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體檢證和健康證的區別是什麼
體檢證只能證明你經過身體檢查,而健康證是而過體檢來證明你是否健康,有無疾病。
❷ 入職體檢和健康證體檢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
一、健康證主要是檢查是否有肝炎及腸炎等傳染性疾病,以避免帶病上崗傳染給接觸的其他人。主要目的是避免聘用有傳染病的人,若有其他非傳染累疾病也不在這健康證范圍內。而入職體檢要依據各用人單位的要求,除了避免傳染病外,一般單位還會查看心電和腹部超聲,甚至還有要求更多的,主要目的就是聘用一個完全健康的人,避免入職後出現原來就有的疾病而影響工作。
二、健康證的辦理流程:
1、攜帶身份證、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到相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部批準的預防性健康檢查衛生機構)到前台詢問工作人員具體流程,一般到表格,填寫基本個人信息,粘貼照片(有些地方免費拍照,問),然後到價格處,然後支付體檢費用(不同費用)。
2、然後逐一進行各種體檢,首先到實驗室采血(一般在每天上午9點前進行),采血後按約5分鍾,以避免繼續出血。然後做肛門檢查,主要是檢查是否有大腸桿菌、肝炎等傳染病,如有肛門疾病,提前向醫生解釋。然後是內科、外科常規檢查,內科主要測量血壓,聽心跳。然後去胸部透析室做x光胸部透析。
3、體檢後,詢問工作人員的衛生法規知識、培訓時間、地點。然後拿著相關的肛門疾病,提前向醫生解釋。然後是內科、外科常規檢查,內科主要測量血壓,聽心跳。然後去胸部透析室進行x光胸部透析。體檢後,詢工作人員的健康法規知識。
4、培訓後,詢問工作人員的時間、培訓地點和地點。培訓和地點。那些通過的人員的時間和地點可能會有所有所有差異。然後,他們也可以去參加培訓和地點的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衍生問題:
健康證不合格可以辦第二次嗎?
可以再辦一次的。辦健康證一般需要一周左右,具體要根據檢查醫院的情況確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要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符合規定的發給健康證。健康證是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了勞動者具備就業的健康素質。
❸ 體檢和辦健康證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體檢和健康證是有區別的。體檢通常對全身的健康狀況,做全面的評估。體檢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血糖,血脂,肝功能,腎功能,心功能,肺功能,肝,膽,胰,脾,腎等的檢查。健康證的檢查的目的是有無腸道傳染病,呼吸道傳染病,能否適應餐飲工作,檢查項目比較局限,通常包括大便培養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胸部正側位片檢查有無肺結核。健康證明書和體檢報告的主要代表是身體健康,沒有傳染病,身體健康都是可以的,選擇一種健康證明書以及體檢報告都可以,具體情況要根據當地單位的規定來確定,做這些檢查要到醫院空腹,否則會影響生化檢查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❹ 辦體檢表和辦健康證是不是一樣的
不一樣。
1、概念不同:
健康證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的行業從業健康證明。
體檢表是在檢查方為檢查者提供的檢查結果,體檢表是當時領上檢查完以後填好,體檢單位留底。
2、用途不同:
健康證是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體檢表只是身體檢查健康報告,是體檢過程記錄的指標結果。
(4)體檢和健康證明有什麼不同擴展閱讀:
健康證辦理意義:
一、衛生監管部門定期開展對餐飲單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情況專項整治工作。對無證上崗人員實施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寓服務於監督之中,耐心進行衛生法相關內容的宣傳教育。
二、為保證廣大消費者行使監督權,衛生監管部門應要求從事餐飲、理發、浴池等服務行業的人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健康證。
三、經營者和服務人員要明確持證上崗的重要性,自覺主動地參加每年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
❺ 健康證和入職體檢有什麼區別
健康證與入職體檢主要區別在於作用。健康證作用在於避免聘用有傳染病的人;入職體檢除了避免傳染病外,聘用一個完全健康的人,避免入職後出現原來就有的疾病而影響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