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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健康告知哪些問題

發布時間:2023-04-28 11:04:34

㈠ 買重疾險健康告知注意事項

一般健康告知的內容包含以下幾點:
其一,是否患有某種病或身體存在某種症狀。通常情況下,在健康告知中,保險公司都會問客戶這一點,因為影響保險公司理賠的概率極大。
那麼,假如客戶已經存在某種疾病或症狀,保險公司會依據現有的疾病或者症狀,判斷以後患上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疾病的概率,再決定是否能投保。
其二,是否曾經被拒保。曾經被拒保過的客戶,保險公司一般都會特別留意。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出發,別家公司不接受的客戶,那肯定是有所缺陷的。
其三,是否接受過治療。最近一年是否因為疾病而連續吃葯七天或以上,如果沒有「連續」,不管天數長或短都要接受健康告知。
拓展資料:
健康告知書是保險公司在接受客戶投保申請時,要求客戶填寫健康報告,也就是關於健康情況的說明,它也是保險合同的一個部分。各保險公司在接受客戶投保申請時,要求其填寫健康告知書,亦即關於健康情況的說明。保險公司一旦承保,健康告知書將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風險發生時,當被保人達到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重大疾病狀態後,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2021年2月1日起,舊版重疾定義下的保險產品就要全面下架了。按照新規,一些疾病將按照輕重兩級賠付,並可以續保,賠付的病種數量也增加了。重疾險新規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並且該三種輕度疾病可以獲賠的保險金額比例上限確定為總保額的30%。
重大疾病保險於1983年在南非問世,是由外科醫生馬里優斯巴納德最先提出這一產品創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納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的醫生。馬里優斯醫生發現,在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後,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財務狀況已經陷入困境,無法維持後續康復治療。為了緩解被保險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實施重大手術後所承受的經濟壓力,他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大疾病保險。
1986年後,重大疾病保險被陸續引入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並得到了迅速發展。
1995年,我國內地市場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險,現已發展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重大疾病保險在發展過程中,保障范圍逐漸擴大,保障功能日趨完善,但該類產品的設計理念一直延續至今 。

㈡ 重疾險健康告知內容

重疾險健康告知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

BMI即身高、體重;既往症、既往病史即是否曾患有告知書上列出的疾病或症狀;家族史;先天性疾病;現病史;生活方式;理賠、拒保等記錄。

選擇重疾保險時,我們可以找一家專業的咨詢平台來幫我們測評,例如:水星保險。水星保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咨詢服務,定製屬於自己的保險方案。作為三方互聯網平台的水星規劃為有保險購買需求的新中產提供智能保險規劃程序,用戶可通過輸入個人、家庭相關數據信息,獲得大數據模型精準匹配的家庭保險規劃方案,並享受保險導師1V1專業答疑,為客戶提供AI+人工的個性化保險咨詢服務。

用戶可以通過水星保公眾號,體驗從保單咨詢、測評、投保、託管、查詢到理賠一站式線上服務,類似於為用戶建立了一個「保障賬戶」,之前的保險產品挑的對不對,存續保單何時繳費,何種渠道,如何快速辦理理賠,7*24小時全年無休消滅保單問題,讓用戶清楚每一份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㈢ 買保險都要告知什麼

您好!買保險,健康告知無非就以下3種:
1、詢問告知:問什麼,答什麼,不問就不答。
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核保系統,專業的核保人員,他們制定的健康詢問一定跟本產品嚴密相關的,會對投保、核保、保費或者理賠等產生影響的,具老液握有明確性和針對性的問題。而對於他們沒有問到的情況,即使嚴重,我們也可以不說。只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不需要主動進行告知。
2、有記錄的告知:如身體健康狀況,以侍慶醫院或者體檢機構留下的記錄為准。
3、體檢不能埋早免除如實告知義務:2015年出台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
最後,投保人不能抱著敷衍的心態進行健康告知。如實告知不僅是對保險公司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否則,會因為告知不實被保險公司拒保或拒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買保險,要怎樣如實健康告知

