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外接種疫苗後回中國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如接種中國產疫苗後核酸檢測陰性、IgM抗體檢測陽性,可正常申請健康碼。
請點擊下載《疫苗接種聲明書》,如實填寫並手寫簽署後,連同「雙檢測」證明以及疫苗接種證明一並通過「健康碼」小程序上傳供審核。
二、接種非滅活疫苗人員
(一)美國現有的輝瑞(Pfizer)、莫德納(Moderna)、強生(J&J)均屬非滅活疫苗。按要求,輝瑞、莫德納疫苗需接種二劑,強生疫苗需接種一劑。擬赴華人員需在完成規定接種次數後安排赴華行程。
(二)接種非滅活疫苗後,IgM檢測可能出現陽性結果。為區分出現陽性系接種還是感染所致,已完成非滅活疫苗接種的人員:
1、在總領館指定「雙檢測」機構采樣時,在《健康狀況申報書》中如實填寫接種情況,口頭向采樣人員明示並出示接種憑證,同意檢測機構在IgM為陽性時自動加測N蛋白。
檢測機構在對已接種美產疫苗人員檢測時,如檢測IgM為陽性,將自動追加N蛋白檢測(無需另行采樣),並將檢測結果顯示在檢測報告中。
2、已接種非滅活疫苗人員且IgM結果為陽性的,在申請健康碼時,除提交機票或行程單,還應提交「雙檢測」+N蛋白檢測報告(可在一份報告中顯示)、《疫苗接種聲明書》,並盡可能上傳必要接種憑證。有關憑證應真實,且包括必要信息,有助於確定個人身份,判定疫苗種類及接種情況。
三、總領館在審核健康碼時,將就「雙檢測」和N蛋白檢測結果與指定機構進行全量核實,並對接種憑證進行審核,必要時聯系憑證出具單位進行核實確認。對無法判定接種情況屬實的、申報不實或接種憑證或檢測報告造假的,將不予核發健康碼,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
㈡ 外地接種疫苗,如何在本地健康碼顯示
在外臘遲猛地接種的疫苗,本地的健康碼是不能夠顯示的,只能顯示本省接種疫苗的健康碼。查詢健康碼的具體操作方輪橋式如下:
操作環境
品牌型號:iPhone13
系統版本:ios15.1.1
軟體版本:支付寶10.2.38
㈢ 在國外打疫苗怎麼申請健康碼
(一)全量核實。在核發健康碼前,駐美使館將與指定機構全量核實采樣、檢測情況、「雙檢測」和N蛋白IgM抗體檢測(如測)結果,以及檢測證明的真實性,在必要時要求當事人到指定機構重新采樣和檢測,或要求當事人聯系憑證出具單位進行核實確認。
(二)審核時長。視提交時間和總量而定,審核時長或出現快慢不一的情況,但通常不會超過12小時,提交申請後請保持耐心,自行在線查詢結果,而無需聯系查詢催問。
(三)有效期限。健康碼有效期按「雙檢測采樣日期+2天」計算。如開始值機時間為10月5日,可在10月3日及之後任何時間采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㈣ 國外打了疫苗回國怎麼認證
法律分析:如接種中國產疫苗後核酸檢測陰性、IgM抗體檢測陽性,可正常申請健康碼。總領館在審核健康碼時,將就「雙檢測」和N蛋白檢測結果與指定機構進行全量核實,並對接種憑證進行審核,必要時聯系憑證出具單位進行核實確認。對無法判定接種情況屬實的、申報不實或接種憑證或檢測報告造假的,將不予核發健康碼,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強化預防接種規范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