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業健康檢查有哪些項目
一、體征:
1..一般情況,包括脈率、血壓; 2.五官包括視力、晶體、眼底、外耳、聽力、鼻、口腔、咽喉; 3.內科包括心臟、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狀腺、淺表淋巴結、皮膚黏膜; 5.神經系統包括皮膚劃紋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張力、共濟運動、感覺異常、三顫、病理反射; 6.其他
二、化驗及其他檢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線檢查、心電圖、B超、腦電圖、聽 視覺誘發電位、神經肌電圖等
三。其他
② 職業健康應該做到哪些
職業健康應做到,血壓,視力 ,聽力,心臟,脾胃,神精系統,5皮膚黏膜,甲狀腺等,以上全部正常為准
③ 什麼是職業健康
什麼是職業健康?就是職業衛生;什麼是職業衛生?就是勞動衛生;什麼是勞動衛生?就是勞動保護;什麼是勞動保護?就是勞動安全;什麼是勞動安全?就是職業安全與健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准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3.1職業健康監護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
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
素的關系,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
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准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全文沒有「職業健康」獨立的定義,有「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檔案」的定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四、在《職業病防治法》全文中,「職業健康」有21處,有「職業健康意識」「職業健康風險」「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沒有「職業健康」獨立的措詞。
④ 什麼是職業健康職業健康會給人帶來哪些危害
4.1職業健康
4.1.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4.1.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4.1.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1.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採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
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4.1.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4.1.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3.2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
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1.6億人在受到包括環境問題在內的各種影響,每年約有230萬男子和婦女與工作有關,包括近36萬死亡事故,估計有195萬宗與工作有關的疾病的疾病死亡。由此總總,全世界平均4%GDP的總量被消耗掉,對於生病的工人的保護,每年的費用在持續發生,疾病和損傷引起的就業——不僅是勞工權利,而且是一項基本人權。
⑤ 什麼是職業健康,定義是什麼包括哪些方面
首要任務是識別、評價、預測和控制不良工作條件中存在的職業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對職業人群健康的損害;是以職業人群作業環境為對象,通過識別、評價、預測和檢測不良職業環境中有害因素對職業人群健康的影響,早期診斷、治療和康復處理職業性有害因素所改健康損害或潛在健康危險、創造安全、衛生和高效的作業環境,從而達到保護職業人群的健康、提高職業生命質量的目的。
內容參見:http://www.chemaid.com/code/codpa-23.htm
⑥ 標准化中職業健康的內容有哪些
關於標准化建設中職業健康的重點內容包括職業健康管理、職業危害告示及警示、職業危害申報等內容。
職業健康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錄入職業健康檔案。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放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職業危害告示及警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生產經營單位應採取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職業危害申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