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規定室外溫度超過多少不得工作
一、國家規定室外溫度超過多少不得工作
1、國家規定室外溫度超過40度以上應停止戶外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2、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坦弊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答信配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清指)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二、哪些人群可領高溫補貼
1、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2、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㈡ 國家規定高溫多少度不能工作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室外溫度達到40度的,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缺升森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伏畝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笑中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㈢ 國家規定高溫多少度停工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㈣ 超過多少溫度不允許作業
法律分析:要根據工作性質是否為高空、露天等來判斷。溫度超過40℃以上應停止戶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法律依據:《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 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為一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為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度高溫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第十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搶險救災、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確保防暑降溫設備、器材正常運鋒瞎橋行。
2.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應按照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並暫停12―16時高溫時段室外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並採取防暑降溫措施。
3.強度神遲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並採取防暑降溫措施。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或者根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記錄情況,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銀猛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㈤ 國家規定高溫多少度停工
【法律分析】: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團州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虛或族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差弊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㈥ 高溫多少度才能算職業病
職業病一般指由於工作環境條件惡劣,致人生病。
如在粉塵環境中工作因吸入粉塵形成的矽肺病。
售貨員長久站立,形成的下肢靜脈曲張。
久坐辦事的人,因久坐而影響的頸椎變形的頸椎病。
高燒的病因要找到,是什麼引起的高燒。
㈦ 國家規定溫度超過多少就會停止上班
國家沒有規定高溫就會停止上班。因為國家層面對於防暑的規定只見於60年代初,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但也沒有具體規定在超過多少度時就停止工作。
該《暫行辦法》已經實施了近46年,不僅很少有人知道,而且其中的許多規定也早已不合適宜,亟待修改,但我國塌升各省市倒是根據實際情況出台了不少地方性規定。
地區規定
1、氣溫或工作地點溫度超過39攝氏度時,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氣溫或工作地點溫度超過38攝氏度時嚴禁加班加點;以及員工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視為工傷等等。
2、重慶和南京等有火爐之稱的城市也有不成文的規定,當當地氣溫達到40℃以上時勞動判亂者不用上班,39℃時只上半天班。
3、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並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團沖老——高溫勞動保護
㈧ 職業危害高溫標准限值
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
1、在不同工作地點溫度、不同勞動強度條件下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不得超過下表1所列數值。
2、持續接觸熱後必要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5min。休息時應脫離熱環境。
3、梵谷溫作業工作地點空氣濕度大於75%時,空氣濕度每增加10%,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相應降低一個檔次,即採用高於工作地點溫度2℃的時間限值。
㈨ 國家規定室外溫度超過多少不得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40攝氏度以上時,立即停止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攝氏度以上、40攝氏度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戶外高溫工作要求:
1、加強高溫天氣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工作環境定期消毒、工作場所通風換氣,控制和減少人員聚集等工作,彎信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為職工笑鬧鄭提供必要的個碰頌人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項措施抓實抓細。
2、建立防暑降溫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溫工作方案和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習。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事項,與本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健全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制度,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基礎防護知識。
3、嚴格執行高溫作業時間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職工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職工加班。
4、及時足額發放職工高溫津貼。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准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葯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5、切實做好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用人單位是防暑降溫工作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落實好防暑降溫各項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業時間。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調整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時間。
1.日最高氣溫達到 40 ℃ 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 37 ℃ 以上、 40 ℃ 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 35 ℃ 以上、 37 ℃ 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