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屬於什麼糾紛案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屬於人格權糾紛案。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命權與健康權、身體權是並列的三種人格權。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貳』 健康權糾紛沒有派出所筆錄
可以根據事實證明證據,向法院起訴。
健康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健康權糾紛主要需要身體受損證據、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
『叄』 1、健康權的法律上的定義 2、什麼樣的案件適合以健康權糾紛起訴 3、關於健康權賠償的一些法律標准
我幫你分析:
1.定義:憲法學中:對於一個活著的人,有權維持自身各器官正常功能的權利。健康權受憲法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同時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部門法集體保護的。
2.憲法不能直接適用,
部門法里民法中:《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和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部門法里刑法中:發條眾多就不一一列舉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其他或多或少的有涉及健康權的內容。
部門法里行政法中:一類是規范性的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一類是規范醫療用品的如:《葯品管理法》、一類是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如:《傳染病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和侵犯健康權造成身體損害的賠償標准: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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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指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伍』 民法典1005條規定
民法典1005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區別:
1、生命權遭到侵害是不可恢復的,而健康權具有一定的可恢復性。生命權是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是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是自然人作為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自然人因有生命才有權利能力。如果生命喪失(即死亡),則自然人的主體資格也將不復存在,而且在生命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相關的損害後果是不可恢復的(不可能死而復生)。在這個意義上講,侵犯自然人的身體,造成死亡後果的,就是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權雖然對維護個人的主體資格具有重要意義,但其並非自然人主體資格存續的前提,也就是說,即使健康權受到侵害,自然人的主體資格也不受影響;而且在健康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通過一定的醫療手段可以使個人恢復健康,因此,與生命權的不可恢復性不同,健康權具有一定的可恢復性;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生命權遭受侵害,其生命主體因不可恢復性而消滅,不可能主張權利,即直接受害人無法主張權利,只能由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損害的間接受害人(即近親屬)主張權利。就是說,生命權遭受侵害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就是受害人的近親屬。而在健康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主體資格並不受影響,其有權直接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就是說,健康權遭受侵害後,受害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即使受害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的人可以做代理人而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3、享受利益的主體不同。生命權遭受侵害後,對直接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享受利益的問題,更不存在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生命權遭受侵害的賠償通常是轉化為財產賠償。這些賠償(無論是財產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來說已經沒有一點關系,其享受主體只能是近親屬中的某個人。而在健康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遭受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享受賠償後的利益的是受害人自己。即使受害人遭遇離婚,這些賠償款也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4、從侵權人侵害自然人的後果而言,通常情況下,侵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即為侵害生命權,侵權造成受害人殘疾,即為侵害其健康權。也不會產出繼承問題。從損害賠償的內容而言,在生命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主要是死亡本身而導致的損失。而在健康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並不會造成受害人死亡。
綜上所述,侵害受害人的身體,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即為侵犯其生命權;沒有造成死亡後果,但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即為侵犯其健康權;侵害受害人身體,既未造成死亡,也未造成殘疾的,但確實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的即為侵犯其身體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