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健康證需要檢查什麼
辦理健康證需要檢查以下內容:
內外科常規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血壓、心率、腹部觸診等);還需要查心電圖檢查(判斷是否有嚴重心臟疾病,不宜從業的情況),胸部正側位片(初篩有無活動性肺結核。
若從事家政服務業、公共場所服務人員感染活動性肺結核,可引起人群傳播);大便檢查(排除鬧中有無腸道傳染性疾病,比如傷寒、副傷寒陪御、霍亂等,因健康證持證者一部分從事餐飲業,若這些人有腸道傳染病,會引起食源性傳染病爆發)。
健康證介紹:
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液亂山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健康證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② 辦健康證要檢查哪些
從事與食品相關的公共耐陵服務行業,都需要辦理健康證。健康證的體檢項目主要包含一般檢查、內外科檢查、五官檢查,以及肝功兩項檢查、胸片、大便志賀菌和沙門菌的培養等消叢檢查項目,有些地區或有些特殊崗位也會要求增加梅毒、艾滋病檢測。
1、一般檢查:如測量身高、體重、血壓、脈搏等;
2、內科檢查:如有無慢性病病史,心臟、肺部聽診,肝、脾、腎臟觸診等;
3、外科檢查:包括皮膚淺表淋巴結、甲狀腺、乳房、四肢、脊柱的檢查;
4、五官檢查:眼科檢查包括視力、眼底、結膜等,口腔檢查包括有無義齒、齲齒等,還包括聽力篩查,鼻腔有無異物、鼻炎等;
5、肝功兩項檢查:主要檢查谷丙轉氨酶(ALT)和穀草轉氨酶(AST),主要評估肝功能;
6、胸片:重點排查有無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病;
7、大便志賀菌和沙門菌的培養:排除有無腸道傳染病;
8、梅毒、艾滋病檢測:主要是抗體檢測,如果結果陽性,需要進一拿畝櫻步檢查確診。
③ 辦健康證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1、首先先進行一些內科查體:看是否有灰指甲或皮膚病(主要檢查雙手)。2、然後會在一個屋子裡面做透析,主要是檢查肺部是否有異常(如肺結核等傳染病)。3、檢查大便(用帶有棉頭的小棒,在肛門處插入一侍頃小下,這個主要是為了檢查大腸桿菌和肝炎等傳染病)。4、最後是抽血,在胳膊上抽少量血液(主要是檢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傳染病)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在檢查的頭一天或者是幾天內注意休息好,別感冒,少吃易上火的食物,以免對檢查結果造成影響(主要是肝功)。檢查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發放健康證。檢查體結果不合格的,不予發放健康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敏者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第十一條,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並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第十二條,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橋談薯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④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
辦理健康證體檢項目如下:
1、胸部的放射檢查,檢查有沒有肺炎、肺結核;
2、抽血化驗谷丙轉氨酶,如果谷丙轉氨酶兩倍以上升高,同時要檢查甲肝抗體、乙肝五項、丙肝抗體等項目;
3、內科檢查血壓、檢查有沒有重大的心肺疾病;
4、外科檢查甲狀腺、乳腺、脊柱、四肢關節等;
5、大便培養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檢查有沒有上述的腸道傳染性疾病,因為健康證針對的主要是醫葯行業、餐飲行業以及制水行業、美容行業的工作人員,需要檢查傳染性疾病。
辦理健康證的時候,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開展健康體檢: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冊護士;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要求的儀器設備。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按照《目錄》開展健康體檢。
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不設床位和床位在99張以下的醫療機構還應向登記機關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