買保險時,大家應該這樣做好健康告知:有問有答、不問不答、注意區分疾病,還要注意時間范圍,下面學姐就給大傢具體講講。
這里學姐也給大家整理了幾個應對健康告知的小技巧,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1. 有問有答、不問不答
一般來說,大家在健康告知的環節當中,要做到如實告知,但如實告知並不代表說什麼情況都要一一告知,而是健康告知中詢問到的問題,才需要告知,如果健康告知中沒有問到的情況,大家是不需要多說的。
可能有的朋友還不太清楚健康告知是什麼,那不妨通過這篇文章加深認識: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是在刁難我們嗎?
2. 注意時間范圍
在健康告知中,有可能會出現一個月內、兩年內等一些時間限制的詞,所以大家要看清楚健康告知中問的到底是哪個時間段,然後再侍神根據那個時間段的情況如實告知者孝。
3. 注意區分疾病
有的時候,大家可能會在健康告知中看到一些名稱很相似的疾病,比如大三陽、小三陽等,雖然它們的名稱很像,但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同一種疾老嫌虧病,因此,大家要注意區分名稱很像的疾病,要是遇到自己不怎麼了解的疾病,或者不太清楚自己罹患的疾病屬不屬於健康告知中詢問的情況的話,可以咨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最後,買保險,除了要注意做好健康告知外,還要注意哪些問題呢?看完這篇文章就知道了:買保險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些關鍵知識點!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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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說的健康告知指的是什麼

有一些朋友還沒指攔太接觸過保險,不太了解一些保險專業名詞,對於保險小白,學姐也整理了一份保險專業名詞的解釋給大家。


那【健康告知】究竟表示什麼?它到底又是因為什麼才能夠影響到我們投保呢?接下來學姐就帶領大家來認識認識重疾險所謂的健康告知~


由於下面的文章有很多詞語,都是專業詞語,基礎的保險知識到底是什麼樣的,我們先去了解一下,對於後面的文章,我們就更容易理解了:


《買保險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些關鍵知識點!》


一、健康告知是什麼?沒如實告知會怎麼樣?


所謂健康告知,就是被保人要將自身的健康狀況向保險公司說明,就是保險公司針對被保人的身體狀況採取的一次風險評估手段。比方說被保人身體早就出現了重疾,那就過不了健康告知,也就不具備購置重疾險資格。


而健康告知是由健康部分和非健康部分構成的。


健康部分最主要的內容就是詢問被保人的身體健康,如身高、體重、是否殘疾、以及過往病史等;然而對於非健康部分,最主要的就是詢問被保人生活習慣(是否抽煙酗酒)以及所處行業等等。


聊到這,該有人問了,對於健康告知以及不告知我們要這樣做的話,結果會怎麼樣?


我國《保險法》第16條作了明確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即使是簽訂了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誠信是我們最大的原則,就被保人對於保險人所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相關詢問,一定要做到如實回答。


被保人如果出現不告知或者是不如實告知等方面的內容,就相當於違反了法律規定,那麼在出現理賠案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權不予以賠償。


可這時候我們投保也會出現其他一些問題,假如:我不記得我有沒有這項問題、我當時投保並沒有理解對、我記不清楚了我有這項指標異常等等。那麼這種狀況下,或許就有可能會牽扯到《保險法》里的不可抗辯條款了。


不可抗辯條款是我國《保險法》在2009年修訂後新剪輯製作的條例,其內容為:


「就在人壽保險合同生效達到一定限度(兩年)以後,就成為無可爭議且不可撤銷的法律文件,保險人就不能夠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的職業等為借口來起訴保險合同的撤銷權。」


從該項條例內容來看,兩年不可辯條款對我們消費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當由於我們記憶方面的失誤,沒有及時反映健康告知裡面的一些問題,不過不存在什麼直接影響的,兩年時間以內,如果保險公司未存在異議,只要超過兩年時間,保險公司就不能以這個理由來辦理拒保。


不可抗辯的條款,實際上最本質的意識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從而限制了保險人的權利。但是也肯定會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惡意的帶病進行投保,從而實現詐賠。


保險公司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未來的時候,有可能在健康告知這一方面上進一步的進行詢問,或者是核保流程方面更為嚴格。在理賠上可能會因為道德風險原因肢肢而產生了不少的糾紛。


所以說在這個不可抗辯的條款之中,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爭議性,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就去找那些專業的人士,這樣你們能夠了解的更多~


二、健康告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點?


