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健康證體檢需要帶的證件
法律分析:辦健康證需要帶的證件有:個人身份證,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無底色要求但必須為純色,最好是藍底)。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貳』 成立健康體檢中心需要辦理什麼相關手續
成立健康體檢中心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辦理流程(以成都市青羊區為例):
1、醫療機構向青羊區政府政務中心衛生健康窗口遞交申報材料,由窗口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補正後方可正式受理;
2、區衛生健康局組織專業人員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審核和評估;
3、區衛生健康局在承諾時限內按照規定程序,根據申請材料和專業人員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書面說明理由;
4、電話通知醫療機構憑受理通知單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2)衛生健康體檢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需攜帶的申請材料
1、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申請報告一份(包含申請事項、申請原因、申請機構名稱等內容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現場審核)和完整的復印件一份;
3、開展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平面圖;
4、開展健康體檢流程圖;
5、開展健康體檢設備清單;
6、開展健康體檢人員名單;
7、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健康體檢基本項目目錄》制定的本單位《健康體檢項目目錄》。
註:以上資料均須提交電子文檔,所交資料均要求用A4紙(原件除外)按次序裝訂;凡要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醫療機構辦事人員應提供介紹信或委託書(包含:受託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辦理事項等內容)。
『叄』 辦健康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辦手橡理健康證需要帶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原件;
2、2張一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個人基本信息完整的體檢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共場所畢告旁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友搏「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肆』 辦健康證體檢需要帶什麼證件
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敏者,領取體檢表,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檢驗完後發放健康證。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
《中橋談薯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侍頃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公共衛生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伍』 辦理健康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健康證辦理地點,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審批的醫療衛生機構。
2.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此項工作,其出具的體檢單位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3.主要檢查項目,病毒性肝炎、瘧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等。
4.辦理材料,二代身份證、一寸近照照片兩張、體檢表。
5.辦理流程,帶著相關材料到當地健康體檢單位辦理,領取體檢表並繳納體檢金,進行相關項目體檢。
6.完成體檢後查看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給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核實後,提供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