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餐飲健康證要檢查什麼項目
一、餐飲健康證要檢查什麼項目
1、外科檢查:身高體重、脊柱四肢、甲狀腺、皮膚和淋巴結、肛門和生殖器等;
2、抽血檢查:主要是檢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傳染性疾病;
3、內科檢查:血壓、營養和發育情況、呼吸道和肺、心管、肝、脾、神經狀況等;
4、五官科檢查:視力、色覺、聽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5、肝功能檢查:主要查轉氨酶是否正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其中沒有規定檢查乙肝的項目。
二、什麼是不必要的檢查
禁止違規過度檢查是什麼過度檢查是指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讓患者接受多餘的,與自身病情無關的,不屬於對診斷出患者病情有幫助的檢查,只是通過增加不必要的檢查來增加患者醫療費用,由此醫院方面可以從中謀取利益。判定過度檢查的基本准則是是否對病人的總體的醫療有所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Ⅱ 健康證的檢查項目
健康證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體格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身高、體重、胸圍差等。通過檢查個體的身體形態和生理狀況,了解是否存在某些潛在的健康風險。體格檢查還可以用於發現一些慢性疾病的早期跡象。
2. 臨床檢驗。檢查項目包括血常規、尿常規等。這些檢驗可以反映身體的生理狀況和是否存在某些疾病的風險。例如,血常規可以檢測是否存在貧血、感染等問題;尿常規則可以檢測腎臟功能等。
3. 影像學檢查。根據具體情況,可能包括心電圖、B超等。這些檢查可以進一步確認某些器官的健康狀況,如心臟功能是否正常,肝臟、膽囊等器官是否存在異常等。
4. 傳染病的篩查。健康證的辦理過程中通常會進行傳染病相關的檢查,如肝炎病毒、結核桿菌等。這些檢查是為了確保個體的健康狀況不會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同時也是為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
健康證的檢查項目旨在全面了解個體的健康狀況,確保其在從事特定工作或參與特定活動時不會對自身或他人的健康造成潛在威脅。具體的檢查項目可能因地區和行業而異,但通常都包括上述的幾個主要方面。這些檢查對於早期發現和治療潛在的健康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Ⅲ 健康證體檢有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健康證一般是針對從事餐飲業和家政服務業以及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健康證的體檢項目通常包括有常規的內科檢查、心率、血壓、心電圖等。以及外科檢查,普通的肝、脾觸診,以及身高體重的檢查。另外還要抽血化驗是否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梅毒等傳染性疾病。要化驗肝功能是否正常,另外還有拍胸片檢查排除肺結核。大便常規和大便培養檢查要排除是否有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的感染,這些都是可能會傳染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Ⅳ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如下:
1、胸部的放射檢查,檢查有沒有肺炎、肺結核;
2、抽血化驗谷丙轉氨酶,如果谷丙轉氨酶兩倍以上升高,同時要檢查甲肝抗體、乙肝五項、丙肝抗體等項目;
3、內科檢查血壓、檢查有沒有重大的心肺疾病;
4、外科檢查甲狀腺、乳腺、脊柱、四肢關節等;
5、大便培養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檢查有沒有上述的腸道傳染性疾病,因為健康證針對的主要是醫葯行業、餐飲行業以及制水行業、美容行業的工作人員,需要檢查傳染性疾病。
辦理健康證的時候,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Ⅳ 廠裡面辦健康證會檢查一些什麼
身體基本指標的測量,如身高、體重、血壓等;常規生化檢查,如血常規、尿常規等;以及針對特定工作崗位可能要求的專項檢查,如視力、聽力、心肺功能等。
一、身體基本指標測量
在辦理健康證的過程中,廠方通常會首先進行身體基本指標的測量,包括身高、體重、血壓等。這些指標的測量結果有助於初步評估員工的整體健康狀況,以及是否存在肥胖、高血壓等潛在的健康問題。
二、常規生化檢查
接下來,員工需要進行常規生化檢查,如血常規和尿常規。血常規可以了解員工的血液狀況,包括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等數量和質量的變化;尿常規則可以反映員工的腎臟功能和泌尿系統狀況。這些檢查有助於發現潛在的感染、炎症、貧血等疾病。
三、特定工作崗位的專項檢查
除了上述常規檢查外,針對特定工作崗位,廠方還可能要求進行專項檢查。例如,對於從事視力要求較高的工作,如操作精密儀器或駕駛車輛的員工,需要進行視力檢查;對於從事噪音較大的工作環境的員工,則需要進行聽力檢查;對於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員工,需要評估其心肺功能等。
四、健康教育與指導
在辦理健康證的過程中,廠方還會向員工提供健康教育與指導,幫助員工了解自身的健康狀況,掌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習慣,提高自我保健意識。
綜上所述:
在廠裡面辦理健康證時,會進行一系列的健康檢查,包括身體基本指標測量、常規生化檢查以及特定工作崗位的專項檢查。這些檢查旨在確保員工的身體狀況符合從事相關工作的要求,同時提供健康教育與指導,幫助員工維護良好的健康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