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世界衛生組織規定健康新標準是
法律分析:世界衛生組織規定健康標準是:精力充沛,少感到過分緊張與疲勞;樂觀,積極,承擔;睡眠好;應變能力強;能夠抵抗一般性感冒和傳染病;體重適當,身體勻稱,站立時,頭、肩、臂位置協調;眼睛明亮;牙齒清潔健康,無出血;頭發有光澤;肌肉豐滿,皮膚有彈性。
法律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
第二條 為達到其目的,本組織的任團團務應為:
1.擔任國際衛生工作的指導與協調主權。
2.與聯合國、專門機構、各國政府衛生行政主管,各學術或職業團體、及其所認為適當的其他組織建立並維持有效的關系。
3.根據申請,協助各國政府加強肆旦衛生業務。
4.根據各國政府申請,或願予接受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技術援助,並在緊急情況下給予必要的救濟。
5.根據聯合國申請,對特殊組合,例如聯合國託管區人民,提供或協助提供衛生業務與設備。
6.在需要時,設置並維持行政與技術業務,包括流行病學及統計業務。
7.促成並推進消滅流行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的工作。
8.必要時裂或擾,與其他專門機構合作,加強防止意外創傷事故。
9.必要時,與其他專門機構合作,促成增進營養、住宅建設、環境衛生、文娛、經濟或工作的條件、以及其他環境方面的保健工作。
10.促成致力於增進健康的科學與職業團體間的合作。
11.提議國際公約、協定與規章的簽訂及對其他國際衛生事態,提出建議並執行由此授予與本組織目的相一致的各項任務。
12.促進婦幼衛生及福利,並培育其在不斷變化的總環境中具有融洽生活的能力。
13.促進在精神衛生方面的活動,特別是影響人類的和睦關系的活動。
14.促進並執行衛生研究工作。
15.促進醫學、衛生及其有關專業方面的教學與培訓標準的改進。
16.從預防與治療的觀點出發,必要時同其他專門機構合作,對各項足以影響公共衛生與醫療保健的行政管理及社會設施的技術,包括醫院業務及社會安全方面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
17.提供衛生領域的情報,咨詢及協助。
18.協助培養各國人民對於衛生問題的正確輿論。
19.根據需要,制定並修訂有關疾病、死因、及公共衛生實施方面的國際定名。
20.按需要,規定診斷程序標准。
21.發展、建立、並促進食品、生物製品、葯物、及其他類似製品的國際標准。
22.總之,採取各種必要措施,達到本組織的目的第六條 在不違背本組織根據組織法第十六章規定與聯合國所達成的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凡未能依照本組織法第四、五兩條規定參加為會員者,均可申請為會員,經衛生大會以過半數通過即可為本組織會員。
第七條 會員不能履行承擔本組織會費的義務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衛生大會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停止該會員的表決權及會員所應得的受益與權利。但衛生大會也有權恢復該會員的表決權與受益權。
第八條 不能自行負責處理國際關系的領土或領土群,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系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得為本組織准會員。出席衛生大會的准會員代表,應具有衛生技術方面的能力,並應由該領土或領土群的本地人中選出代表。准會員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及其范圍由衛生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