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酒店員工的健康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酒店員工的健康證計入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包括工資及附加費、工會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師資費、外委培訓費、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折舊費、辦公費、醫療保險費等。
『貳』 辭職後健康證能不能歸還本人
一、辭職後健康證能不能歸還本人?
1、理應歸還本人,健康證是從事食品工作的必須證件,歸屬本人所有。離職後即無需再公示。勞動者離職,而且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那麼公司需要歸還相關證件,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就業局解決,要求公司歸還證件。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辦健康證大概多久?
辦理健康證需要2至7天不等,最晚一周的時間就可以拿到證了。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
『叄』 辦健康證可以用社保報銷嗎
醫保卡不能用來領健康證,所以健康證是自費現金支付的,個人健康證明的費用可由僱主報銷。除了醫保卡不能用來領健康證之外,體檢在國內大部分醫院是不包含用醫保卡。
一、健康證
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有執業所要求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大行業的六大疾病,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員工和客戶的健康。健康證是指根據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服務顧客的人員、危險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和在校學生在就業前、就業中和就學期間進行的健康檢查。
二、醫保卡
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存儲和記錄個人身份證號、姓名、性別、賬戶資金的分配和消費等詳細信息。醫保卡一般由當地指定的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的一種多功能借記卡。參保人員繳費後,當地醫保部門會在月底委託銀行將個人賬戶繳費劃入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2021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政策范圍內參保人員的自付費用。
綜上所述醫保卡的使用范圍有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葯店,用這筆錢,可以在定點葯店買到葯品(非處方葯)、醫療器械、體溫計和血壓監測儀等輔助檢查設備。住院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年最高支付額住院費用目前為7萬元。住院報銷標准與被保險人居住的醫院級別有關。
『肆』 健康證單位報銷嗎
法律分析:報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一旦簽定勞務合同以後員工的一切檢查手續等概由公司負責,所以你的健康證是單位負擔的。公司如果拒付,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一般先由員工墊付, 在半年後公司需對健康證費用報銷。要說明的是健康證是老闆報銷的,你要走了,健康證你不要帶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