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在我們知曉之後,那麼以後我們需要面對健康告知的時候,什麼又是知道我們去注意的呢?一起來閱讀一下吧~


(1)有問必答,不問不答


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實行「有限告知」。


健康告知的義務僅限於投保人在對於詢問的時候以及投保之前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告知,而對於在投保時自己不知道的情況則沒有告知義務。譬如投保中健康告知問詢到是否存在慢性胃炎,這時患有急性胃炎的人群就不用去特意告知了。


(2)注意問詢的范圍


一些重疾險健康告知詢問都是有時間方面的規定要求的,如常見的:


被保險人過去一年內,有沒有因病導致手術唯飢胡或者住院看病超過5天情況的?


被保險人過去一年內,是否因病遵醫囑連續服葯超過三十天?


被保險人過去一年內,曾經是否有過被保險公司直接拒保、延期、加費或附加相關條件承保情況發生?


上面說過的情況,若是曾經有過,但已經是1年以前的事情了,又或者在時間上沒有超過它所說的天數,這時我們依舊可以正常參加投保,不要有不安。


(3)情況不明,尋找專業人士


如有相關過往病情,但是如果出現自身而無法判斷的情況的話,我們也可以這樣想,或者是自己都不清楚自身的病情到底是屬於健康告知哪一塊、病歷過於久遠、專業術語過於深奧等,各位朋友們,學姐給你們的建議就是在投保之前去尋找那些專業的平台或者是保險顧問來進行了解,避免投保之後理賠方面產生的糾紛。


對於健康告知方面的重點,想要了解更多的話,下面這篇文章就是詳細的科普文章,大傢伙兒不妨來瞧一瞧:


《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總結:


健康告知實際上就屬於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健康告知的評估,就是正常的風控方式。消費者正常看待,而且要做到如實告知便已經很好了。


不同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都不太一樣,嚴厲程度不一樣,若自身存在健康指數小異常較多,那建議你去考慮那些健康告知不嚴的重疾險產品,學姐整理了一些,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看看:


《最新!十大【健康告知寬松】的重疾險大盤點!》


【寫在最後】


我是【學霸說保險】,專注於客觀、專業、中立的保險測評;


如果上面的內容還沒有解決你的問題,還可以來公眾號【學霸說保險】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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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險如何做健康告知

「我有闌尾炎手術嗎?」

「我有甲狀腺結節,醫生說沒事。為什麼不能買保險?」

「我把社保卡借給了父母。我真的沒有高血壓。我能買一百萬美元的醫療嗎?」

很多朋友說:「自保叔叔,健康告知書的每一個字我都認識,拼起來就不知所措了!」

你有同感嗎?

今天給大家講講健橘慧薯康告知,以及如何做好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能不能買保險的門檻。

一般會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家族史、職業、收入、其他保險公司拒賠情況等等。

面對健康通報,說實話才是根本!

103010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保險應當如實告知。告知出險將被拒保,保險合同終止,已交保費不予退還;

如果真的因為疏忽忘記了病史,建議盡快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通知你。

買保險就是想著在風險發生的時候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如果你不說實話,你就是在給自己挖坑!

以健康告知書上問的所有問題為准。

我們內地的保險是用查詢告知的,只需要告知你問的信息。不問就不用告知,直接投保就可以了。

用一句話概括就是「一問一答,一問一答。」

例如,這是一份定期壽險的健康通知。

以壽險為例。

關於肝病,我只問了肝硬化。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有乙肝攜帶者,乙肝小三圓者陽甚至乙肝大三陽都可以買。

只要沒有確診肝硬化,即使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也可以直接投保。

即健康告知書一般問「兩年內是否連續住院、手術或服葯30天(含)以上?」

如果您2年前住院或做過手術,則不必告知;

如果2年內吃過葯,但連續30天(含)以上沒有吃過葯,也符合健康告知,可以投保。

因此,健康告知的尺度僅限於健康告知。

如果真的不符合健康告知,就不要隱瞞。

一般情況下,產品會提供智能核保和郵件核保。只要包銷能過,我們也能買。

(1)醫生說沒事,就不告訴他們?

