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對於輕微的傷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為,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B.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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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時應當由其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並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並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C.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D.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E.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指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F. 我國民典法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生命權內容如下:1、關於人的出生的權利;2、關於人的死亡的權利;3、免於飢餓的權利;4、反對種族滅絕和集體屠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