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幼兒園體檢規定
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體檢制度
一、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進園工作前,工作後每年一次必須到本區婦幼保健院進行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按「托幼園所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規定的內容。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書」後方可上崗工作。
二、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蟲性及黴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的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經治療痊癒後,持醫院或防疫部門的檢查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三、患精神病、HbeAg陽性,有嚴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托幼機構工作。
四、 發現工作人員換傳染病疑似病例未確診和排除前,以及病原攜帶者應暫時調離托幼機構。疑似病人在排除環傳染病後,病原攜帶者經治癒後,持醫院或防疫部門正明才可恢復工作。
五、 工作人員有傳染病密切接觸史,須向園負責人報告,暫時調離崗位接受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且無症狀再作檢查,正常者可恢復工作。
六、 工作人員患急性菌痢後必須隔離並全程治療,於症狀消失後繼續服葯三天,並在停葯後第五天起進行糞便培養二次,結果陰性者解除管理;對慢性病人在復發期,必須全程治療,症狀消失後繼續服葯三天,於停葯後起待糞便培養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周)均為陰性,方可解除管理;對志賀氏I型病人必須全程治療,於症狀消失後繼續服葯三天,並在停葯後第五天起連續三次糞檢陰性,可解除管理,應隔季度做一次糞便培養,進行復查復制工作。
七、 工作人員患急性肝炎應立即隔離治療,隔離期滿,治療後臨床症狀消失、肝功能正常無明顯體征,同時每隔二個月作一次肝功能檢查,連續三次正常,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慢性肝炎患者應調離托幼機構
❷ 幼師辦健康證查什麼
法律分析:幼師健康證的體檢項目參照教師資格證的體檢項目,包括一般體格檢查,如身高、體重、腰圍、臀圍、血壓、脈搏、內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婦科。實驗室的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糞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血糖、黃疸常規。另外,還包括類風濕的因子。輔助檢查包括胸部的X線,有條件的可以加做心電圖。另外,還包含性病等各檢查項目,比如淋球菌、梅毒、艾滋,還有婦科的分泌物的檢查,滴蟲和念珠菌的檢查項目。
法律依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❸ 幼兒園教師辦健康證要體檢什麼內容
應該是專門的「托幼機構工作人員」體檢,主要檢查內科(肝脾)、胸透、驗血(肝功能)、婦科(黴菌、滴蟲)。 手打不易,僅供參考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