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孝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三條發展老齡事業,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原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益慈善事業等為基礎的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范老年消費市場,建設老年宜居環境,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擴大老年人社會參與,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支持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內容。第六條廣泛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宣傳教育,老年健康知識和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敬老、養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等宣傳教育活動。
支持開展老年醫學、老年照護等老齡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與信息發布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公開本轄區內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數量及基本構成,老年人社會保障基本情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基本情況;
(二)國家、省和本轄區關於老年人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老年人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基本情況;
(三)為老年人開展志願服務的情況;
(四)財政資金投入養老服務及保障情況;
(五)日間照料中心及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行業標准和服務標准等情況;
(六)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監督機構及監督電話;
(七)對不履行老年人優待規定的救濟措施及處理結果;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支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公開本轄區養老服務信息。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權益和敬老、養老、孝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登記制度,探索完善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激勵機制。
鼓勵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老年人組織和慈善組織等組織和個人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倡導有志願服務能力和意願的老年人通過結對幫扶、鄰里互助,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健康老年人為失能及殘疾老年人服務等形式提供志願服務。第十條鼓勵以不違背他人意願、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按照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