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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受到侵害怎麼起訴

發布時間:2023-07-31 12:13:35

Ⅰ 告他人侵害人生健康權需要證據嗎

是需要證據的。健康權糾紛主要需要身體受損證據、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
法律分析
一方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傷害人賠償損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此類訴訟,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證明材料。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葯單據、包括醫葯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准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計算。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計程車費一般不予賠償。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Ⅱ 健康權訴訟時效

一、健康權訴訟時效
1、健康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如下:
1、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暴力行為;
2、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3、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Ⅲ 如何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訴訟

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民事訴訟法》第30條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轄權。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鐵路法》第58條、《民用航空法》第157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2008年《規定》在「人格權糾紛」項下列舉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7個第四級案由。考慮到這些糾紛類型不僅僅侵害人格權,往往還侵害了財產權,加之《侵權責任法》已經將相關侵權責任類型化,故修改後的《規定》刪去了這7個第四級案由,將其分別歸於後續的案由體系中。
長期以來,我國審判實踐中一般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稱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規定》棄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作為第三級案由,考慮有二:一是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損害賠償」只是承擔侵權責任方式的一種方式,單就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除了賠償損失以外,還可能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多種方式。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顯然不能涵蓋以上各種責任方式;二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之「人身」二字,易與『『人格權、身份權」的上位概念「人身權」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後的審判實踐中,從規范民事審判工作、提高司法統計科學性、准確性出發,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統一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停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關於「人格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與其他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還有,對於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Ⅳ 4年前跟對方打架,雙方都有輕微傷,現在對方起訴健康權糾紛,我方如何應訴

4年前跟對方打架,雙方都有輕微傷,現在對方起訴健康權糾紛,你方應訴對此:首先打訴訟時效,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超過三年就失去了訴訟時效,對方失去了勝訴權。其次,如果訴訟時效沒有過,應當收集自己方受傷、治療的證據,提出反訴,以抵消對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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