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什麼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是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和早期發現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根據相關法規,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這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設有職業病診治、預防和控制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病醫師,並具有職業病診斷和評估能力。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為從業人員辦理職業健康檢查,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職業病發生導致的勞動爭議和糾紛。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數據,協助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哪些崗位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具體包括下列崗位從業人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從業人員;在高溫、低溫、高壓、低壓環境下工作的崗位從業人員;在雜訊、振動、輻射等有害環境下工作的崗位從業人員;從事粉塵、放射性等特殊作業的崗位從業人員等。
職業健康檢查是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重要措施,用人單位要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