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裡面的既往症一般指的是什麼
既往症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既往症,一般是指投保前已經罹患的已知或應該知道的疾病或症狀,有3個判斷標准:
1、投保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且長期治療未間斷。
2、投保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治療後症狀未完全消失,有間斷用葯情況。
3、投保前已發生,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但症狀明顯且持續存在,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
(1)保險上什麼是健康異常擴展閱讀:
概括地講,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可以概括為:
1、醫療資源配置的非市場性。現代企業對於緊缺資源的配置主要表現為計劃方式、市場方式和介於兩者之間的計劃與市場結合的方式。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它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反映一定歷史階段的社會關系和生產力發展水平。
2、與一定時期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政策取向緊密相聯。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產生於新民主主義時期,並在以計劃經濟為特徵的社會主義時期獲得了迅速發展,突出反映了醫療經濟的公有制性質。國家運用計劃手段對醫療資源進行高度集中管理。
3、以單一的行政手段對醫療資源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實行統一計劃,醫療經濟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整體合一,對醫療衛生資源的分配和消費行為負責,實際上誰都可以不負責,醫療衛生資源消費缺乏必要的約束。
不但形成了畸形的葯品、醫療衛生體制,而且導致了非理性醫療消費,造成了醫療分配領域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帶來資源的巨大浪費。
B. 保險公司判斷既往症的標準是什麼
一、既往症標准如下
1、有明確的診斷。比如說:在投保前已在醫院確診為某種疾病,這樣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2、症狀是唯一的。比如說:投保前有肚子痛的症狀,投保後發現有結石。但是肚子痛不是結石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肚子痛不能就認定為結石,也有可能是其他的疾病。這樣保險公司是要賠的。
二、你所說的情況不用擔心。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投保前已患有頸椎病,就不能以慢性病為由拒付的。但是30天的健康觀察期內的病是不賠的。既往症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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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上什麼是健康異常擴展閱讀
既往症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既往症,一般是指投保前已經罹患的已知或應該知道的疾病或症狀,有3個判斷標准:
(1)投保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且長期治療未間斷;
(2)投保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治療後症狀未完全消失,有間斷用葯情況;
(3)投保前已發生,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但症狀明顯且持續存在,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
舉個例子,如果在投保前已經患有高血壓,並且需長期服葯穩定,那麼這種情況就是既往症;如果投保前患有感冒、發燒、急性腸胃炎等急性且短期可完全治癒的疾病,則不屬於既往症,但在投保前已患有並因此在保險期內復診的,因為不在保障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件,保險公司不予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