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生命健康權
劉阿姨在散步時受到李某家狗的驚嚇,摔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劉阿姨的兒子向王某索要醫葯費,遭到李某拒絕後,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經法庭審理判決:李某賠償劉阿姨醫葯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000元。
法院對李某的處罰說明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李某正是侵犯了劉阿姨的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保持權利主體資格或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必要條件,是享有其他各種合法權益的基礎。它體現人的最高利益,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全面保護。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可分別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侵權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同樣承擔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也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健康維護權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即參加各種體育活動,保持身心健康的權利;有生理、心理疾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原來的健康狀況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是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侵權,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侵權,如醫生甲應病人乙的家屬的要求,在未徵得病人乙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乙注射毒劑使其「安樂死」;再如某醫院外科醫生為個人營利在業余時間私下為病人實施手術,由於技術不高、搶救設備缺乏使病人死亡。不作為的侵權是指負有特殊職責和義務的行為人不搜慧如履行某種義務而造成的侵權,在醫療活動中,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怠於治療或擅自離崗,未盡義務使病人死亡或殘廢,如某醫院急診室值班醫生在休息室看足球賽,一高燒病人來院急診,一小時後醫生看完球賽才給病人進行診治,使病人錯過搶救時機而死亡。
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我們的人身權利,當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我們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一要及時、如實地向公安機關報案,不能讓侵害者逍遙法外;二要採用合法手段為自己討回公道,不能以牙還牙、以惡對惡。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由於年幼、能力欠缺和經驗不足,生命健康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青少年應加強自我保護,提高自控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國家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制定了相應的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呼籲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共同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直至訴諸法律。因此當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時,不能膽小怕事,忍氣吞聲。否則,不僅沒有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會使對方認為自己軟弱可欺,變本加厲地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危害;同時也不能通過非法途徑與對方私了,因為「私了」的一切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對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反悔不認賬,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負責和自我保護。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世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碧返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權。珍愛生命不是一瞬的感念,更不是一句時髦的話語,而是我們對生命的認識、理解、感悟和體驗。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我們要珍惜、愛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樣也要愛護、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增強法律觀念,絕不做侵犯和危害別人生命和健康的事。同學之間要相互愛護、相互尊重,嬉鬧要適度,避免因過失而給對方造成傷害,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沖突。
法律辭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法律分析:1.生命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維持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權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親屬為救濟對象。2、健康權,指自然人以其身體生理機能、心理機能的健全正常運作和功能正常發揮,進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的內容:①健康維護權。②勞動能力保持權。實施加害行為,導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發揮,即構成對健康權的侵犯。3.身體權,指自然人維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內容:①身體完整性保持權。②身體組成部分的支配權。在司法考試中,實施加害行為,致使受害人身體的完整性遭受破壞的,即構成對身體權的侵犯。須注意:與身體相連,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心臟起搏器、支架屬於身體權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3. 生命健康權指什麼
1.生命健康權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完整和生理機能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身體和健康是每個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和進行一切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還是公民享有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婚姻自主等人格權的前提,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他來說都失去了意義。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將生命健康權列於人格權之首,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健康權的高度重視。
生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第一個內容,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法律權利,它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公民的生命權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結束。
未出生的胎兒,在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因其還未脫離母體,因而不能獨立享有生命權。不過,因為胎兒是一種特殊的生命的先期形式,因而國家法律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了特殊保護,這稱為先期生命權益。
拓展資料:侵害生命權,以受害人死亡為其結果。民法學通說認為,侵害生命權的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受害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侵害生命權應賠償財產損失和間接受害人的扶養損害賠償是正確的,但其缺乏賠償精神撫慰金是不妥當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受害人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判定。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
在侵害生命權賠償的規則的演進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一直處於討論的重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人的生命本是無價的,但在生命權受到侵害後,需要以金錢的方式進行賠償,就必然涉及賠償標准問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於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故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加以區別,其本意並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員的流動性也日益增強,大批農村居民進入城鎮務工,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常年在城鎮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雖然戶籍登記仍為農村居民,但是事實上已經融入城鎮生活。如果這類人員發生死亡事故,在計算死亡賠償金額時,仍以其戶籍登記作為判斷依據,按照農村居民標准給予賠償,顯然不能合理的補償經濟損失,從而有失公平。全面正確地理解上述規定,在確認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時,不能簡單地依據受害人的戶籍登記作出判斷,而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進行確定。譬如,在一案中,受害人雖登記為農村居民,但其生前常年居住於縣城,並在縣城多家單位從事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法院認為,如果按照農村居民的標准計算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顯然不足以填補原告方的損失,有失公平。故在確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時,應客觀考慮其生前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的因素,以城鎮居民的標准計算死亡賠償金。
4.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權
您好,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
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
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
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
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對於輕微的傷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為,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5.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6. 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什麼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1.生命權,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護,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不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要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2.身體權,凡直接傷害公民身體的,要承擔有關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3.健康權,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及相鄰關系的法律准則,以污染、噪音、震響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即使未給某一部位造成明顯傷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7. 什麼叫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格權的一種。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嚴格地講,生命健康權可分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延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生命權可包括生命安全維持權(如當生命出現危險時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司法保護權(在生命危險或生命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權(權利人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等。
身體權是指公民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滿狀態以及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例如,對自己身體的部分轉讓(獻血、轉讓腎臟等)。
健康權是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