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轉讓或拋棄,是每個公民的社會責任,除了大義滅親。
錯誤
❷ 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侵害。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飢兆汪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對於輕微的傷猜或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爛仔的傷害行為,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 ❸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轉讓或拋棄」這一觀點對嗎為什麼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拋棄和轉讓這一觀點是對的。 ❹ 什麼叫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格權的一種。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嚴格地講,生命健康權可分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延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生命權可包括生命安全維持權(如當生命出現危險時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司法保護權(在生命危險或生命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權(權利人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等。 身體權是指公民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滿狀態以及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例如,對自己身體的部分轉讓(獻血、轉讓腎臟等)。 健康權是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權利。 ❺ 什麼是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完整和生理機能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身體和健康是每個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和進行一切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還是公民享有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婚姻自主等人格權的前提,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他來說都失去了意義。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將生命健康權列於人格權之首,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健康權的高度重視。 生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第一個內容,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法律權利,它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公民的生命權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結束。 未出生的胎兒,在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因其還未脫離母體,因而不能獨立享有生命權。不過,因為胎兒是一種特殊的生命的先期形式,因而國家法律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了特殊保護,這稱為先期生命權益。 生命開始的時間,應以醫學上確認的出生時間為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規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准。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公民的生命終止於死亡。死亡以醫學上確定的死亡為標准,以死亡證書上記載的時間為死亡時間。如果死亡證書上記載的時間與公民死亡的真實時間不一致的,則以查明的實際死亡時間為准。 確定公民生命終止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其重要性非其他人格權可比擬。公民的各項人格權均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喪失,與權利人之生命相始終。公民一旦因生命權受到侵害而喪失生命,則其他人身權也不復存在。 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公民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權。身體是指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以及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部分的假肢、假牙等。公民的身體權包括公民依法維護身體權益和請求法律保護該權益兩方面的內容。假如遭受他人對自己身體組織的破壞、不當的醫療行為、損害身體行為等,公民可以依法者搜燃請求法律保護。 身體權的性質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雖未首虛將身體權單列為一項人格權,但從其立法意圖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健康」權實際上包括了身體權和健康權兩項權利。而且從司法實踐上看,對身體權的重視程度遠甚於對健康權的重視程度。因為身體權和健康權所保護的客體不同,身體權是保持身體的完全為內容的權利,健康權是保持身體的多項機能處於持續、穩定的良好狀態的權利,所以身體權和健康權作為並列的兩種人格權予以保護。 身體權和生命權既相互聯系,又有嚴格的區別。生命是公民身體的活動能力,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公民的身體才成其為身體,沒有生命的軀體稱為屍體。而身體則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沒有身體,生命也就無法漏猛存在。但是,生命權和身體權又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權利。身體權因創傷而受到侵害,生命權因死亡而受到侵害,兩種權利界限分明,不可混淆。 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美發揮為內容的人格權,它的目的是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 ❻ 為什麼說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一種社會責任(為什麼說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轉讓或拋棄)
大家都是學生嘛,純手打,支持下: ❼ 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讓與生命健康權」,請問什麼是「讓與生命健康權」,能不能舉例說明,謝謝!
就是不得出讓轉讓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利. ❽ 什麼是生命健康權 劉阿姨在散步時受到李某家狗的驚嚇,摔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劉阿姨的兒子向王某索要醫葯費,遭到李某拒絕後,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經法庭審理判決:李某賠償劉阿姨醫葯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000元。 法院對李某的處罰說明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李某正是侵犯了劉阿姨的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保持權利主體資格或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必要條件,是享有其他各種合法權益的基礎。它體現人的最高利益,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全面保護。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可分別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侵權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同樣承擔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也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健康維護權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即參加各種體育活動,保持身心健康的權利;有生理、心理疾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原來的健康狀況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是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侵權,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侵權,如醫生甲應病人乙的家屬的要求,在未徵得病人乙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乙注射毒劑使其「安樂死」;再如某醫院外科醫生為個人營利在業余時間私下為病人實施手術,由於技術不高、搶救設備缺乏使病人死亡。不作為的侵權是指負有特殊職責和義務的行為人不搜慧如履行某種義務而造成的侵權,在醫療活動中,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怠於治療或擅自離崗,未盡義務使病人死亡或殘廢,如某醫院急診室值班醫生在休息室看足球賽,一高燒病人來院急診,一小時後醫生看完球賽才給病人進行診治,使病人錯過搶救時機而死亡。 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我們的人身權利,當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我們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一要及時、如實地向公安機關報案,不能讓侵害者逍遙法外;二要採用合法手段為自己討回公道,不能以牙還牙、以惡對惡。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由於年幼、能力欠缺和經驗不足,生命健康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青少年應加強自我保護,提高自控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國家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制定了相應的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呼籲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共同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直至訴諸法律。因此當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時,不能膽小怕事,忍氣吞聲。否則,不僅沒有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會使對方認為自己軟弱可欺,變本加厲地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危害;同時也不能通過非法途徑與對方私了,因為「私了」的一切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對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反悔不認賬,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負責和自我保護。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世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碧返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權。珍愛生命不是一瞬的感念,更不是一句時髦的話語,而是我們對生命的認識、理解、感悟和體驗。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我們要珍惜、愛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樣也要愛護、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增強法律觀念,絕不做侵犯和危害別人生命和健康的事。同學之間要相互愛護、相互尊重,嬉鬧要適度,避免因過失而給對方造成傷害,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沖突。 法律辭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❾ 什麼叫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完整和生理機能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身體和健康是每個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和進行一切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 與生命健康權不可轉移是什麼意思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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