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身自由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有什麼區別
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區別如下:
1、生命權是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防止人為侵害將生命權人的生命終止。而健康權則是以維護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維護人體機能的完善狀態為根本內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價值為客體。
2、侵害生命權的必然後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終止,人的生命活動不再延續,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損害。而違法侵犯健康權則完全不同。健康權遭到侵害,人體生理機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壞,但經過治療,可以完全恢復健康或部分恢復健康,即使不能恢復健康,但生命終究沒有喪失的危險。這是生命權與健康權最明顯的區別,即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法律後果不同。
3、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損害賠償亦有所不同。這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對勞動能力進行補償上。生命權遭受侵害後,權利人喪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勞動能力的補償問題。而健康權作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質手段不復存在,那受害人今後的生活必然存在極大困難,加害人必須對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受損或喪失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負責,應當承擔受害人今後必需的生活費用。對於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用具費用。
㈡ 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人身自由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
人身自由的核心內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然而當國家訴諸刑事訴訟這種特殊的國家權能時,必然對特定的權利享有主體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為此引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問題,從而構成人身自由保障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另外,公民個人的住宅是公民身體活動最自由的物理空間,為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構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種重要的展開形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㈢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 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 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 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㈣ 屬於人身自由權的是哪些權利
人身自由也稱「身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碼權利。沒有人身自由,公民從事各項政治活動,參加國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話。我國憲法和刑法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在當今社會比比皆是,只有懂的什麼是人身自由,才能更好的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什麼是人身自由呢?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一、人身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二、人格尊嚴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和通信秘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密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㈤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它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利混淆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因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工作,參加國家管理,享受民主權利的其他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拘禁權,人格尊嚴以及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等。其中生命健 康權是最根本的人身權,公民擁有生命健康,才有可能享受其他任何權利。 |
㈥ 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㈦ 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權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㈧ 請介紹一下公民有哪些獨有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