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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條款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19 19:58:06

❶ 有關職業病的法律法規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❷ 我國哪部法規有職業衛生相關條款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法律:專業法——《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鄉鎮企業法》、《刑法》、《民法通則》、《建築法》、《執業醫師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法規:《塵肺病防治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❸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職業健康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基本法律。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可以預防的疾病,通過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國家加強職業健康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和水平。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條件;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職業健康素養水平,保持和促進自身健康。女職工依法享有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職業健康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保護職工健康;國家鼓勵用人單位開展職工健康指導工作,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
1.勞動合同應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女職工有權拒絕礦山井下、高強度體力勞動等禁忌作業。職業健康檢查是早期發現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禁忌症,減輕職業病危害後果的重要措施,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不能由一般健康體檢替代。
2.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進行應急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疑似職業病應依法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診斷可以在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兩級鑒定製,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國家對職業病實行分類管理,制定並發布《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確診為職業病後,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便享受工傷待遇。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職業病相關的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醫療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二、職業健康保護基本知識
1.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不良健康效應的嚴重程度與接觸危害因素的水平有關。長期吸入礦物性粉塵導致的塵肺病是不可逆的疾病。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應採取綜合防控措施,遵循「革、水、密、風、護、管、教、查」八字方針。不能用棉紗口罩和醫用口罩代替防塵口罩。
2.工作中接觸化學有害因素應注意預防化學中毒,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加強工作場所通風,規范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中接觸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應注意預防窒息和刺激性氣體中毒,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檢修設備,防止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加強通風和日常監測,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裝置自動報警設備,正確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
3.工作場所長期接觸高強度雜訊可導致聽力損傷甚至耳聾,應做好雜訊源和雜訊傳播的控制,規范佩戴防雜訊耳塞或耳罩,並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長時間在高溫高濕環境中工作要注意預防中暑,嚴重中暑可致死亡,應合理設計工藝流程,採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技術措施,供給含鹽清涼飲料、補充營養,特殊高溫作業勞動者須佩戴隔熱面罩和穿著隔熱、阻燃、通風防熱服。工作中接觸放射線可能導致急、慢性放射性疾病、癌症或遺傳疾患。從事放射工作作業時,應正確使用放射防護用品,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進入可能存在大劑量的放射工作場所時,需攜帶報警式劑量儀。
4.長期伏案低頭作業、固定體位作業或前傾坐姿工作要通過伸展活動、間歇性休息等方式,避免頸椎病、肩周炎和腰背痛的發生。長期站姿作業要通過適當走動等方式保持腰部、膝蓋放鬆,防止靜脈曲張。工作壓力過大或暴露於極端場景可能會損害身心健康,要積極學習心理健康知識,或尋求專業幫助予以緩解。抑鬱、焦慮可有效防治,需及早評估,積極治療。合理膳食、適量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有利於維護和促進身心健康。
三、職業健康保護基本技能
1.知曉獲取職業健康信息和服務的途徑。
2..知曉本崗位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理解本崗位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說明。
4.理解本崗位有關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建議。
5.遇到急性職業傷害時,能夠正確自救、互救並及時報告。需要緊急醫療救助時,能撥打 120 或合作醫療機構聯系電話。
6.體表被放射性核素污染時,能夠立即實施去污洗消;放射性核素進入體內時,能夠盡快尋醫進行阻吸收和促排。出現心理問題,懂得向心理健康熱線或醫療機構尋求專業幫助。
7.發生工作場所暴力或騷擾時,能主動報告或報警。
四、健康工作方式和行為
1.遵守與職業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積極參與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職業健康知識和防護技能。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並能判斷其運行狀態。正確選用和規范佩戴個體防護用品。正確識別有機溶劑有毒成分。正確使用工作場所沖洗和噴淋設備。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做到一通風、二檢測、三監護。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應積極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關注檢查結論,並遵循醫學建議,需要復查的要及時復查。發現所患疾病可能與工作有關,及時到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進行咨詢、診斷、治療和康復。
4.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或不良姿勢作業,合理安排工間休息和鍛煉。了解身心健康狀況,懂得自我健康管理。積極學習心理健康知識,增強維護心理健康的能力。用科學的方法緩解壓力,不逃避,不消極。理解和關懷精神心理疾病患者,不歧視,不排斥。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傳染病防治相關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加強自我防護意識。
法律依據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下列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須制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一)職業衛生專業基礎標准;
(二)工作場所作業條件衛生標准;
(三)工業毒物、生產性粉塵、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四)職業病診斷標准;
(五)職業照射放射防護標准;
(六)職業防護用品衛生標准;
(七)職業危害防護導則;
(八)勞動生理衛生、工效學標准;
(九)職業性危害因素檢測、檢驗方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復審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❹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內容

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2、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第七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執法工作。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職業衛生重大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❺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5年3月26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法律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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