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健康證明要檢查哪些
咨詢內容: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其規定時間如下:(1)由開始妊娠至第6個月末,每月檢查一次;(2)由第7個月初至第8個月末,每月檢查二次;(3)最後一個月每周檢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正常出勤對待。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7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B. 產前檢查能否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 條第3 款的規定,懷孕的女性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剋扣工資。
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其規定時間如下:
(1)由開始妊娠至第6 個月末,每月檢查一次;(2)由第7 個月初至第8 個月末,每月檢查二次;(3)最後一個月每周檢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配合懷孕女工做好產前檢查,允許懷孕女職工在上班期間去醫院做產前檢查,同時不得因此而剋扣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