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備案的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1)檔案工作職業健康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確定職業健康檢查方法和檢查指標的基本原則:
1、檢查方法應是成熟的可靠的技術,不能作為科學實驗或研究;
2、檢查方法和指標易為勞動者接受;
3、檢查指標應有明確的意義,並與目標疾病密切相關;
4、生物接觸標志物能夠反映勞動者的暴露水平,能反映所暴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應;
5、應考慮檢查指標的特異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滿足要求的檢查;
6、考慮檢查方法和檢查指標的費用;
7、考慮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醫學倫理道德規范;
8、定期對整個健康檢查項目進行審查,並根據工作條件的改善及時進行修改。
2. 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應當包括
法律分析: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資料;(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什麼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什麼
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接下來由我為大家整理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什麼,希望大家喜歡!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
職業健康監護是指以預防為目的,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系統的檢查和分析,從而發現早期健康損害的重要措施。職業健康監護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以下我為大家整理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方面的職責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應當選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用人單位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一)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二)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症狀的;
(二)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症狀的。
對准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三)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5. 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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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4、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5、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7.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什麼內容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包括:職業危害的種類,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職工總人數,接觸有害因素的人數及性別分布,生產工藝流程,有害作業點的分布情況,有害因素的強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有關情況,職工健康監護情況,職業病人登記情況。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工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住址、文化程度),接害職業史,既往病史(重點記錄職業禁忌症,職業接害可能導致的疾病)自覺症狀及體症,一般體格檢查,根據接害物針對性健康檢查和儀器檢查。(接塵的拍片,接觸二甲基甲醯氨的要化驗肝功能,接觸苯的要化驗血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