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資質
(一)機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的公立性醫療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必須報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能獨立開展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3.能對學生健康檢查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反饋,並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4.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足夠的學生健康檢查場所、工作條件和必備的合格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
5.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
(二)人員要求。
1.體檢崗位設置合理,管理職責明確。
2.有足夠的與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質量控制和統計人員;按體檢項目確定從事健康體檢的人員,每個體檢項目不得少於1人(其中: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
3.具有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和學生常見病防治有關的知識和經驗。
4.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熟悉本專業業務,技術人員的專業與學生健康檢查的項目相符合。
5.內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檢查及實驗室檢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專業體檢醫師至少有1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6.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從事學生健康檢查總人數的30%。
(三)場所設置基本要求。
具有獨立於醫院診療區之外的健康人群體檢場所,設有專門的檢查室及輔助功能設施:
1.有學生集合場地,並設有室內候診區(不小於20平方米);
2.男女分開的內科、外科檢查室(各不少於1間);
3.眼科、口腔科檢查室;
4.化驗室、消毒供應室;
5.男、女衛生間。
體檢場所應按照《醫院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准(GB15982—1995)》中三類環境的消毒衛生標准,保證衛生安全。醫療廢物處理應符合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物樣本的採集和留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和相關檢驗技術規范的要求;生物樣本的運輸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儀器設備。
學生健康體檢所需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滿足工作需要,並能良好運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1.實驗室基本設備:
(1)分光光度計;
(2)恆溫箱;
(3)離心機;
(4)電冰箱;
(5)高壓滅菌設備;
(6)顯微鏡;
(7)紫外線燈。
2.體檢基本設備:
(1)聽診器;
(2)血壓計;
(3)身高坐高計;
(4)體重秤(杠桿式);
(5)對數燈光視力表箱;
(6)檢眼鏡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鏡、五號探針);
(8)全自動或半自動生化儀;
(9)診察床;
(10)與開展的診查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體檢器具的消毒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准(GB15982—1995)》中的醫療用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五)其他。
1.學生體檢表由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2.健康體檢機構應有良好的內務管理,檢查儀器放置合理,便於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3.檢測方法應盡可能採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准;
4.編制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5.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採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6.體檢報告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保存和統計;
7.開展健康體檢的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體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