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長江健康仲裁案結果
法律分析:根據本案裁決,長江醫葯投資仍為山東華信制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持有山東華信制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公司已將應付股權轉讓款11,017.2958萬元計入長期應付款,該項裁決結果不會影響公司損益;同時,公司在已披露的財務報告中確認了未決訴訟/仲裁可能發生的費用累計38,823,546.29元,與本案的違約金、律師費、仲裁費等合計25,021,354.48元多確認費用13,802,191.81元(暫計至2021年6月4日),本次仲裁結果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將依據仲裁裁決的實際履行情況而定,具體財務數據以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為准。同時長江健康表示,長江醫葯投資提交的以馬俊華、劉瑞環為被申請人的兩起仲裁申請,目前一起已經有部分裁決結果,另一起也已經得到了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