疑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三是無法明確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發熱患者,四是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