這就涉及到臨床碧告醫學和保險醫學的區別。

臨床考慮的是當前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生命危險,是否需要及時治療;

保險醫學考慮的是被保險人疾病的未來發生率或預期死亡率。

比如肥胖,醫生說注意飲食和運動就好;

但是保險考慮到肥胖容易導致「三高」進而心腦血管疾病,所以如果身體質量指數系數超過,就不能買保險。

(2)沒住院就不用說了?

有朋友投保時被個別業務員誤導,說只要沒住過院就不能告訴他們,醫院也找不到他們。

不信!別說門診,就連農村衛生站、城市醫療機構、葯店等用社保卡買葯都是如此。

只要保險公司懷疑你,他就能發現,不要心存僥幸。

(3)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健康狀況,是否需要先體檢?

舉個例子:最近小王胸悶,打算買份保險,但是健康告知書上問的是心臟病。小王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想先體檢一下再買保險。

記住!除非你明顯身體不適,否則我不建議你在體檢前買保險。

怕查出一堆問題,買不了保險。太尷尬了!

小王只是擔心他的心臟,但是所有的醫療報告和病歷都顯示,小王的心臟是正常的,所以小被直接投保了!

(4)社保卡外借,不告知?

借社保卡說是騙保是犯罪!所以不要借社保卡,不要借,不要借!

如果你給父母借了三高的葯,你社保卡上記錄的病史就被def成你自己的了

健康告知涉及一些專有的醫學術語,很多人覺得很復雜,看不懂。不過沒關系,耐心點,仔細檢查。總之,記住:說實話,不要隱瞞!

相關問答:乙肝小三陽買保險需要告知嗎

肯定要告知,否則一旦肝病發作,你將拿不到賠償金。

㈦ 在購買保險時需要填寫被保險人健康信息,健康信息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投保時填寫的被保人健康信息會包含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診斷記錄、投保/理賠情況等內容。而由於不同的產品設置的健康信息內容是不一樣的,所以具體的內容還得以產品中的規定為准。

這里所說的填寫被保人的健康信息,其實會出現在健康告知的環節當中,那健康告知究竟是什麼?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看這篇文章: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是在刁難我們嗎?

另外,大家填寫被保人的健康信息時,一定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即對頌廳於所問到的問題,要如實告知,不能故意隱瞞,不過,如實告知,不代表全部告知,要是沒問到的問題就不需要多言了。

如果有的朋友還不太清楚應該如何應對健康告知的話,不妨看看專家是怎麼說的: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而通常情況下,大家在投保健康險時基本上都需要填寫健康信息,特別是醫療險和重疾險,它們的健康告知會較為嚴格,要是被保人罹患過健康告知中規定的疾病,那成功投保的概率便會大大降低,所以,倘若被保人是帶病投保,那最好盡量選擇一些健康告知較為寬松的產品進行購買。

最後,學姐給大家整理了一份帶病投保的攻數鍵略,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記住這5個步驟,讓你順利帶病投保!

望採納野畢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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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買保險,到底要怎樣健康告知

絕大多數准備購買保險的朋友,都是25-50歲之間,這個年紀100%都去過幾次醫院的,身體不可能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隨著體檢的普及,很多人也會每年進行體檢,在精密儀器全方位的檢查下,很多人都會被查出某些指標異常。
場景1:一些謹慎的朋友,會一股腦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確診的一些異常指標都會告知保險公司,不僅給核保人員造成了困擾,也使得核保結果變的很苛刻。
場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時候沒有想的太多,告知環節也不是很重視。順利核保通過後,突然會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過門診做過檢查的,7年前登山摔傷,拍過CT做過檢查的。這些都沒有告知,會不會後續理賠存在困難呢?
那麼問題就來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我們到底應該如何進行告知呢?今天深藍君就為大家講講告知那點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線上產品投保的告知
互聯網保險都是採用詢問告知的方式,這種情況下最合理的方法是:僅針對詢問的問題進行告知,沒有詢問的問題,是無需告知的。這個不是我自己的總結,深藍君也咨詢了很多負責核保的朋友,都是這樣的結論。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每款產品都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對於風險的衡量於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數據模型,我們不必替保險公司操心。只要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算我們知道某個指標存在異常,也無需告知,同樣不用擔心後續的理賠。
我們以陽光健康隨e保為例,這款產品只對乙肝大三陽進行了詢問,如果是乙肝攜帶者、或者小三陽,自然是可以購買的。
深藍君之前在測評弘康大白定期壽險的時候,發現是需要填寫身高體重,用來計算BMI值,但是同樣有很多定期壽險是不詢問身高體重的,所以就算我們嚴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內容,我們就可以正常購買的。
二、投保線下產品的健康告知
除了購買線上的互聯網產品,很多朋友也會投保線下的產品,一般線下產品的的如實告知都是通過問卷的方式進行,下圖是深藍君找到的某產品問卷:
深藍君建議:只要是健康告知問卷詢問到的內容,都應該如實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險公司的問卷,不同公司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寫到這里,肯定會有一些朋友有個疑問,我需要把我過去的醫療記錄都列出來嗎?比如幾個月前的發燒、幾年前的摔傷半月板檢查、十年前的門診檢查記錄?如果真的費勁心思仔細回憶,相信大家還是能列出來很多條的。我們看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只有那些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需要進行如實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內容對承保結論沒有影響,保險公司是不能拒賠和解除合同的。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的問題是否影響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沒辦法給你專業的意見,那麼深藍君建議你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核保團隊都具有深厚的醫學背景和實際經驗,這個問題就交給他們處理就好了。
三、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樣?
如果不如實告知,那麼就涉及到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關於「不可抗辯條款」我們前幾天的推文是有詳細的說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給出了一些實際案例的反饋,點擊這里查看原文>>>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雖然兩年不可辯條款對我們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條款,避免由於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將來不得以此為拒賠理由了。
但是長期來看,也可能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出於保護自己利益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等作為應對。所以深藍君的態度是盡量做好如實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給自己帶來沒必要的麻煩。
上次的文章裡面還漏掉了一種情況,比如未告知事項同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系,那麼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比如未如實告知乙肝大三陽購買了定期壽險,但是由於發生意外身故,這種情況在過往的訴訟中,一般都會獲得理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㈨ 買保險,你知道如何填寫健康告知嗎

健康告知書裡面有涉及的內容,如實回答;健康告知書裡面沒有涉及的內容,一律回答沒有

現在保險的健康告知書裡面第一項一般是體重、抽煙、喝酒的情況;

第二項就是身體、感官、直覺的情況告知;

第三項就是用葯歷史和疾病檢查的告知;

第四項就是重點的關於是否有相關疾病和遺傳病的告知;

第五項一般是關於女性和2周歲以下兒童的補充告知

最後一項就是關於家人生活,職業以及投保理賠歷史情況的告知。

在買保險做這些告知時需要注意:

其一,健康告知一定要誠實,不要隱瞞病情騙保,你要知道保險公司比你精明的多。

其二,注意健康告知書裡面涉及的時間提醒,年代久遠而且已經治癒的病就不要舊事重提了,省的麻煩,沒事的。

其三,芝麻綠豆的類似感冒發燒的小病不要說,說了也不影響,不如不說,有時候說了,保險公司還會懷疑,讓你翻箱倒櫃的找病歷,也麻煩。

最後,如果曾經有某些方面疾病的,需要在健康告知裡面如實填寫相關時間、地點、事情的起因經過和結果,也需要提供相關病歷和復查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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